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2024-05-10 23:47

1.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第八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2.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十一章 机构清算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彩票机构,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五条 彩票机构收入包括:(一)事业收入,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及时分类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收入管理

4.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第四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五十条 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五十四条 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五条 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资产管理

6.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七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7.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七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第五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负债管理

8.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第二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