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题

2024-05-09 08:44

1.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题

合同不成立。
理由:A的2月17日的发盘已经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题

2. 急!有几道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题目想请教!都是案例分析。

1. 不需要。CIF条款卖放支付所有FOB费用及运费保险费,而卸货清关等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则应全部由买方承担。

2.(1)卖方可以收回货款,CIF条款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都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并提交正确的单据,银行无理由拒付货款(2)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后再凭保单找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索赔

3. 由卖方承担。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4. 不是CIF。CIF条款下卖方只需按时交货支付运费保险费,货物何时到港则与卖方无关。本案例中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其实是DES或DEQ术语(2010通则中应为DAT或D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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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被申请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199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使得申请人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 公约 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
2.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但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请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申请人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1992年10月底,故申请人提供的由商检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3.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被申请人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这多收的2%货物款仍应退给卖方。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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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5.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2

1、属于共同海损的有:1)3)4) 单独海损是2)
   原因:共同海损是由于救助货物而引起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由风险直接造成的
         比如,着火是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单独海损,要救火就要泼水,水浸湿了货物,是由于要解除着火的风险——共同海损。
2、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是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虽然是在不同的港口装运货物,但是因为我们都是用的是同一搜船只196次,驶往的是同一目的地纽约,所以应该视作整批装运。银行不应当拒付

3、1)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是审核单据,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银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银行不能追回货款。
   2)因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信用证和买方之间是以信用证申请书所订立的依据,与合同无关,所以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赎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2

6. 急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答案

1. CFR=含拥价*(1-佣金率)
      =2000*(1-3%)
      =1940美元
  佣金=含拥价-净价
      =2000-1940
          =60美元
 CFRC6%=净价/(1-佣金率)
          =1940/(1-6%)
          =2063.8298美元

7.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关于信用证延期,是否经过开证行或议付行的同意和修改。
如果客户答应了,但是没有经过开证行修改是不可行的。
第二部分国家是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都生效。在中国是以书面协议为准,并且是依照商谈国法律规定。以中国的状况,不生效的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8.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