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由什么发布

2024-05-17 17:04

1.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由什么发布

法律分析: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定: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一)发展现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各部门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行业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自律活动;各地区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由什么发布

2.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什么发布

法律分析: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是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指导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6月14日印发。
法律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3.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什么建设取得明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什么建设取得明显

4.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什么为依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介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介绍

6.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2014年6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7.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印发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4年6月14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印发信息

8.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法律分析: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扎实筑牢信用建设基础
1.做好信用条例宣传推广工作。《省社会信用条例》预计年底前出台,《条例》实施后,认真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清理规范失信惩戒约束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工作,建立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修订、废止任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修订信息资源目录,印发实施《县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1)》,建立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对政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归尽归”,优化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系统,提升数据归集质量和归集效率。(牵头单位: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成员单位)
4.探索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力度,不断培育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企业,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政府信用评估、信用监测、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专项治理、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支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法律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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