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2024-05-13 09:12

1.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等基本原则 ; 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 注册会计师应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技术守则注会计师既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也要对委托单位负责;业务承接中的职业道德。
1、客观公正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较强业务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3、遵守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4、对客户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功能:
(1)指导功能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会计职业道德能指导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方向,表现出会计职业道德的指导功能。会计职业道德指导着社会公众和会计人员自愿地选择有利于消除各种矛盾、调整相互关系的会计道德行为,避免矛盾的产生扩大,缓和与解决已产生的矛盾,影响和引导会计的科学发展方向。
(2)评价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功能能让会计人员养成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对正确的会计行为有道德上的满足,对不当的会计行为有道德上的批判,有助于调整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改善会计行业作风。
(3)教化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通过造成社会舆论、形成会计道德风尚、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榜样等方式深刻影响、教化人们尤其是会计人员的会计道德观念和会计道德行为,培养会计道德习惯和锻炼会计道德品质,促使会计人员人格升华以及提高社会道德水准。
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一方面引导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通过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社会道德,推动社会道德水准不断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2.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3.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东奥会计在线1998年开始涉足会计辅导教材出版行业迄今为止已有20余年,并连续多年占据着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书市场80%以上的份额。东奥出版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教材是各地面授辅导班和官方考试组织部门指定辅导教材、是25个省推荐考试辅导用书。东奥会计在线名师均有十数年注会、会计职称考试命题、辅导和培训经验,他们深入研究大纲和教材内容,熟知考试命题的发展变化。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什么

4.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有几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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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 般原 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

  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 他责 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

  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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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哪些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对公众利益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土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强化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哪些

6.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7.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由谁制定颁布的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颁布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由谁制定颁布的

8.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一般分为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两层次  (1)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  (2)具体要求:独立;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承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1.独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