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2024-05-12 13:11

1. 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律分析:(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2. 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票据签章都有哪些形式
票据签名的形式是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称为票据签名的基本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二、票据债务人是银行
不是,出票人才是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是除出票人以外的持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的收款人。票据债务人: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 票据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性。
(1)要式性。
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
②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
③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
(2)无因性。
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
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②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
(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
(4)独立性。
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
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
②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
(5)协同性。
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票据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4. 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行为的五大特征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5. 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6. 票据行为的特性是什么

   
     问:票据行为的特性。 
     校解析答案: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民事法律行为,依是否要式为标准,可以区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签章。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在票据上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②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之上。③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之处等合称为票据款式;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款式进行,不依法定款式进行票据行为的情形,一般有四种:一是欠缺法定应记载事项,二是增加法定应记载事项之外的其他内容,三是是否依书写格式进行,四是记载之处是否符合规则,发生四种情形之一时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及其效力如何,是票据法规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原理。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基础关系,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在实质上虽密切相连,但在法律上却将票据行为抽象出来,强行将其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一般不发生影响,票据行为仅为票据的目的而独立存在,不沾染基础关系的色彩,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色性、中性、抽象性或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仅依照票据行为本生的要件而确定其是否生效,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消灭等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②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移转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在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时候,只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决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变更、补充票据关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②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③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
    票据解释原则有三:第一,外观解释原则:凡票据行为,如已具有法定票式,即使与事实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效力;第二,客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应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进行客观判断,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证明方法任意解释或变更、补充票据文义;第三,有效解释原则:解释票据行为应在票据形式和文义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有效解释。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的票据行为,大多是二个以上的票据行为,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②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③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基本票据行为因形式欠缺而无效可以导致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而当然无效。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二个原因:第一,各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是发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各自独立的,票据虽然流通,但基础关系并不流通,各个票据行为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第二,票据具有流通性,如果因票据行为之一的无效而影响全部票据行为的效力,必须损害票据交易安全,影响票据的流通利用,而各个票据行为独立,则能切断不良票据行为的风险放大扩散,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
    (5)票据行为的协同性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的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为负担同一张票据债务而进行的票据行为,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票据行为的协同性主要表现在:票据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我是上海的考生,十月份的《财务管理学》终于考过了,63分,非常感谢校的张家伦老师和陈艳丽老师!感谢站提供这样好的学习资源!
    最怕的一科《高等数学(一)》考了63分,总算过了,报了网校2013年10月考期的精品班,感谢授课老师,感谢班主任打电话跟踪与题目讲解,谢谢!感谢历史新知,真心感谢!还剩一门经济法,明年考,继续报班。

7. 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8. 票据行为特征

法律分析: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