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2024-05-04 10:38

1. 若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扩展资料: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的形态包括普通保证和特殊保证两种。所谓普通保证,是指不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保证;特殊保证是指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保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证担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法

若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2. 同一债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没有约定份额,如何承担责任?


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4.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对保证人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信息不实是否可以担保
担保人信息不实不可以担保。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份额未约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实现顺序有几种?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实现顺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 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6. 物保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保证责任难道仅在提供担保的人中有效,具有内部性,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1、难道质押人丙不能仅以汽车的价值为限对抗债权人?而无需对剩余的9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老钟的意思是说丙以他的车的价值为准和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说债权人要了他的车外还可以要他的钱。
2、“这显然违背了物保的有限责任的初衷”……
      嗯,你对于该制度已经理解了本质,但是对于该题的题意没有理解。看到(b)项的括号里面的那句话了吗?
       “只要丙的汽车价值在45万元以上,则丙、丁的内部份额均等”这句话意思是说,如果丙的车价值达不到45万元以上,那么丙丁的内部份额就可以不相等。
       给你举个例子吧,按你所说,假如丙的车只值20万元,那么丙就不能向丁追偿了,他只需承担他的车的价值即20万元,这时候丁也不能向丙追偿,因为该车价值不到45万,实际上这时候丙丁的承担比例是2:7,这并没有违背物保的有限责任的初衷。
       如果丙的车值50万(超过了45万那才会内部份额相等),那么按内部份额,他应该承担45万,既然他承担了50万,那么他还可以向丁追偿5万(因为丙承担了50万那么丁实际上只承担了40万,按内部份额丙多承担了5万,丁少承担了5万)
       同理,如果丙的车值90万整,全部还给债权人了,那么按内部份额他多承担了45万,自然可以向丁追偿45万。
       我去年也上过老钟的课,他讲义太详细了,看的头疼,不过挺全挺完整的。我去年过的司考,祝你今年也能顺利通过,有什么我们可以交流下。

7.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债务人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债务人

8.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问题

D该债权受双重保证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