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2024-05-06 02:11

1.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一、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二、公司为避免风险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什么?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2. 企业关联交易的目的





关联交易指的就是一类企业关联双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也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非常容易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有利的角度来看,两方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在商务谈判等方面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并且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保证商务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一、利息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团没兄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的多察并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利息税。二、利息对股市影响1、取消或减免利息税当前储蓄的实际利率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向股市的分流,利息税的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了0.6个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于股市的收益率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调整利息税,企业的贷款成本并没有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2、提高银行存款利息利率与股市之间有着明显的“杠杆效应”,它将关系到股市与银行资金量的增减。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企业需求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塌袭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加息对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成本。银行加息与国债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提高了,无形中也影响了股市的风险收益率。然而,从目前我国加息的幅度与空间及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的投资效益与其安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3.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4.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2、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4、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3、提供或接受劳务,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4、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5、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6、提供资金,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5.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6.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四、关于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7. 什么是关联交易,对股票有何影响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看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利好的的话,股价看涨,对所有股东都有利,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大股东贱卖资产,不多,但也有)这对所有股东是利空。

什么是关联交易,对股票有何影响

8. 关联方交易有哪些弊端?

企业关联交易过多,会让人担忧公司业绩是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存在依赖;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则是会质疑公司是否借关联交易调节业绩。

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制订了严格的定义标准和披露规范,尽管如此,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仍然存在很大的利益输送空间。

1,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调整,营造“扭亏为盈”假象

这是上市公司维持盈利的重要方式之一,并且关联方企业也能从中获取收益,因此关联交易已经成为许多“不思进取”的上市公司的“手段”。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将即将或者已经亏损的企业转眼之间变为盈利状态。从财务核算来看,一般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赚取表面的“利润”。事实上这并不能真正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通过账面上数据调整来达到所谓的“利润最大化”,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调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另一个特点是使许多国有企业的利润从非上市企业转移到上市公司,最终通过各种手段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资产重组剥离上市公司负担

2017年4月,彩虹股份发布公告,提示重大资产出售和关联交易事项。实际上就是剥离不良资产,彩虹股份将已经淘汰的上一代液晶产品生产线出售给非上市公司,让上市公司保持更好的盈利能力,从而维系一个更好的股价。通过这种方式把报表做得漂亮的手法在中国股市较为常见,为了让上市财报更好看,博取投资者的欢心,以这种手段表面剥离不良资产。

4,采用资产租赁和委托经营业务输送利益

许多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上市后,企业经营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于是开始变相的向非上市部分“输血”:一是通过租赁非上市公司的场地进行经营业务;二是将一部分业务委托非上市公司进行经营。

无论哪种关联交易方式,一旦所占比例远远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就存在着通过关联交易修饰财报的可能。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也会导致利益勾连等问题。

那么关联交易能否减少甚至是消除呢?
企业在合规经营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减少或避免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排查:

1、需要对合作方与主体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关联人员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判断,避免关联交易的风险,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也会导致利益勾连等问题,可以通过启信宝在关联关系排查中组与组排查,可以快速识别。


2、需要关注合作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降低合作方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和操控,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可以通过启信宝关联关系排查中集中排查,实现对合作方之间关联性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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