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什么颁布实施

2024-05-17 19:31

1. 2015年7月1日什么颁布实施

法律分析:2015年7月1日什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法律依据:《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1日什么颁布实施

2. 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开启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制度,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突出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专门机关的任务,还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_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_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_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3. 2015年11月1日实施什么法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法。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该为猥亵他人,他人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猥亵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淫秽行为。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二十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次修正。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5年11月1日实施什么法

4. 2016年1月1日什么开始实施

法律分析:《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5. 2012年1月1日起有那些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2012年1月1日,一些法律法规将正式生效实施,涵盖多个领域。
新《居民身份证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2年1月1日起有那些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6. 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第一代身份证停用、驾考新规实施、火车票将取消强制保险、缺陷汽车拒不召回提高罚款比例……从2013年元旦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正式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给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今天,晚报特地为大家进行盘点和分析。
一代身份证明起退出历史舞台
依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从明天起,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停止使用。届时,即使一代证的有效期注明是“长期有效”,也不能再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今天上午,嘉兴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所副所长王亮告诉记者:“截至目前,我市仍然有6736人还没有来更换!”对于没更换的原因,王亮分析:“有的人是因为房子拆迁不知道搬到哪里了;有的是外地人,因为婚嫁来嘉兴,但离婚后不知道去哪里了;有的是老人,户口还在嘉兴,但子女不在嘉兴,他们去子女居住地居住了;有的是失踪人口,包括一些患精神疾病离家出走的;有少数是在国外不回来的、逃债到外地的、正在服刑的……总之,能通知的我们仍然会通知,但是通知不到的我们也没办法了。”
没换二代证的人,如果明年需要用身份证该怎么办?王亮提醒大家:“第一种办法是及时补办二代证,大概要1个月的时间;第二种办法是,如果事情很急,我们可以帮忙向有关制证单位进行说明,加急办理,需要1个多星期;第三种办法是,如果1个多星期都来不及,必须马上用到证件,那么建议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是随办随拿的,但有效期只有3个月。”
随着一代证退出历史舞台,大家也关注着明年起二代证申领时是否会增加指纹信息的采集。王亮明确表示:“我们不会从2013年1月1日起就马上采集,因为我省的指纹信息采集工作试点在杭州,试点结束后才会在全省推广。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到2013年年底前,嘉兴应该也会开展这一项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明天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蕴含着更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权利保护要更到位的意思。”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虞峰向记者介绍。
虞峰说,以往,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权往往流于形式,“比如辩护人在提出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时,如果法庭觉得整个事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一般就会对辩护人的要求不予允许,但是,从明天起,辩护人只要提出这样的要求,法庭就要保障辩护人的权利。”
据记者了解,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我市两级法院已经早在半年前就开始专题培训、集中学习了。对于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有些甚至已经在相关的庭审中进行试点操作了,包括增加二审开庭率、证据合法性审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围绕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今年12月,在嘉兴召开的第七届环太湖检察论坛主题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诉制度改革”,来自江苏、浙江、上海的检察官分别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易程序出庭的公诉模式、庭前会议制度等议题作了交流,提出了许多操作性较强的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
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同样将于明天起开始实施,相比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新的民诉法则是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像‘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公益诉讼入法’等都值得一提。”今天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元芬向记者介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使得简单的官司不再‘跑马拉松’。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将更规范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将于明天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主要是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
嘉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我们民警对于哪些情况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有点模糊的,但是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办理行政案件什么时候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这次也有体现。以往,我们的民警在强制传唤时,一般只向派出所领导汇报一下就可以了,但从明天起,这样的情况必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样的操作就更严谨了。”
据记者了解,我市公安机关已经就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系统内部转发了相关文件,进行了学习。“以往不规范的地方,明天起全部都要纠正过来。”法制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火车票强制保险取消,价格略有下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天起废止,火车票中的强制保险取消了,火车票价相应下调。新票价降价幅度是基本票价的2%,这里的基本票价,是指普通旅客慢车,即绿皮车的硬座票价。与此同时,铁路部门将缩小票价计费单位,具体为:将旅客票价最小计费单位由之前的1元调整为0.5元,强制保险费不足0.5元的,票价相应降低0.5元;超过0.5元、不足1元的,票价相应降低1元。除实行公交化票价的线路外,每张火车票的票价都会有所降低,最少下降0.5元。
记者今天上午查询铁道部客户服务中心网站发现,调整后的火车票价与原来的票价相比,价格略有下降,但下调幅度不大,多则几元,如发往北京北的“G”字头列车新票价为一等座995元、二等座591元,比老票价降低了2元;少则只有0.5元,如到上海、杭州的“G”字头列车新票价相比老票价只降低了0.5元。“车票降价不是很明显,如果不是末尾出现了0.5,一般也不会注意到车票价格下调了。”今天提前购买了明天去武汉的K351次列车硬座车票的陈小姐说。
明天起,强制保险将被取消,但有旅客问:“如果我坐火车想要买保险,是否还可以购买?”今天上午,记者联系铁路部门相关人员后了解到,目前尚无法购买保险。“我们还没有上级通知,取消强制保险后,将如何购买保险,我们也不是很清楚。”该铁路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在等待上级通知,如果有消息将会及时告知旅客。
另外,因为从明天开始,火车票票价尾数将从现行以元为单位调整为以角为单位,因此火车票的退票费收费标准今后虽然依旧为5%,但将以0.5元为单位,0.25元以下的舍去。
燃气汽车实施国五标准对我市影响不大
环保部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从明年起,所有天然气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这是环保部在今年初提出天然气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后,再次提高其排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截至2011年,我市市本级汽车保有量14.9万辆,全市共46.67万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是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汽车。在我市主要是一部分公交车和油改气出租车。新国标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气体点燃式汽车占全市车辆保有量的比例不高,且每年的递增量也有限,因此,新国标对于嘉兴空气质量的改善影响较小。
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始于2004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大大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金将由目前的3万元上升至最高1亿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嘉兴市中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海标认为,汽车作为一种复杂商品,某些批次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以往某些批次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厂方可能会单方面悄悄解决该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利益有可能会受到损害。而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质量问题将进行公开,每个客户都有权知道召回情况。
“召回不一定是汽车存在故障等大事件,也许是存在隐患。”朱海标认为,从经销商的角度而言,欢迎明确法规的出台,“对于4S店来说,我们其中的一项功能就是信息反馈,例如消费者反映车子存在问题,我们会向厂商进行反馈,厂方会判断是批量问题还是个案,再进行原因分析,决定是否要进行召回。”
闯红灯记6分,驾考更严格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明天起正式实施,它也被大家盛传为“史上最严交法”。“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将由记6分提高为记12分。“史上最严交法”还新增以下交通违法行为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将由记3分提高为记6分。
另外,明天起,驾考原科目一考试拆分为两部分,原先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科目三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小型汽车考试项目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等5项训练均要参加考试,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提高了考试难度。
“明天起,我们上路开车可真是心里发毛啊!”今天一早,出租车司机老张向记者感慨,“一不小心闯2个红灯就要记12分,这出租车不好开了啊!”还有不少私家车主对于“123号令”也是谈“令”色变:“动不动就要记12分,我们的驾驶证可‘悬在半空中’了啊!”
驾考新规也让不少人的生活“凌乱”了。“今后考试更难了!”一些正在学车的学员发出了类似的感慨。市区多家驾校负责人也坦言,明年学车难度的确增大了,要想拿到“本本”,平时必须加强实践操作。不过,让驾校负责人更担忧的则是,驾考新规实施,将大大增加了驾校成本。据了解,外地和嘉兴周边城市,驾校纷纷涨价,而目前,嘉兴驾校都在耐心等待,“我们一切以物价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的文件为准。”良骏驾校负责人单洪斌说。据了解,由于担心涨价,去年底,市区各大驾校迎来了报名潮。
“‘123号令’确实比以往又严格了不少。此前,我们交警有关人员都进行了集中培训,确保明天起顺利实施。”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潘明介绍,“但是,它真正实施后,也不见得真的对大家的影响很大!如果大家是遵章守法的,根本就不用担心惩罚措施有多严!而如果惩罚措施严格可以更好地‘减事故、保畅通’,这最终是对驾驶人负责、对道路安全负责,更是大家应该高兴的事!”
“营养牌”不能再随意打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了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由于新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所以从明天起,食品企业必须执行新规,但在该日期前生产的强化食品还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昨天,记者走访了嘉兴市区数家超市,都没有发现营养盐的踪迹。在市区人才公寓附近的一家超市,只有两款自然盐在架销售。“听说过这个标准,营养盐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进过货了。”这家超市的老板告诉记者。
不过,记者昨天在禾城各大超市看到,打着营养牌的各类食品不少,尤其是各类奶粉——DHA等营养素几乎成为婴幼儿奶粉、青少年奶粉的
“标配”,而中老年饮用的奶粉又往往喜欢打出补钙的牌来。
“新的国标对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应该说今后消费者购买营养强化食品是有据可依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营养牌也不能随意打了。”嘉兴市食药局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在查阅了新国标后发现,像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仅限儿童配方粉)中DHA的含量占总脂肪酸的百分比就要求必须≤0.5%。消费者今后在购物前不妨先查阅一下新国标,看看产品打出的营养牌是否合规。
“营养添加确实并非越多越好。”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所谓食品营养强化,即通过将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对这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纠正或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等相关疾病。有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但如果摄入过量就会有矫枉过正的问题,身体的平衡状态同样会被打破,可能引发疾病。
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免征
财政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天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取消的包括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等15项,免征的包括因公护照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5项。
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个人和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不过,市财政局综合处负责人说,目前相关正式文件还没收到,一旦文件正式下发,他们将认真研究,毕竟涉及的内容和领域较多,尤其是要考虑财政预算等问题。“一年下来,到底能够为个人和企业减负多少,这个要根据文件进行具体测算。”该负责人说。

7.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6-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59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8-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964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09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9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4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与2010年《规定》相比,《规定》的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3
  依据该《公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68
  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各地自明年1月1日起暂停验照工作。按照原来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户都应到工商部门验照,未按时验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04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186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704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6-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479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378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220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6296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 财政部(2013-8-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171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375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9-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24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795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9-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6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3-10-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42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565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11-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55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68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9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9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4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3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 财政部(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180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9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1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8. 2010年和2011 年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2011年5月1日生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
太多了,如果搜集起来要上千个了,一般有用的也就这些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