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4-05-06 14:14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 陆 昊

2015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3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省人社厅取消,转为事后备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4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省水利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5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省林业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6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8使用中央政府投资资金的计划申报下达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9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一、《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53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0权限内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民委(省宗教事务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 长  陆昊
                                                                    2015年5月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74项)					
					
序号职权名称类型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令第9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省工信委 2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认定行政确认一、《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
二、《关于加强培养优秀体育、艺术后备人才有关问题意见》(黑教委发〔1997〕107号)省教育厅 3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专业点的审批和撤销行政确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评估的通知》(黑教职成函〔2010〕363号)省教育厅 4黑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三、《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
五、《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黑教联〔2008〕21号)省教育厅 5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行政奖励《关于召开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通知》(黑教财函〔2012〕142号)省教育厅 6省“乡村教师奖”评选行政奖励《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十六届“乡村教师奖”获奖教师的决定》(黑教联〔2014〕32号)省教育厅 7中小学和高校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行政奖励一、《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14〕98号)
二、《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14〕100号)省教育厅 8评选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一、《关于报送全省中小学德育(校外)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有关材料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2〕113号)
二、《关于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黑教基一〔2012〕186号)省教育厅 9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0普通高校教学新秀、青年教学能手评选行政奖励《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十二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2〕41号)省教育厅 11黑龙江省优秀硕士论文评选行政奖励一、《关于在我省开展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教厅联字           〔2002〕8号)
二、《关于开展第八届黑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学位办〔2012〕4号)省教育厅 12全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高校后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制度》省教育厅 13全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
二、《关于评选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黑教联〔2010〕25号)省教育厅 14教学管理质量奖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黑教高〔2012〕226号)省教育厅 15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行政奖励《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省教育厅 16科技统计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7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其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教高函〔2011〕210号)省教育厅 18省重点学科(群)评选其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8〕68号)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19全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色学校评估其他《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中小学生体育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体函〔2011〕314号)省教育厅 20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课程评估其他《关于对全省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评估的通知》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2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8年1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7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项,下放59项,调整管理层级2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市县能够有效承接,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对调整层级和承接的权力事项,各地要依法规范行使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

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陆    昊
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  决定备注1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核发  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取消 2城市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审批 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取消 3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省卫生厅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 4医师资格认定省卫生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四、《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2号)取消 5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 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取消属于“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初审”项目子项;属于“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6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属于“出版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7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8煤炭经营资格认定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取消 10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审批省地震局《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4号)取消 1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项目核准 省工信委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省工信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省宗教局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下放下放县级宗教事务部门14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省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15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省人社厅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0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6除城镇污水处理(1万吨/日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和区域综合整治项目外,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其他城镇污水处理(1万吨/日以                               下)、工业污染防治、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环保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18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31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四、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主体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承接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本决定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省直部门应当在相关依据颁布后15日内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表、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表,请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l.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hljfz.gov.cn)查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

  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 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政府(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10在限制设置的“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