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05-16 13:00

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 2002年11月4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上述六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4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1月4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上述六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2月1日粤府〔1990〕8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村居保障、政府补助’的办法,主要从组建队伍的社区居委、农村村委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补助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经费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二、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91年6月3日粤府函〔1991〕137号批准)
  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2.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发布)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六条。四、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年12月23日粤府令第9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中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检查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将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发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六、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报检,凭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七、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28日粤府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其他配套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3.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辆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修改为“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次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八、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粤府令第127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将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较大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九、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2009年9月1日粤府令第13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较大的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十、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年3月1日粤府令第1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居住证件”和“居住证”修改为“在华合法停居留证件”。
  2.删除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内陆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刺、钓、抛、捞作业渔船按艘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
  4.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5.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6.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休渔期、禁渔期免收相应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二、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三条修改为:“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四、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4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会同省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4.删去第十九条。五、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5日粤府令第54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六、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95号公布)
  修改内容: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七、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2006年7月10日粤府令第10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
  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并征求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意见,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征求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删去第二十一条。
  8.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5.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
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
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
器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上述六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一、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2月27日粤府〔1993〕33号公布)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3日粤府〔1995〕95号公布)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996年5月9日粤府函〔1996〕141号公布,1998年4月28日粤府令第36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9月23日粤府令第266号第三次修改)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7.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已制定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而应予以废止的10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1979年12月26日通过)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1981年8月7日通过)
  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5.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1月17日通过)
  6.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管理规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9.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1985年12月25日通过)
  10.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通过)二、由于适用期限已过、实际情况已变化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13件
  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5日通过)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1982年1月15日通过修订)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1982年5月22日通过)
  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行政区和汕头、佛山、韶关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继续行使职权的决定(1983年5月18日通过)
  5.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和选举问题的决议(1983年8月26日通过)
  6.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标准的决定(1984年11月9日通过)
  8.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决定(1986年9月28日通过)
  9.关于我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期间有关市、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权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0.关于广东省实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有关选举事项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1.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的决定(1989年11月3日通过)
  12.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月7日通过)
  13.关于揭阳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筹建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决定(1992年3月13日通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一、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8月16日粤府〔1989〕114号发布,1998年4月28日粤府令第36号修正)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6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33号修正)三、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5年1月3日粤府函〔1995〕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四、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2009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140号公布)五、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1月6日粤府令第179号公布)六、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4月10日粤府令第187号公布)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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