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2024-05-08 14:46

1.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保险特别约定又称特别约定,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它是指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与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各自产生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则于约定条件形成或者期限届满,合同开始生效。
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效力。所谓“成立要件”又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一方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寿险为投保人,在产险多称被保险人)、标的(即合同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一致)。至于特别成立要件,则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
如果因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简称交费)。
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就保险条件(标的、费率、危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仅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也即证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是自始系于保险单。换言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是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单的制作与交付为要件。
三、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已经签订的寿险合同不等于已经生效,同样,曾被认定为已经生效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追认为无效,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合同条款中被认为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
合同的订立具有欺诈、胁迫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素的;
投保人投保时不具有投保资格的,例如年龄、经济、身体等条件不合要求或是对被保人没有可保利益;
除未成年人保险外,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除未成年人保险外,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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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2. 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什么呢,有什么法律法

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工资则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予以支付。
关于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立了根据本人工作年限来计算医疗期的原则。即: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规定 :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2、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担负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延长。
3、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规定: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断续的病假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那么对断续的病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由于各地政策可能有些差别,你可以向劳动保护相关部门咨询一下!

3. 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包括什么?

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包括:
(一)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签署劳动合同的的作用是什么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包括什么?

4. 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

特约保意外伤害是指那些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的意外伤害。因此,特约保意外伤害通常存在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特别约定的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也是合同的一部分,首先它的法律效力与其他条款是相同的,有时候会出现一种矛盾,即特别条款和其他基本条款发生冲突,这个时候以特别约定为准,在这样的环境下,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普通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

6. 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的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也是合同的一部分,首先它的法律效力与其他条款是相同的,有时候会出现一种矛盾,即特别条款和其他基本条款发生冲突,这个时候以特别约定为准,在这样的环境下,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普通条款。
一、合同补充条款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二、合同完了可以补充吗
合同签完可以补充。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若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不完整有法律效应吗
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一份合同欠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质量或数量,则该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缺少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不是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则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来说,合同缺少普通条款,说明该合同属于瑕疵合同,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漏洞的填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7. 特别约定效力优于条款的依据

法律分析:保险特别约定又称特别约定,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它是指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特别约定效力优于条款的依据

8. 合同里的特约条款有效吗

亲,你好,合同里面的特约条款,如果不违背合同法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属于有效的。约定免除否损害其他保证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解释为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全部债权依然不变。比如债务30万,各担保人的内部份额为10万,免除其中一个债务人的责任,全体保证人的责任就减缩为20万,而不能是30万。此时,这种免除效力发生绝对效力,其他担保人在被免责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免责。这样的处理结果使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得以实现,使被免责的担保人和其他担保人因免责而受益。因此,民法典草案将免除作为绝对效力事项值得赞同,毕竟免除债务和某个债务人能否主张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和债权人的债权抵销不一样。遗留的一个问题是,在保证人A的10万债务被免除后,保证人B承担了20万保证债务,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和向保证人C求偿(均无责任财产)时,按照追偿权扩张理论,本来B可以请求A分担C不能承担的10万,但此时B不能主张向A主张了。【摘要】
合同里的特约条款有效吗【提问】
亲,你好,合同里面的特约条款,如果不违背合同法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属于有效的。约定免除否损害其他保证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解释为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全部债权依然不变。比如债务30万,各担保人的内部份额为10万,免除其中一个债务人的责任,全体保证人的责任就减缩为20万,而不能是30万。此时,这种免除效力发生绝对效力,其他担保人在被免责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免责。这样的处理结果使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得以实现,使被免责的担保人和其他担保人因免责而受益。因此,民法典草案将免除作为绝对效力事项值得赞同,毕竟免除债务和某个债务人能否主张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和债权人的债权抵销不一样。遗留的一个问题是,在保证人A的10万债务被免除后,保证人B承担了20万保证债务,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和向保证人C求偿(均无责任财产)时,按照追偿权扩张理论,本来B可以请求A分担C不能承担的10万,但此时B不能主张向A主张了。【回答】
你这边目前是遇见了什么问题呢?你可以把你的问题地址的告诉一下我哟。【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