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属于劳务费吗?

2024-05-07 02:51

1. 服务费属于劳务费吗?

法律分析:
服务费与劳务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本质上讲这两者都是劳务输出费用或报酬,而服务费是指从事服务行业的劳务输出的费用或报酬。劳务费的范畴大一点,而服务费是劳务费的真子集。不存在直接抵扣的问题,但你有劳务发票可以入账,增加了支出,利润相对就少了,这样缴纳所得税也相应会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服务费属于劳务费吗?

2. 培训师是取得的培训费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务报酬

培训费属于劳务费。
   
 劳务费保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保括范围: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培训费属于劳务费。

3. 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之所以要对培训费专门作出解释是因为这涉及两个关联性问题,一个是“服务期”,另一个是“违约金”。我知道,以前经常有单位乱设违约金,以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阻扰职工的自由流动。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简而言之,单位提供了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进而可以约定职工违反服务期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哪些是培训费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又造成单位乱设违约金。现在《实施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都可以纳入培训费的范围。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这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培训及基费用的条款约定,或者是另有协议约定。如果有约定,则你合同没到期时离职应当支付未履行的合同期间的培训违约金,具体的算法应该公司为你付出的培训费除以三年按月计算的合同期,乘以尚未履行合同的月数。
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公司不能在解除合同时另行主张培训费用。

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

4. 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对于什么是专项培训费用,一般来讲值得使公司每年从工资总额中划拨的培训经费,即只有对员工提供了培训经费,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实践当中,一些公司存在“师傅带徒弟”的培训方式,即由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式手把手教员工。对于这样的培训方式,只能认定为业务培训,而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此外,一般公司对于带徒弟的老员工一般都是通过津贴或补助的形势给予激励的,而无论津贴还是补助,走的都是公司的工资序列,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培训费用。对于脱产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食宿、差旅费用只要是从公司培训经费中予以报销的,都可以认定为是培训费用。对于考察的费用,一般也都是从培训费用里出的,也可以认定为培训费用。但是,对员工进行脱产培训也好、考察培训也好,最佳的方式是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所花销的培训经费作一个确认,让员工签字。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劳动合同法培训费需要赔偿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生一些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我们一定要收集各种证据,并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制作费属于劳务费还是服务费

制作费属于劳务费。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服务费亦称“服务业价格”或“服务业收费”。所谓“服务业”,是指以一定场所、设备、工具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业统称。服务业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概念:狭义的仅指为生活服务而且以体力为主的方面,广义的指从事各种非物质生产劳动的行业,包括智力服务和体力服务以及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等方面。

拓展资料: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服务费的范围和服务业的概念一样也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费范围仅包括旅店、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和各种修理服务等的价格,一般系由服务成本、企业利润和税金构成,广义的服务费范围还应包括律师收费、注册会计师收费、技术或经营管理咨询费等,其收费标准一般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服务费应按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制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费

制作费属于劳务费还是服务费

6.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费谁出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培训的,谁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就由谁出,如果是用工单位培训的,由用工单位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能否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本来就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只能依法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退回劳动者,则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培训的,谁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就由谁出,如果是用工单位培训的,由用工单位出。

7. 什么是劳务费

劳务报酬。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什么是劳务费

8. 劳务费是指什么费用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