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基金的介绍

2024-05-20 02:40

1. 全球环境基金的介绍

全球环境基金(GEF)是一个由183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国际合作机构,其宗旨是与国际机构、社会团体及私营部门合作,协力解决环境问题。自1991年以来,全球环境基金已为165个发展中国家的3690个项目提供了125亿美元的赠款并撬动了580亿美元的联合融资。23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和规划实施过程中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际水域、土地退化、化学品和废弃物有关的环境保护活动。通过小额赠款计划(SGP),全球环境基金已经向民众社会和社区团体提供了2万多笔赠款,共计10亿美元。全球环境基金作为下列公约的资金机制提供相关服务:《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尽管没有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正式挂钩,但全球环境基金也为该议定书在经济转型国家的实施提供支持。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设立的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全球环境基金还管理着《生物多样性公约》设立的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NPIF)。此外,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还担任适应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

全球环境基金的介绍

2. 什么是全球环境基金?

全球环境基金,简称GEF,是由联合国发起建立的国际环境金融机构。在1989年的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年会上,法国提出建立一种全球性的基金用以鼓励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全球有益的环境保护活动。1990年11月,25个国家达成共识建立全球环境基金,由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简称UNDP)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简称UNEP)共同管理。1991年,全球环境基金开始正式运作,开始运作时基金总额为15亿美元,存续期为3年。
在促进地球环境方面,全球环境基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计划资助者。该基金的宗旨是以提供资金援助和转让无害技术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防止气候变化、保护生物物种、保护水资源、减少对臭氧层的破坏等保护全球环境的项目。
全球环境基金的机构包括成员国大会、理事会、秘书处、执行机构、科学技术咨询小组、国家联络员。其中成员国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负责审议批准基金的总体政策,并根据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审议评估基金的运作;理事会在华盛顿特区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决定基金规划的指导方针,理事会对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代表的开放政策使其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独树一帜;秘书处发挥着关键作用,对提交批准的项目有否决权;执行机构为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科学技术咨询小组是全球环境基金重要的技术咨询机构,可调动世界各国数百位科学家为执行机构就项目建议书的科学性和适当性提供建议;国家联络员帮助确保申请的项目来源于本国的优先领域。
作为一个国际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主要是以赠款或其他形式的优惠资助,为受援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和部分经济转轨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以取得全球环境效益,促进受援国有益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凡在198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人均GNP等于或低于4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资格取得全球环境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和获得与此有关的全部援助。
全球环境基金的四个重点资助领域: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际水域及臭氧层。相关的解决土地退化问题的活动也可获得全球环境基金资助。

3. 全球环境基金的全球环境基金的历史

全球环境基金成立于1991年10月,最初是世界银行的一项支持全球环境保护和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10亿美元试点项目。全球环境基金的任务是为弥补将一个具有国家效益的项目转变为具有全球环境效益的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增量”或附加成本提供新的和额外赠款和优惠资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是全球环境基金计划的最初执行机构。在1994年里约峰会期间,全球环境基金进行了重组,与世界银行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将全球环境基金改为独立机构的决定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决策和项目实施的力度。然而,自1994年以来,世界银行一直是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的托管机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作为重组的一部分,全球环境基金受托成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维也纳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多边基金互为补充,为俄罗斯联邦及东欧和中亚的一些国家的项目提供资助,使其逐步淘汰对臭氧层损耗化学物质的使用。随后,全球环境基金又被选定为另外三个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它们分别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2003)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3)。

全球环境基金的全球环境基金的历史

4. 全球环境基金的化学品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指农药、工业化学品、或工业过程中不必要的副产品,它们已被使用了几十年,但最近发现它们都具有某些令人不安的特点,其中包括:l 持久性——它们不会在空气、水和沉积物中降解;l 生物蓄积性——它们在生物组织中蓄积的浓度高于周围环境中的浓度;l 远程迁移性——它们可以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的动物从释放源头传播到很远的距离,经常对距离任何已知源头数千公里远的地区造成污染。《斯德哥尔摩公约》目前重点关注了23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农药、工业化学品和无意生产的副产品。原先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通常被称为“肮脏的一打”,即:  · 艾氏剂· 氯丹· 滴滴涕· 狄氏剂  · 异狄氏剂· 七氯· 灭蚁灵· 毒杀芬  · 六氯苯(HCB)· 多氯联苯(PCBs)· 二恶英· 呋喃  无意生产的化学副产品来自燃烧和工业过程,它们是已知最强效的致癌化学物质。实现《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许多国家开始限制或禁止其生产、使用和排放。这些努力最终使《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被通过,并于2004年生效。170多个公约缔约方同意消除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的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包括:l 消除特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l 将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限制在病媒防治的范围内;l 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出口;l 制定策略,以确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库存和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品;l 采取措施,以确保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管理和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弃物;l 制定策略,以识别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场地;l 确保到2025年,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管理多氯联苯,通过采取行动来消除多氯联苯的使用;l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识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来源,并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副产品的释放;并l 识别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点的其他化学品,并使其受控于该公约。

5. 全球环境基金的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的定义是“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多样性,除其他之外,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简而言之,它可以被描述为“地球上生命的多样性” 。保护的重要性生物多样性正遭受严重威胁。减少和防止生物多样性的进一步丧失被认为是人类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在“全球产品”管理方面,在世界面临的所有问题中,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确定了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退化最重要的直接驱动因素:栖息地变化、气候变化、外来物种入侵、过度开采和污染。这些要素受到一系列驱变因素的间接影响,其中包括治理、制度和法律框架、科学技术。全球环境基金支持的项目能够控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关键驱动因素,这些项目最有可能利用机会实现可持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全球环境基金的投资组合中,约36%为生物多样性项目,是该机构内最大的投资组合。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为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提供了全球政策框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第1条将其目标定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施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提供的指导,作为该《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履行该《公约》的各项义务,并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取得全球环境效益。生物多样性重点领域战略

全球环境基金的生物多样性

6. 全球环境基金的国际水域

世界上的海洋、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系统不受政治边界限制。这些大型水系统覆盖了地球上绝大部分地区,但由于它们受到分国家的管理和分散式的管理,危害了食品供应和数十亿人的生计。如果我们的国家继续以不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共享资源,我们将面临着惨淡的未来:水资源和海洋资源枯竭、贫困加剧、冲突加剧。灌溉用水、大批量供水和饮用水的分流以及共有水体的污染导致跨境关系紧张。这种紧张关系也波及海洋,四分之三的鱼类种群被过度捕捞、以最大限度捕捞、或处于枯竭的状态。全球环境基金建立了国际水域重点领域,以帮助各国通过共同努力,在大型水系统中克服这些紧张关系。重点领域帮助各国共同管理跨界的地表水流域、地下水流域、沿海和海洋系统,达到利益共享。

7. 全球环境基金的GEF托管基金

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着不同的信托基金,它们分别是: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GEF)、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LDC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NPIF)。全球环境基金还临时性承担适应基金秘书处的工作。全球环境基金(GEF)信托基金信托基金根据捐资承诺每4年增资一次。捐资承诺也是每4年一个周期。基金可用于增资讨论会上确定的全球环境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的各项活动。在前五个增资期内,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收到的捐资总额为152.25亿美元。第六个增资期(2014年7月-2018年6月)获得捐资承诺44.33亿美元。资金来源:自成立以来,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共接收了来自39个捐资国的资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信托基金目的:支持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技术转让,支持水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农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山地生态系统在内的脆弱生态系统及沿海地区综合管理领域的中、短期适应行动。ESTd 2001定义: 资助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行动、项目和措施的自愿信托基金,为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重点领域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双边和多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补充。 基金来源:已有15个国家做出捐资承诺。最不发达国家(LDCF)信托基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建立的信托基金,旨在解决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5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用于降低事关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与生计的部门和资源的脆弱性,如:水、农业和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疾病风险管理与预防,基础设施,脆弱的生态系统等。负责为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行动计划(NAPAs)提供融资。国家适应行动计划利用现有信息确定国家适应行动的重点。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是强制性用于资助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唯一现有基金。 基金来源:已有25个国家做出捐资承诺。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目标:向已经签署、准备签署和准备批准《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的国家提供支持,以加速《议定书》的批准和实施。该信托基金为制定和实施涉及特别是私人部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协议提供支持。ESTd 2001定义:一项可获得多国政府和私营部门捐资的多捐助者信托基金,用于鼓励有兴趣探索遗传资源经济潜力的私营实体参与基金资助,加快适当技术的转让。通过实施这类项目,相关国家应该总结更多有助于了解自身能力以及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需求的信息,重点在影响遗传资源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基金来源:日本、瑞士、法国和英国已承诺向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捐资1485万美元。适应信托基金建立适应基金的目的是资助那些加入了《京都议定书》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适应项目和适应计划。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可以获得认证减排(CER)信用,这种信用可以由工业化国家进行交易和销售,以部分实现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适应基金融资主要来源于认证减排信用的销售。信用交易的收益额相当于每年向清洁发展项目发放的认证减排信用价值的2%。该基金还接收来自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个体的捐资。适应基金由适应基金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全球环境基金的GEF托管基金

8.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球环境基金(GEF,以下简称基金)援助项目的管理,规范基金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审批程序,确保我国有效地利用该项资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获得基金援助的所有投资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凡申请基金援助的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
  (二)属于基金援助的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国际水域以及与这些领域相关的土地退化等特定领域;
  (三)具有全球环境效益;
  (四)符合基金的额外成本和联合融资原则。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基金所援助的项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基金的有关会议,代表我国政府审议并签署相关协议,按期向基金缴纳我国的捐款;
  (二)代表我国政府向基金秘书处或基金的执行机构提交或确认我国的基金推荐项目,与基金及其执行机构进行有关的项目谈判,签署赠款协定等项目文件;
  (三)与项目单位签署项目执行协议,批复非投资性项目的基金赠款使用计划、项目采购计划和出国考察培训计划,统一管理基金的专用帐户;
  (四)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已批准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单位在项目准备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正违规现象,组织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和后评估。第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项目申请书》,并将其通过所属的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财政部、国家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有关部门可派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三)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如认为项目可行,即按照基金及其执行机构的报送程序,对外正式提出项目,并将基金及其执行机构的意见尽快反馈给项目单位。
  (四)项目概念获得基金的批准后,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向基金申请项目前期准备的有关外汇费用。
  (五)投资性建设项目不论是否需要联合融资,项目单位均应根据经基金批准的项目概念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需联合其他外资建设的投资性项目,应首先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然后再按利用外资的审批程序报批,投资性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第五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准备和执行负有主要责任。
  (一)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即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较强专业和外语能力的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办公设施和经费;
  (二)保证筹措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并争取从基金之外的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三)凡利用基金进行的货物采购、咨询专家的聘用、国外考察和培训,以及赠款的提取和财务报告的审计均应符合基金及其执行机构的有关指南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四)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和《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国家审计署对项目的年度财务审计和财政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的检查。如发现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或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财政部将停止项目资金的支付,并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通过其所属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执行总结》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自接到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项目执行总结》之日后3个月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有关的项目主管部委与基金及其执行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