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机构是什么意思?最近听说一个叫 世纪货币 的公司是做这个的,想研究一下!

2024-05-21 06:11

1. 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机构是什么意思?最近听说一个叫 世纪货币 的公司是做这个的,想研究一下!

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的专门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公司,是跟银行同样正规的外币兑换公司。现在全国有53家,以后会越来越多的!

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机构是什么意思?最近听说一个叫 世纪货币 的公司是做这个的,想研究一下!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兑换外币有规定吗

外汇额度:
介绍: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的标准兑换外汇汇出;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以内,或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以上换汇标准如超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3. 兑换许可证,想请教去什么部门办理外汇兑换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许机构首次申领兑换特许证时,外汇分局应审核并留存以下材料:
 (一)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介绍信; 
(三)领取兑换特许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外汇兑换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八)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 
(九)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
(一)申请报告; 
(二)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三)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八)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九)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十)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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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听说联合货币兑换拥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的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许可证,这表示这家公司是合法的吗?

是吧,这种换外币的证件都比较难拿到的,有这些证件的公司都合法的。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哪个部门负责外币结汇

目前由外汇局核准的结汇主要有资本项下的外债和经常项下的超额预收货款,分别由资本项目处外债科和经常项目处出口核销科负责,每个地区的外汇管理局在职能分工上可能略有不同。

国家外汇管理局哪个部门负责外币结汇

6. 外汇管理局对哪些外汇交易进行严打

  针对部分银行外汇现钞存取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中国外汇管理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自查并上报1万美元以上个人外汇现钞存取数据情况,这是中国从反洗钱角度对个人外汇进行管理,主要是为打击洗钱及非法外汇交易。

  据外媒3月20日报导,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自查并上报1万美元以上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资料。《路透社》(Reuters)、香港凤凰卫视新闻20日中午报导,中国外管局发文要求,各家银行在25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

  消息人士援引外管局最新下发的一份文件称,近期,外管局发现,“部分银行个人外汇单笔提钞1万美元以上笔数和金额占比较高,与外管部门备案情况不一致”,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此数据的全面自查工作。

  一位金融市场人士对路透表示,“外管局从去年11月开始陆续发现,有些商业银行上报的个人外汇现钞存取数据有些问题,不排除一些违规现象,故发文让银行自查,外管局还要抽查。”

  据一位中资券商分析师认为,提现特别是大额外汇现钞的提现若频繁、数量较多,很可能是洗钱或者跟地下经济有关,亦不排除去年第四季人民币(6.2071,0.0018,0.03%)贬值,个人增持外汇资产、资本外逃有关。

  外管局数据显示,2014年第四季资本和金融项目录得逆差912亿美元。人民币(6.2071,0.0018,0.03%)贬值预期加大,随着人民币(6.2071,0.0018,0.03%)资产吸引力下降和美元强势,中国资本外流压力加大。数据显示,2014年,人民币(6.2071,0.0018,0.03%)告别了2005年汇改以来的长期单边升值模式,年度贬值2.42%。

  中国央行早在2006年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就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汇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向外管局事前报备。

  外管局这次发文要求,各家银行要于3月25日前完成上述数据自查工作并上报外管各分局,并应于本月底前完成该行数据清理工作,若因内部系统改造,最迟应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

  为保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报送质量,外管局并决定,自今年7月开始,把上述数据质量纳入银行年度考核,并将对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截至2011年末,中国已有319家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业务。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简介

为深化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调整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本通知所称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三、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其中分局和外汇管理部简称为外汇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四、境内银行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指标申请:(一)境内法人银行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二)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可单独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境内关联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统一提出指标申请。五、境内银行应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当年度指标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汇总并初审。各外汇分局初审后,填写《×××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见附件1),连同外汇分局和每家银行的指标申请报告,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由外汇分局将核准的指标核定给银行。在当年度指标核定前,上年度指标继续有效。当年度指标被调减的,银行在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调减至当年度指标范围以前,不得办理新的对外担保业务。银行初次申请指标,可根据需要,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标的申请。六、外汇局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为银行核定指标。外汇局可参考银行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进行相应调整。七、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八、银行申请年度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见附件2);(二)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新成立银行除外);(四)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九、实行余额管理的境内银行,其指标可以由该银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该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行)使用。十、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十二、银行总行或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及时汇总本行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填报《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和《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见附件3(1)、(2)、(3))。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以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对外担保,该分支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但不纳入外汇局系统对外担保数据统计。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超出指标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按照《办法》等规定处理。十三、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参照本通知第五、八条规定的程序,以法人为主体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一)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其指标核定依据参照本通知第六、七条办理。(二)担保人为企业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十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3、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境内房地产开发商为非居民房屋按揭贷款向境内银行提供的回购担保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二)实行余额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提供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核准:1、拟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指标规模、净资产数额以及盈利条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分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2、担保标的为融资性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义务,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收购境外企业(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应报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且担保人应提供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被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境外参与项目投资或收购的批准文件(相关操作指引见附件4)。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纳入指标控制范围。指标不足的,外汇局在逐笔核准时同时调整其指标。(三)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对于实行余额管理的对外担保,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除担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十五、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履约手续:(一)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对外担保项下债务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还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三)企业作为担保人或第(二)项所指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十六、境内保险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其数据报送和履约参照银行进行管理,即对外担保履约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并按照第十二条实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十七、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均适用以下规定: (一)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担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与担保业务有关的管理规定,并加强相关风险控制。(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外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三)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境内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业务具体需要,在完整描述担保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外汇局或担保人可将担保项下合同中与担保方付款义务关联度最高的金额和期限确定为担保项下相关履约义务的参考金额和期限,但担保人在担保项下的实际付款义务不受参考金额和期限的限制。(五)对外担保项下债务金额不受担保人外汇收入规模的限制。(六)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签约、登记、变更、履约以及注销手续。(七)对外担保项下债权债务转让,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十八、境内机构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和作为被担保人的境内或境外机构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十九、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应符合抵押、质押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等,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资格、条件方面适用与第三方保证相同的外汇管理规定。二十、外汇局应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超过核定指标提供对外担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外汇局可视情节采取核减当年指标、从余额管理改为逐笔核准方式等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其对外担保业务。二十一、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金融机构。二十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细则》第二十一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5)。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其他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 附件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附件三:《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附件四:《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申请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操作指引》(略)附件五:《对外担保废止文件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简介

8. 申请外币兑换资质在人民银行办理还是在外汇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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