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2024-05-05 02:37

1. 保险学案例

我来回答:
1.若2004年9月4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在2004年9月5日零时已经生效了,9月10日发生的保险事故,就算投保人还没有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也是要承担的,只是赔偿金额中要扣除保险费
3.9月30日都已经过了一个月了,如果还没有支付,保险人就不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
4.合同在9月5日生效的,生效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保险学案例

2. 保险学案例

被保险人的保单咋2008年5月2日中止,保险进入中止期,2009年3月发生的事故,很明显是在保单的中止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格式条款里规定,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事故如果是发生在2008年的4月1日,保单处于宽限期,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需要履行保险责任,但是会将当年的保费扣除。

3. 一个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因是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自始至终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题中承租对于房屋的保险利益伴随着租房合同的届满而自动消失,也就是出险时投保人已经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承租人退房时将保单通过保险公司转让给了房东,那么此时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成房东,房东本身就对房子有保险利益,所以他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承提保险责任。

一个保险案例分析

4. 基本保险的案例分析

有一位林女士买了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医疗险种。后来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重疾保险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主险(重疾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结束了。但是,有一小部分附加险还是能在主险失效后而独立存在。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妨问清楚代理人附加险是否能在主险失效后继续有效。一些产品虽然是附加险,但重要性不容小觑。人们要正确对待附加险的重要性,不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曾经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意外医疗方面的附加险。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每年保证续保。后来王先生不准备要这份附加险了,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他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险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则是按有附加险来扣款的,结果因为费用不足,扣款没有成功。幸好王先生及时发现,不然保单效力就受到影响了。

5. 求一保险学案例分析

1  2000  有其法定监护人 领取  母亲
2  不赔  
3  不赔    非自己驾驶
4  500

求一保险学案例分析

6. 保险 案例分析,求解

1、其女儿小玉
2、因没有其他收益人,所以份额是100%
3、看王某是否指定收益比例,如没有,两人又是同一收益顺序,则各50%;如不同受益顺序,第一受益人100%
4、小玉、老赵、小王三个平分。
注:受益人指定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方可有效。

7. 求解保险学原理案例分析。

10万的寿险保额因为有指定受益人是李先生的妻子,所以这笔钱的归属是他的妻子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李先生的住院补贴是受益人是自己,而当他本人身故后,他的这笔赔偿金就变成了没有受益人了。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就变成了李先生的遗产来处理了。而他的父母和他的妻子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所以三人均分了这笔保险金。

求解保险学原理案例分析。

8. 保险学案例分析

心脏病为死亡近因,不属于单独意外险赔付范围,所有可以领到的疾病死亡的赔偿5000
遇到车祸,保险责任是肯定了,司机赔偿5万后,还可以领到15000,包含个人意外险和团体人身险赔偿,死亡是可以重复赔偿的,所以,司机赔款一样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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