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05-17 06:07

1.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私募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都会涉及到税务的问题。私募基金税率按照不同的投资有不同的标准。与个人所得税类似,私募基金的征税也有一个起征点,它会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人,都应及时纳税,不能偷税漏税。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1 财税【2008】1号的第二条第三点规定享受这一个优惠政策主体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而不是投资公司;
2 财税【2008】1号的第二条第三点规定,可以免税的项目是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不是收取个人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取得的收益
3主体和项目都不符合,不能享受这一个优惠政策.

3. 如何理解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你说的是流转税,这里说的是所得税,请注意区别。
2、正是你说的这个原因,所以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所获得差价收入才免交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