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的概念和商法的地位分别是什么

2024-05-14 00:06

1. 近代民法的概念和商法的地位分别是什么

民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财产所有权。这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发生争议或者被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保护合法所有权主要采取: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确认产权等方法。  (2)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合同,是产生财产流转的根据。依法签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法律上,要承担经济责任,会受到法律制裁,如科罚违约金、罚款、赔偿损失等。合同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很广。常见的有:买卖、供销、农副产品守。收购、信贷、借贷、租赁、借用、承揽、运输、基本建设包工、信托、保险等。 (3)知识产权。这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法、商标权等。这些智力成果,本身是精神财富,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有些又与物质财产密切联系。我国通过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专利法、商标法等法规,调整上述人身非财产关系,确保作者、发明人等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以及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冲破封建法制的束缚后应运而生的。它起到了调整传统意义的商事活动的作用,并对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起到补充的作用,其对经济发展和立法发展的历史影响不容置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虽然出现了“民法商法化”的现象,但是使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并未发生动摇。  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不具有相融的性质,其他任何部门法均不能吞并商法。  1.商法与民法。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认为,商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且商事关系有自己的特点。其特点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我们仔细分析“商事关系”的特点,就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很容易划清。首先,民事主体既包含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一般很难包括经过特别登记程序取得主体资格的特殊主体——“商事主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其次,民事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基本特征,以平等互利、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而商事关系则更注重效率和利益;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在对营利性的活动的调整上缺乏全面性,如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活动,如发生在分配、消费领域,平等主体间的营利性活动并不是民事调整的主要组成部分;第四,民事活动中的营利性活动一般是非持续性的营业活动。以上这些是“民法商法化”所不能解决的,使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很难趋向于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商法并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商法在我国是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很难适应商品经济活动的要求。如果人为地将商法加进民法,会使商法遭到严重损害。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持后一种观点的又分为两种:一是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分立,但与民法合一;二是商法与经济法分立,与民法也分立,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科。要说明这一点,必须清楚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平衡协调法。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3.商法与企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目前我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由于企业法体系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应当属于民法、商法,还是应当属于经济法。民法、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企业关系,以确认企业权利并保证实现。因此,作为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企业通常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由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涉及到国家利益、国家对经济的协调,以及社会利益的兼顾等因素,使这类企业法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所以,大多属于经济法。这不仅是我国,当代其他各国调整企业的法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是民法、商法,也可以是经济法,或是单行特别法。  商法与企业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商法并不是完全的组织法,其中相当部分属于行为法。企业首要的法律特点是一个组织体,这就决定了企业法的最本质的特点是组织法。而且现代一系列的企业现象也早已超出了商组织法的范畴。尽管这些企业形态不同,只要适合经济生活的需要,都可以以法律表现出来,而不受商法的限制。我国目前进行试验的“国有控股公司”——既是生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又是国家专门进行投资经营的投资型的公司——就是一典型例子。

近代民法的概念和商法的地位分别是什么

2. 中国法律体系的民商法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律,其内容博大精深,是万法之基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
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
扩展资料
所谓民法的体系定位,是指人们对民法在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中应发挥作用的基本认识。关于民法的体系如何定位,最重要的是国家治理者对民法基本功能的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制定工作。
关于民法的体系定位这个问题,法学界的认识存在不足。一些人学习的民法知识源于苏联法学,至今也没有更新。苏联法学认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部门法的地位,只能在指定的狭小范围内发挥有限作用。
这种功能定位的原因是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人、财、物、供、产、销这些领域受计划支配,民事权利主体被当作劳动力资源,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受到限制,而且社会主要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制度也不由民法规范,甚至婚姻法也不被当作民法。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能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法学把民法定义为部门法。这种做法以及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体制法学完全不同,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法学都是把民法定位为基本法。
苏联法学的这个民法观,不但压缩了民法的作用范围,也损害了民法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使得民法应有的基本内容无法充分展现,在社会需要民法的时候,民法也难以顺利成长。关于民法体系定位的错误认识得不到纠正,民法典编纂工作、我国法律制度整体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阻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总体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 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5.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的主体制度来完成。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如公司制度是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种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的,而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是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的。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移、保证、付款等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还有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什么

6.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是什么

商法和民法差不多,各国立法制不一样。我认为,民法主要是关系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多,商法是商业组织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多。可以说,商法针对的对象规模更大一点,更专业。

7. 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8.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4、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