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024-05-03 10:03

1.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国家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二)负责我省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市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市县组织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全省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六)提出本省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七)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审核省本级部门单位车辆编制。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我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十一)拟定和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我省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海南省地税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信访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工作处合署办公)、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营业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原地方税处)、所得税处、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原耕契税处)、社保规费征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等14个处级职能机构,下设省局稽查局(正处级直属机构)和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正处级附属事业单位)。

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内设13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巡视工作办公室、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属机构20个,分别为: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三沙市国家税务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五指山市国家税务局  琼海市国家税务局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昌市国家税务局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  东方市国家税务局  定安县国家税务局  屯昌县国家税务局  澄迈县国家税务局  临高县国家税务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4. 三亚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内设16个科级职能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文件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调查研究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协助机关党委、工会、团支部、妇委会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三)综合科(三亚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对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监管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没票据监管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四)财政政策法规科负责拟定我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策;拟定我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负责拟定我市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支出的保障机制;负责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市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和产出效益性进行分析;拟定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五)预算科(税政科)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经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制订全市财政管理制度,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指导乡镇财政预算工作,批复乡镇财政决算;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核和办理地方税收收入的退库业务,负责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工作,研究税收政策、结构调研工作;联系、处理和协调与税务部门的税收业务工作。(六)国库科管理本市预算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汇总、编制市本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七)行政政法科负责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和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八)经济建设科负责工业、交通、资源、建设、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九)农业科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选项、分配、借贷,并监督、跟踪反馈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制定农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农、林、水等部门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农口专项资金报账工作。(十)社会保障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管理工作;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审核批复上述范围内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十一)企业科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本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参与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十二)政府采购管理科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十三)资产管理科负责落实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按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承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十四)债务金融科负责办理中央和地方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的拨款;负责政府国内外债务的管理工作;办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国外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参与国外贷款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组织农业保险工作;配合市政府在国内外的筹资,管好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十五)会计科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十六)财政督察办公室对全市的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及违纪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等收支两条线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对有征收任务部门的征收、退付预算收入以及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起草全市财政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负责对会计任免和政府采购等活动进行监督。

5. 海南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部门名称: 厅办公室(信访处)相关职能: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信访、安全、保密、督办、印鉴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教育信息、电子政务、提案议案、社团管理、教育史志与教育年鉴编印、厅机关接待、厅机关后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协调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名称: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处)相关职能: 承担厅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单位、直属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党务、老干、老龄、计生等工作;协调教育人才工作。部门名称: 政策法规处相关职能: 负责对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调研;负责规划并牵头组织起草本省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进行研究和对试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受理厅本级教育行政复议;参与本厅有关的行政诉讼;承担厅机关普法工作,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省依法治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教育执法情况的检查。部门名称: 财务审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能: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及相关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基本建设的资金协调、经费筹措和监督管理;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和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指导协调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参与利用与管理各种外资和捐赠款;参与制定各类学校教育收费标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联系老区建设工作。部门名称: 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相关职能: 承担普通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家庭教育和扫盲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公布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科书目录,组织审定省编教材,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执行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管理普通高中学籍,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指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科普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联系省人大妇儿工委工作。部门名称: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相关职能: 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制订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材建设、学历学籍管理及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参与和协调指导教师培训和学生技能鉴定、资格证书考试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成人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联系扶贫工作。部门名称: 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负责高等学校设置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宏观管理,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组织并实施各类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工作,指导高校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组织高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和产学研工作;指导与管理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高校图书馆及教材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协调高校人才工作。部门名称: 师资管理处(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相关职能: 规划并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和指导教师聘任、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实施;负责教育系统教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参与师范院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负责特级教师和特聘教授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文字规范化建设以及师资培训工作。部门名称: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汉语国际推广中心)相关职能: 负责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统筹管理出国(境)留学、国(境)外来琼留学工作;管理教育援外、教育外援项目;承办外籍教师聘任资格学校的审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规划和协调教育对外宣传有关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本厅的涉外接待工作。部门名称: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相关职能: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校及学生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竞赛、艺术教育交流等活动;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做好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协会工作。部门名称: 发展规划处相关职能: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及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规划;承担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的教育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大中专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置、撤消、调整、更名等事项;拟订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学校建设标准;承担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监测;参与教育信息化建设;拟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协调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省高等学校招生协调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救灾减灾、生态学校建设、教师工资统计管理工作。部门名称: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相关职能: 负责全省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或起草;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对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组织对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年检和复查;负责组织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负责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的有关工作;组织对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指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部门名称: 思想政治教育处(学生工作处)相关职能: 负责高等学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宣传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大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计划;负责大、中、小学生的评优工作;负责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部门名称: 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相关职能: 综合协调教育工委的政务、事务工作;指导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党建工作及统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大中专学校维护稳定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省属高校、教育厅直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受省纪委委托,领导和指导省属高校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教育厅直属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协调指导省属高校处级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检查和处理教育厅机关和厅直属学校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部门名称: 行政审批办公室相关职能: 负责依法受理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省教育厅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厅长授权,首席代表行使许可审批职权,对授权委托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审批、审签和发证工作;遵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配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和反馈有关信息;负责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省教育厅有关工作的衔接;负责受理行政许可和审批、有关政策法规及办事的咨询,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制度。部门名称: 中国教育工会海南省委员会相关职能: 负责指导全省教育工会(教育厅机关工会)、教育系统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负责指导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的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教代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工作;维护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负责工会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慈善工作。

海南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6. 海南省统计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内设9个处级职能机构:(一)办公室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政策法规处(统计设计管理处)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统计普法工作。拟定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统计制度;审定各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为党政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审查、管理;收集、整理、提供全国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新闻发布;汇总整理全省以及各市县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四)回民经济核算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收集、整理财政金融统计资料;负责市县GDP数据质量评估;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的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进行统计分析。(五)工业交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进行统计分析。(六)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进行统计分析。(七)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进行统计分析。(八)农村经济统计处组织实施农业经济统计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进行农业产值计算和农业经济核算,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报供农业及农村经济运行统计资料,抓好农村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九)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约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7. 海南省水务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务厅内设11个处级职能机构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1个挂靠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会议组织、电子政务、信息综合、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党委、工会、妇女、共青团、老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和信访工作;制定和实施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水务系统职工教育、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承办有关水行政复议、水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指导全省水行政监察和执法队伍建设。  (三)监察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对水务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务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经济工作;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负责水务专项资金、.水务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协调本省水务科学技术工作。  (五)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水务行业工程质量及运行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参与重大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事件;协调跨市县水事纠纷;指导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六)水资源水土保持处。  承担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库移民处。  负责国家水利工程移民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起草地方性移民法规草案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负责水库移民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安排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负责库区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综合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移民工作的宣传、信息管理、培训、统计以及信访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市县水库移民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水库及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实施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拟定和监督实施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指导水库、江(海)堤、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监督指导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江河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  (九)农村水利处。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灌区配套工作;负责全省灌区计划用水、农业节水和节水技术推广;参与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核定;组织和指导全省乡镇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城市水务处。  负责承担城镇水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工作;组织编制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节约用水的发展规划;审查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指导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审查城镇水务企业的资质;参与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价格核定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务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工作制度等;负责省水务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受理与行政许可和审批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办件的咨询;负责省政务中心与厅机关的工作衔接;完成省政务中心和厅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省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统一调度;指导、协调人工增雨和抗旱服务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江河和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负责汛期防汛值班;指导编制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组织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防灾救灾、防洪抢险工作;负责防汛防风防旱物资储备、管理、应急调度;负责防洪应急项目计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水毁工程修复;负责防汛防风防旱指挥系统工程和通信、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风、水、旱灾情统计、灾情信息发布和通报。

海南省水务厅的内设机构

8. 海南省民政厅的机构设置

 (老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办理海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有关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整理,指导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