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退役军人有哪些优待

2024-05-19 10:19

1. 河北退役军人有哪些优待

军人对于祖国和人民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当在退役之后就能享受到一些优待。国家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政策,可以办理相应的优待证。那么有哪些优惠呢?这需要大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河北退役军人优待证有哪些优惠      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二、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材料      1、退伍证。      2、身份证、户口本。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退役军人办理优待证之后就能享受到这些优惠。这对于退役军人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常识,才能发挥出优待证的作用,大家可以仔细进行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河北退役军人有哪些优待

2.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登记。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如下:
  (一)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职军官基准工资的其他军人(指专业军士、军士长和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飞行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正排职军官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第七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计算,不得累计折算。
  现役军人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奖惩工作条例》颁发以前荣立的特等功、甲等功按一等功计算;大功、乙等功按二等功计算;小功、丙等功等按三等功计算。荣立集体功和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凡符合民政部规定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家属是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增发。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不另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第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下年一月起予以抚恤。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注销后的证件可留作纪念,下同)。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伤残档案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抚恤登记。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接收革命伤残军人时,应先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例》规定的评残权限、范围和条件的,给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并予以安置。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予以补办伤残证件。
  (一)《条例》施行以前持有省、军级以上单位发放的伤残证件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要求恢复伤残抚恤的;
  (二)因战因公致残,其残情发生变化,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
  (三)确因潜伏期较长未能及时发现的职业病患者,要求评残的。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户口所在地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当地民政部门应有按有关规定拨付其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对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其护理费由原发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到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并发给抚恤金。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第十七条  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的革命伤残军人结婚,应到原接收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分散供养手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帮助其安排住房及配偶落户。

3. 河北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二百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千八百九十五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千八百五十元,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千八百四十五元。
法律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河北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4. 河北省退伍地方补助标准

法律主观:冀政〔2008〕132号2008年12月31日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制定了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附后),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账户后,省、市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各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征地区片价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实行征地区片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区片价政策顺利实施。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

5. 河北退役军人优待证怎样办理?

《退役军人优待证》目前由河北省最先发放办理,可以享受到的优待挺多的,作用很大。
退役军人可凭《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和优惠待遇。
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法律依据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五条 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河北退役军人优待证怎样办理?

6. 河北退伍军人优抚证有什么待遇?

        河北省退伍军人优待证具有以下待遇:    
       1.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2.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3.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4.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关于《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尊崇,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   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五条   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第七条   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第八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第十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第十一条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对伪造、骗取《优待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优待证》,2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  
       第十二条   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证》,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7. 河北退伍费标准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河北退伍费标准,解答为:河北河北两年义务兵的退伍费能拿到将近四万多(大学生义务兵退伍拿的依然比不是大学生的高),而五年的可以拿到也是16万左右,根据部队当地经济会提高退伍费4西安西安两年的退伍费可以拿到3万多,(大学生两年退伍可以拿到比正常的多一倍)5东北,(黑吉辽)在东北三省,如果要是大学生或者本科以上的两年退伍费可以拿到10多万。而五年的退伍费也是16万多。6广东广东属于一线城市,两年的退伍费可以拿到将近二十万,(只要是一线城市大学生以上当兵的两年都可以拿到20多万)【摘要】
河北退伍费标准【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河北退伍费标准,解答为:河北河北两年义务兵的退伍费能拿到将近四万多(大学生义务兵退伍拿的依然比不是大学生的高),而五年的可以拿到也是16万左右,根据部队当地经济会提高退伍费4西安西安两年的退伍费可以拿到3万多,(大学生两年退伍可以拿到比正常的多一倍)5东北,(黑吉辽)在东北三省,如果要是大学生或者本科以上的两年退伍费可以拿到10多万。而五年的退伍费也是16万多。6广东广东属于一线城市,两年的退伍费可以拿到将近二十万,(只要是一线城市大学生以上当兵的两年都可以拿到20多万)【回答】
艰苦地区有无其他补助【提问】
亲亲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照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调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从上述论述当中,可以看出4个同时满足的前提条件:1.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2.安置在上述地区;3.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生活。【回答】

河北退伍费标准

8. 河北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2017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拓展阅读
1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内蒙古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区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乡统一,有效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了解,从2016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抗日战争时期、其他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3956元、1346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5472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60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840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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