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4-05-20 16:59

1. 民营银行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1990年,政府准许民营银行的设立需具备某些条件。除了需具备100亿元新台币作资本,董事长、总经理还要经过一场口试,如果能顺利通过,才有资格筹设银行。为什么有些民营银行还会出问题?是否董事长的权力太大,而董事会形同虚设?一个董事长可以掏空一个银行的存款,显然这个银行的监理制度有问题。当董事长在掏空银行的存款时,是需要时间的,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显然,董事会没尽到应有的责任,而让董事长为所欲为,这是件荒唐的事。因此,在民营银行设立之初,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而且在营运过程上,必须有一套机制,互相牵制,才能防弊。
  在目前,公营银行尚占大部分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新设立的民营银行,除彼此之间要竞争外,还要同公营银行竞争,也要同外国银行竞争。
  公营银行的先天条件较佳,除具备巨额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外,尚占有一定范围的市场,而新设的民营银行多不具备这些固定资产,尤其在1990年初期,台湾的房地产,无论租或购,均需花大笔的资金,只有少数由信托公司转换而来的民营银行,它们尚拥有些资产。在民营银行设立初期,一般社会大众总认为公营银行可靠,有政府做靠山;相对地,认为民营银行不够可靠,一旦发生挤兑现象,无后援可依。于是民营银行拼力在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对顾客服务态度以及经营品种等方面,胜过公营银行。一般而言,公营银行在经营上不及民营银行来得机动,尤其在金融情势剧变时,公营银行要受很多法规的束缚。而且公营银行的主管更担心被网以利益输送或图利他人之罪名,而受牢狱之灾。因此,这些主管在贷放业务上较趋保守,不如民营银行灵活。因此,通过竞争,民营银行可从公营银行的地盘中,争得一席之地。
  在台湾,早已准许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外国银行的服务态度较令人满意,提供的信息也较多,而一般社会大众对外国银行也有较高的信赖,因为它们都是历史悠久、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银行。本土民营银行同外国银行在竞争上较为吃力同是民营银行,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外国银行比本土银行较可靠。通常在海外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其规模均相当的大,历史也较悠久,其国际信誉较高。本土银行,因业务主要限于国内,未享有国际信誉,当国内政局不安时,不少人会将银行存款由本土银行提出,再存入外国银行。。
  民营银行信誉之高低与其后台财团密切相关。如果这些后台财团的信誉不高,当它们的相关企业发生财务问题时,也会影响到它所主导的银行。因此,对于民营银行所面对的竞争,在设立之前应有所了解,在设立之后,应有一套做法,使银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民营银行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2. 民营银行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1990年,政府准许民营银行的设立需具备某些条件。除了需具备100亿元新台币作资本,董事长、总经理还要经过一场口试,如果能顺利通过,才有资格筹设银行。为什么有些民营银行还会出问题?是否董事长的权力太大,而董事会形同虚设?一个董事长可以掏空一个银行的存款,显然这个银行的监理制度有问题。当董事长在掏空银行的存款时,是需要时间的,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显然,董事会没尽到应有的责任,而让董事长为所欲为,这是件荒唐的事。因此,在民营银行设立之初,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而且在营运过程上,必须有一套机制,互相牵制,才能防弊。 民营银行面对哪些竞争? 在目前,公营银行尚占大部分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新设立的民营银行,除彼此之间要竞争外,还要同公营银行竞争,也要同外国银行竞争。 公营银行的先天条件较佳,除具备巨额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外,尚占有一定范围的市场,而新设的民营银行多不具备这些固定资产,尤其在1990年初期,台湾的房地产,无论租或购,均需花大笔的资金,只有少数由信托公司转换而来的民营银行,它们尚拥有些资产。在民营银行设立初期,一般社会大众总认为公营银行可靠,有政府做靠山;相对地,认为民营银行不够可靠,一旦发生挤兑现象,无后援可依。于是民营银行拼力在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对顾客服务态度以及经营品种等方面,胜过公营银行。一般而言,公营银行在经营上不及民营银行来得机动,尤其在金融情势剧变时,公营银行要受很多法规的束缚。而且公营银行的主管更担心被网以“利益输送”或“图利他人”之罪名,而受牢狱之灾。因此,这些主管在贷放业务上较趋保守,不如民营银行灵活。因此,通过竞争,民营银行可从公营银行的地盘中,争得一席之地。 在台湾,早已准许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外国银行的服务态度较令人满意,提供的信息也较多,而一般社会大众对外国银行也有较高的信赖,因为它们都是历史悠久、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银行。本土民营银行同外国银行在竞争上较为吃力同是民营银行,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外国银行比本土银行较可靠。通常在海外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其规模均相当的大,历史也较悠久,其国际信誉较高。本土银行,因业务主要限于“国内”,未享有国际信誉,当“国内”政局不安时,不少人会将银行存款由本土银行提出,再存入外国银行。。 民营银行信誉之高低与其后台财团密切相关。如果这些后台财团的信誉不高,当它们的相关企业发生财务问题时,也会影响到它所主导的银行。因此,对于民营银行所面对的竞争,在设立之前应有所了解,在设立之后,应有一套做法,使银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如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一)发起人资质问题
在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第1号令)中,银监会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法人要求满足十大项积极条件、不能存在七大项消极条件。在参与设立发起民营过程中,咨询组发现,民营企业在发起人资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核心主业属于房地产、钢铁、矿业等波动较大,且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二是企业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发起人资格,如不满足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资产负债率偏高(最高不能超过70%)、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率偏高(最高不能超过50%);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财务不透明,还未建立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部分企业没有上市或发行过债券,没有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股权结构设计问题
在设计股权比例的时候,为了携手合作,主发起人开始均要求持有相同比例的民营银行股权。在监管部门要求实现股权制衡和股权差异化之后,各主发起人均想争夺控制权,争夺第一大股东地位,认为如果成为第一大股东,就能有效地控制民营银行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存在把民营银行当成自己家私有银行的错误认识。
在股权比例设置时,应该体现监管部门的股权制衡原则,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银行的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股东对民营银行利益的侵害。在确定由谁担任第一大股东时,要重点考虑如下三个因素:
(1)企业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从已通过审批的五家民营银行来看,第一大股东的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等四项指标均明显高于第二名股东,总资产和营业收入一般都达到甚至超过百亿量级,体现了股权大小与企业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性。
(2)公司治理规范性和财务透明度。在已审批的合格股东中,腾讯是上市公司,正泰集团、均瑶集团等虽不是上市公司,但都在资本市场发行过债券,披露过募集说明书,并定期披露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治理结构较为规范,财务透明度较高,有利于延伸监管。
(3)社会声誉和知名度。在已批准的合格股东中,正泰集团、腾讯、均瑶集团等都成立较早,经营年限长,是社会知名企业,历年来都在当地民营企业500强中名列前茅,社会声誉好,知名度高,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
(三)特色定位、差异化竞争问题
银监会要求拟设的民营银行要与现有的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错位竞争,要有特色化定位,实现可持续发展。如对于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可以设计互联网+直销银行模式,农业企业可设计服务“三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定位,而其他民营企业多为加工制造企业,较难设计具有特色的定位和发展模式。”
(四)自担风险制度设计问题
银监会在民营银行试点五项原则中,要求试点方案中设计自担风险制度,这虽然能对民营银行起到增信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民营银行作为股份制企业,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自担风险制度安排要求股东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较难让发起人的股东同意这种安排,同时如果发起人是上市公司,让上市公司股东都承担这种责任,合理性、合法性有待商榷。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设计能让发起人和监管部门满意的赔付额度和比例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
(五)制定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问题
在五项试点原则中,银监会同时要求拟设民营银行制定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俗称“生前遗嘱”。一是制定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是银监会今年才要求制定的,目前仅有安信信托、陕国投等几家企业公告了相关的细则,对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的框架、内容等要求还不明确;二是对于还未成立的民营银行,“还未出生,先设计死”在一定程度上有些强人所难。
(六)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问题
推动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需要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按照目前的试点情况,一般一个省份只能获得一个试点名额,在与同省份内其他有意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竞争时,怎样体现优势是个较大的问题。发起设立过程中需要当地政府金融办、银监局和人行的支持和指导,要争取建立起一个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推动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的协调工作小组。
(七)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申请材料的专业性问题
按照目前的要求,民营银行申请筹建期间需要把未来民营银行要面对的各类风险想明白,并把风险应对措施和预案写清楚,按“向死而生”的原则,制定好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俗称“生前遗嘱”)以及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只有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和各种可能的准备,才能被允许设立民营银行。但银监会还未制定民营银行的筹建审批指引和文档模板,如何编写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是个较大的难题。
根据经验,整个编写工作量基本上跟两家主发起人做一次IPO差不多,各项材料一般是三册(指两个主发起人的情况,如果是多个主发起人则册数更多),加起来大约有1000页的份量,一般至少需要四个人全职参与、加班加点的编写两个月左右。大部分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对银行领域还比较陌生,对论证设立民营银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怎样进行市场定位、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财务预测、设计内控体系等一系列工作一筹莫展,一般需要聘请具有银行业从业经验的人才和具有申请筹建民营银行相关的经验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协助。

如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4. 设立民营银行的程序

设立民营银行的程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民营银行的程序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筹建程序,可具体分为民营银行筹建方提出申请,经银监会审查受理并作出筹建报告;二是开业程序,可具体分为民营银行提交开业申请,经银监会核准予以开业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过程,eee
(一)筹建程序
1、提出申请。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银监会受理。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未按期筹建需提交延期筹建报告。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程序
1、提交开业申请。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银监会作出核准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3、办理登记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六个月期限内未开业的需提交延期报告。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5. 申请准入民营银行的条件

一、合法合规条件
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1、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
二、防范风险传递
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
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科技架构等。
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订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申请准入民营银行的条件

6. 什么是民营银行?

问题1:什么是民营银行?
 
 
 
 问题2:民营银行是什么意思?
 
 
 
 参照对民营经济进行定义的两个原则,民营银行的定义也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民营银行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类型,民营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经营形式而言,民营银行对应的是国营(官营)银行,而不是国有银行。
 
 
 
 民营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的,权、责、利统一的现代金融企业,或者说民营银行是由民有、民治、民责、民益四有构成的统一体。
 
 
 
 所谓民有就是指银行的产权属于民间投资者;所谓民治就是由民间投资者决定公司的治理;所谓民责就是指民间投资者对银行的经营成败负全责;所谓民益就是指银行经营的利益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
 
 
 
 目前学术界对民营银行定义大致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类。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这三个定义都是从一个侧面罗列了民营银行的特征,但未能对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形成全面的认识。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是相互作用、彼此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有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就有由此决定的资产结构。对民营银行我们不能强调三者中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其内在联系。我认为,民营银行是由民有、民治、民责、民益四者构成的统一体。对这四者的任一偏离都将是不完善的。所谓民有,就是指银行的产权属于民间投资者;所谓民治,就是指由民间投资者决定公司的治理;所谓民责,就是指民间投资者对银行的经营成败负全责;所谓民益,就是指导银行经营的利益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因此,我认为所谓民营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所控制与经营的,权、责、利统一的现代金融企业。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
 
 
 
 1.民营银行是金融企业,而不是一般的企业。金融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征就是它是一个高风险的、公共性的企业。所谓高风险是因为它直接涉及金钱的借贷,而借贷的基础是信用,而信用具有天然的脆弱性。信用关系的中断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所谓公共性是指金融业的影响是外溢性的,会波及全社会。因此,对待金融企业要有特别的管制措施,这些措施较之一般企业更严更苛刻。
 
 
 
 2.民营银行又是一般企业。把银行理解为特殊行业的同时不能忽视了银行的企业属性。企业属性就是指从事银行业务也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的是盈利,但也面临着失败的风险。
 
 
 
 3.当今世界各国都没有找到有效处理好银行业既是特殊企业又是一般企业的办法。在强调“特殊性”时,容易采取银行国有的办法;在强调一般性时,又对银行进行私有化改造。有的国家虽然坚持银行私有化的道路,但采取的各种相关政策措施又无形中将私有银行的经营约束条件软化了,变成利益上、治理上、产权上是民有,但实质上的经营成本又透过政府救助而外化给了社会,致使银行体系始终逃脱不了“周期性失败”的困扰。如美国,每隔十来年时间就要来一次银行危机。
 
 
 
 中国的银行业走的是一条国有化的道路。现在这条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对现有银行体系进行民营化改造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在这个时候,我们要特别冷静地回顾和反思各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深刻认识民营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寻求对策,真正走出一条既符合世界银行业发展大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民营银行发展之路。
 
 
 
 “民营银行”一词的由来与“民营经济”如出一辙,一提起民营经济,人们就会想到个体私营企业的身影,似乎民营经济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即私营经济)的另一种称呼。而国内在对民营经济进行统计时,也是直接引用私营经济的有关数据。
 
 
 
 民营经济是中国独有的一个经济概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经济为基础的。因而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讲,民营经济就是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
 
 
 
 与“民营经济”一词的产生一样,“民营银行”一词也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在西方货币银行学中根本找不到。参照对民营经济进行定义的两个原则,民营银行的定义也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民营银行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类型,民营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经营形式而言,民营银行对应的是国营(官营)银行,而不是国有银行。因此,民营银行是指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商业银行形式,既包括民有民营(即私营银行)的典型形式,也包括国有民营的特殊形式。
 
 
 
 对于民有民营的形式,人们比较了解,但对于国有民营则不甚了解。所谓国有民营是指企业所有制不变,仍然为国有,但经营却由私人或民间组织来实现。国有民营的形式包括租赁、承包、委托、代理等。这种形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安徽铜陵市。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私营银行是民营银行的典型形式,但并不是惟一形式。因而,那种将民营银行理解为西方的Private Bank的认识是不恰当的。
 
 
 
 按照《新帕尔戈雷夫金融大辞典》的解释,Private Bank是指私人银行或私营银行,是独资或个人合伙经营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它是早期实业银行的一种组织形式,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私人银行由于筹资规模小,难以满足大额货币资本的需求,逐渐被股份制银行的组织形式所取代。
 
 
 
 中国民营银行业的发展必须认真考虑如何避免世界各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三大共同问题
 
 
 
 一是银行无论私有、公有,都存在一个经营失败成本外化,最终用纳税人的钱救助的问题。
 
 
 
 二是银行业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可能引起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用公有制解决了公平性问题,却无法获得满意的效率;用私有制解决了效率问题但可能由此引发垄断而影响公平。
 
 
 
 三是银行业的风险如何有效地动态监管,及时化解潜在风险的问题。
 
 
 
 发展我国的民营银行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是现有银行体系的改造与民营银行的新建问题。
 
 
 
 我国银行体制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改革后,虽然形成了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层次、多种形式的银行业格局,但总体上银行业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近70%的存、贷款增量仍然被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所掌握,按照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竞争力指标(IMD)来衡量,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仍然是所有产业部门中最低的部门之一。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硬化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和显性。无论哪种,都存在道德风险加剧、市场约束软化的问题。尤其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其弊端大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坚持这样几条原则:(1)要从隐性变为显性;(2)要按照商业化原则由各金融机构出资;(3)要实行限额保险;(4)对各金融机构的救助成本要在各受益金融机构之间分摊。
 
 
 
 三是公平与效率问题。
 
 
 
 民营银行的发展可能解决了效率问题,而可能引发公平性问题。为防止此类问题产生,对民营银行的股东贷款、关联贷款要有严格限制。要制定有关公平信贷方面的法律,保障同等信贷权利的落实。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述,“所有制的改变并不能改变银行的行为,我们当前的任务应是研究如何对现有银行进行改革,以真正改变银行的经营行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营银行不等于私营银行,因而那种通过新设立私营银行来实现发展民营银行目的的做法并不是惟一和最佳选择。在对现有银行进行配套改革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7.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是什么?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5000万元)。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国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是什么?

8.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哪些?

需要有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明确规定。关于注册最本的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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