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是什么?

2024-05-05 03:54

1. 我国《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是什么?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是 建筑活动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从 事建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浅析——《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划分,其所调整的建设工程分为土木工...

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浅析——《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划分,其所调整的建设工程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划分,其所规范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根据工程行业惯例的划分,工程实务中,一般习惯性把建设工程笼统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本文结合律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性规定,简单谈谈建设工程实务中《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一、《建筑法》的一般调整范围及现行建设工程法律调整体系

  现行《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的规定。第2款对第1款中所指称的“建筑活动”进行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法》本条关于调整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实务界一般认为《建筑法》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筑活动进行调整,从法律的名称、使用的术语和涉及的主要内容方面来看,《建筑法》主要体现在对“建筑工程”而不是“建设工程”进行规制。而根据工程行业惯例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来看,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工程术语,在法律含义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内涵和外延要小于后者,后者包括了除建筑工程外的专业工程。该法的名称为《建筑法》而不是《建设法》容易产生分歧,所以有实务界人士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建设法”。笔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法院法官冯小光在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讲解中,也提到了“建设法”的概念。

  《建筑法》颁布施行前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工程建设规范性法律政策文件。《建筑法》与这些规范性法律政策文件的配套实施,呈现出以《建筑法》为“天子”、两个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重臣”,众多部门规章“群雄并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格局,构成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调整体系。

  二、专业工程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通常意义下,专业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与“建筑工程”有一定区别。根据工程实务中的习惯称谓,专业工程有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工程、矿山工程等等。这些工程从法律上讲不属于《建筑法》所定义的“建筑工程”,那么,涉及这类工程的法律问题时,能否适用《建筑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也即《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包括除“建筑工程”外的“建设工程”?这是本人在律师实务工作中曾遇到的一个工程方面的法律咨询问题。提问者称,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该法主要调整房屋建筑工程,而我公司主要进行公路工程的施工,按照工程的划分类别,公路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属于不同的类别,那么公路工程是应该适用《建筑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公路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以说,这个问题提得相当专业,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工程专业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对于提问者关于公路工程的法律调整问题,我们可以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专业工程是否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81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督、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公路工程作为专业工程除可以适用《公路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调整的范围突破了《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范围,扩展到“建设工程”的范围,这一点,从法规的名称上也可以看出。而上述两个条例中所指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同时,上述二条例明确说明其制定的依据是《建筑法》,从法理上说,受二条例调整也同时受《建筑法》调整。公路工程作为土木工程应受上述二条例的调整。公路工程作为土木工程应受上述二条例的调整。同时,也受《建筑法》的调整。

  因此,对于工程实务中关于专业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言,虽然《建筑法》的一般调整范围为“建筑工程”,但结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调整体系来看,专业工程的调整仍然应当纳入《建筑法》的范围。

  三、《建筑法》的修订调整范围及特别规定

  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了10多年,这10多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时,也认为现行《建筑法》调整范围偏窄,在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为了适应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修订现行《建筑法》。因此,我国现在已开始着手进行《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在《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中对现行《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立法扩张。该送审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与其有关的活动。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由此可见,我国修订后的《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是“建设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调整范围的扩大,送审稿中对法律术语也进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这一术语均改为“建设工程”,以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调整范围的例外规定。根据现行《建筑法》及送审稿的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军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制定。

我国《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是什么?

2. 《建筑法》在哪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具体都是什么?

《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建筑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当然,建筑法中有对建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对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的规制维护,涉及一些刑事条款,规定了诉讼上的一些环节。【摘要】
《建筑法》在哪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具体都是什么?【提问】
《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建筑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当然,建筑法中有对建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对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的规制维护,涉及一些刑事条款,规定了诉讼上的一些环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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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法》在哪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具体都是什么?

《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建筑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当然,建筑法中有对建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对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的规制维护,涉及一些刑事条款,规定了诉讼上的一些环节。【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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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建筑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当然,建筑法中有对建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对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的规制维护,涉及一些刑事条款,规定了诉讼上的一些环节。【回答】

《建筑法》在哪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具体都是什么?

4. 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 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建设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国家建筑业发展,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起着主导作用。
(1)城市规划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村镇建设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风景名胜区管理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
(5)工程设计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
(6)建筑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法规

5. 简述《建筑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国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

简述《建筑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6.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A法律 B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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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筑许可
▪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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