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详细的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急!

2024-05-14 00:57

1. 谁有详细的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急!

  附件供参考
  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温州欧德门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锅炉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责任区域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具体要求:(见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A)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B)	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A)	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B)	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A)	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B)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部门和范围	标准
  奖
  励	所有安全责任单位
  (详见附件1划分表)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

  罚


  备
  注	人事行政办	1.因过失未购买意外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30%;
  •	人事行政主管承担2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则另:
  •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300元/次;
  •	人事行政主管加罚500元/次.
  生产、储运室	1.第一责任人: 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5%
  2.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0%
  3.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25%
  工 伤 人 员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1.工伤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费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50%、30%、20%。
  2.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人事行政办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5.其他有关说明
  5.1治疗费用:
  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检查及药费: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如CT检查)须先通知人事行政办,并报保险公司审批,中成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 3工伤医疗期:
  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 4医疗期工资:
  A.计时工资员工:70%工资设定额
  B.计件制员工:20元/天的工伤津贴
  6.其他:
  6.1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行政办负责解释。
  6.2附件:
  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附件2、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作业指导书
  附件3、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附件1:
  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责任范围	安全责任人	备注
  生产室及其
  直属班组	办公室、电脑房、生产A班、生产B班	第一责任人:生产主管
  第二责任人:班长或现场指挥者
  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
  储运室	劳务A班、劳务B班、劳务C班、劳务D班、劳务E班、劳务F班仓管员和清洁工、套袋工等辅工	第一责任人:主管
  第二责任人:班长或现场仓管员
  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
  工程技术工种岗位	包机班、锅炉房、土木组、电脑仪表工等	第一责任人:设备主管
  第二责任人:电工班长、钳工组长、锅炉班长、土木组长、生产主管
  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


  附件2:


  工 伤 事 故 处 理 流 程
  责任部门	人事行政办	编    号
  制作时间	2004年4月30日
  环    节	责任部门责任岗位	完成
  时间	操作细则/控制点


  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立即	1.	切断事故源,如电源、汽源等。
  2.	把伤者移到安全地方。
  3.	报告上级主管。
  4.	与人事办联系派车送伤员到医院。


  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半小时内	5.	安排必要的护理人员。
  6.	按程序办理治疗借款。
  7.	向人事行政办报送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人事行政办/员工关系专员	规定时间内	8.	24小时内向保险部门报送工伤资料,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9.	对伤势严重的,要马上通知伤员家属。
  10.9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和理赔。

  人事行政办/员工关系专员
  3天内	11.代表公司慰问住院伤员,并耐心解释公司的有关规定。
  12.草拟工伤结案报告书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结算。
  13. 结案后的人员工作安排。


  附件3:
  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姓名		班别		职务
  籍贯		入职日期
  项目	内         容
  事
  故
  经
  过


  人
  事
  行
  政
  办


  伤者责任单位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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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二款工伤认定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款工伤保险待遇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款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谁可以提供完整的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啊?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对安全生产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发展,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期间险种衍变从单一的建工意外险,到目前市场上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三大险种并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日益显著。

尤其是安责险的出现,在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功能机制、保险保障作用等方面都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近年来获得了国家政策上的重点关注与推动。目前,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都已开展政策试点。

但客观上需要认识到的是,尽管安责险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从国内整体安全生产保障市场来看,其市场应用依旧较为小众,缺乏更有效的政策推进与更完善的保险服务管理。




1、安全生产保障需求攀升,试点政策落实受阻

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与2017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2起、上升6.1%,死亡人数增加33人、上升4.1%。截止2019年7月25日,全国共发生300起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361人。不断攀升的工程建设风险保障需求,催生着更大的保险保障市场,同时也对安责险的市场实践应提出更高要求。

从险种衍变上来看,安责险无疑是目前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中较为完善成熟的保险产品,因而,国家对其在具体安全生产实践活动中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在政策上给予较大助力。2017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随即全国各省市地区纷纷响应中央号召,展开区域试点工作。

从试点区域范围来看,包括上文提及的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但从试点实践落实来看,安责险的推进并不十分乐观。如江苏省2018年财产险总保费收入为858.81亿元,而安责险总保费收入仅为1.66亿元,占比仅为0.19%。



这意味着安责险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具体而言即是政策试点覆盖下,安责险的行业投保并未有效落实。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来自两方面:

1
市场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部分企业认为购买安责险增加了经济负担,进而导致企业缺乏动力推展安责险。
2安责险市场推广初期,尽管有着中央、地方政策文件的指导,但在缺乏严格、有效的行政监管力量推动下,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即便一些企业畏于相关证件的办理条件规定,选择投保安责险,但一旦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便会中断续保。在缺乏严格、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与处罚措施下,来自市场投保主体方面的阻力,令试点政策难以落实。




2、市场实践应用,险种功能机制发展不成熟

安责险最主要的保险功能机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基础的保险理赔保障与有效的风险防控保障。但从目前市场应用实践来看,两大功能机制都存在各自的发展问题。

理赔保障作用不明显

安责险的保险理赔,同时具有:1.对事故人员或家属的经济补偿作用;2.对企业雇主的赔偿责任转移作用。并且对比雇主责任险,具有保障范围更广,保障力度更大,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从上述内容来看,安责险的理赔保障功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完善,但问题的重点在于,安责险市场业务未有效落实,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企业雇主或未投保安责险,或只投保部分安责险,令相应的保险保障优势作用难以发挥。

风险防控服务不成熟

除了基础的保险理赔功能,安责险最显著的险种功能特点即是有效的事故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从而有效排除、避免相应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同时,通过灵活控制保费费率,倒逼企业重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但从目前安责险的市场业务开展来看,各地区、各保险公司的安责险风控服务发展不统一、规范、均衡。

1
部分地区或保险公司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
2
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专业的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整体上呈现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3、安责险的市场发展解决办法

国内安责险的市场发展困境,其解决办法主要在于两方面,即来自政府机关的监管落实与来自保险公司的服务发展。

落实监督管理

目前,安责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发展,已获得中央与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较为缺乏的,则是指导具体试点政策落实的监管办法与处罚措施。尽管试点文件中大多强调“强制投保”,并提出监管要求,但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与处罚规定,缺乏严格、明确的管理规定。缺乏行政监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试点只能迟缓推进。

此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发展经验,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险种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推动。这里的“强制推动”,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国建工意外险的发展为例,目前安全生产保障市场中,建工意外险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其主要原因即在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

因此,从政府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令政策逐层有效实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旧是通过推动立法,建立我国根本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控服务

针对安责险的风控管理问题,事实上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服务形式

针对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力量问题,文件对于服务形式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此外,文件还对安责险风控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意见指导,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安责险的防控服务业务。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应用发展,对于我国各类安全生产建设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国内安责险政策试点的实践落实,同时推动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管理能力的发展提升,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谁可以提供完整的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啊?

4. 谁有详细的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急!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款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 我国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是怎样做的

1、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块形管理),不同于德国“同业公会”的管理体制(条形管理)。如果我国采用德国模式,那么,在地(市)级以上统筹层次的范围内,经过费率的调整,费率档次会以倍数增加,将不利于规范管理。如果将德国的模式加以改造,在统筹范围内,采取分层管理方式(在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在行业内部实行浮动费率),就能发挥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提高操作性,同时也能体现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和差别性。
2、要建立科学和规范的费率机制。可按行业分类标准,根据近年来发生工伤事故率、因工伤亡人数、工伤程度及支付伤亡待遇的费用情况进行测算后,研究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表”。风险等级要随着风险的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3、从社会保险的发展要求看,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必须建立地(市)级以上的统筹层次。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行业风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15个档次的差别费率,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
4、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浮动系数表。每年根据当地实际发生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确定浮动值,对企业费率档次进行调整,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动值时,对下一年的费率上调或下调1~2个档次。
5、为实现“以支定收”的原则,必须改变“粗放管理”的收缴方式。国家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即制定结存一年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比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做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延后一年的滞后性收取模式,以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决定本年度的收缴。
6、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收缴率计算公式,使收缴费率规范化。各地应据此并结合实际计算出缴费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行业风险等级、分摊系数、浮动值为变量。
7、要改变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的作法。理由是:
(1)企业用返还的资金改造不安全设备,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有的企业可难会把返还资金挪作他用,而不用于设备改造。
(2)将部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如有的地区返还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40%),说明提取的费率不合理,超过了“以支定收”的额度。这不仅会影响工伤保险机构的信誉,而且这种“奖励”的意义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作用下会愈来愈小。至于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将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作为“准备金”,这样既可解决“准备金”的筹集问题,又能减少资金结余过多。

我国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是怎样做的

6. 工伤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法律依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 什么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之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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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8. 工伤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 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