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05-18 14:30

1.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77元提高到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77元提高到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25元提高到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一、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低保?1、一个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员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这个可以申请;2、在农村居住,但是没有土地,且没有劳动能力不具备劳动赚钱的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样的可以申请;3、光荣复原的军人会回农村,因为伤病和其他原因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是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可以申请;4、老人、儿童的赡养人和抚养人本身生活就比较困难,这样的也可以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第一,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分别为360元/人/月和205元/人/月的地区、3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的地区、340元/人/月和195元/人/月的地区。第二,如果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那么每人每月增加45元救助金。第三,如果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那么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一、辽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50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二、辽宁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3. 2019年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
 
   第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由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 办法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别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年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高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城乡居民家庭月或者年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情形,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
 
   家庭成员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计算。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就医、租用廉租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
 
   (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三)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
 
   (四)及时 通报 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查证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有效形式。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民对张榜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签署 意见 ,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初步确认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复核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批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保障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及保障金额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对象完备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当地集中受理申请时间。
 
   办结时限不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请对象可能申报不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查证,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对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照顾的人员,按规定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按月发放,农村按季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代发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等方式发放。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鼓励就业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 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城市以季为周期,农村以年为周期。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审批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制度 ,分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被举报的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举报属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四)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五)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或者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期限公示民主评议结果的;
 
   (二)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审核、审核后拒不上报或者拒不审批的;
 
   (三)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或者未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五)行为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障对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4. 重庆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1、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71号)
2、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5.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1、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低工资标准通知》(渝人社发〔2012〕71号)
2、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区县职工低月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低小时工资标准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县职工低月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低小时工资标准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低月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低小时工资标准10.5元/小时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6.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如下: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7.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根据各地区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最低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为60%,最大缴费基数为300%。其中养老保险为8%的个人20%,医疗保险为个人2%8%,失业保险为个人1%单位2%,生育保险为个人不支付单位的1%,工伤保险为个人不支付单位0.5-2%。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8.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2022年一季度,重庆市农村低保标准为6288.9元/年;同比增长率为4.2%,增速低于下文报表中的平均值10.896%, 增速承压。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一、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二、申请城市低保需要什么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2015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法律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它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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