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 2006 29号

2024-05-17 15:40

1. 豫政 2006 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炖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二)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其离退休时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兼顾责任分担和基金安全并保值增值的原则,从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六、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五统一”要求,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规范完善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七、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征缴奖励机制,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征收基金额度以及比上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缴费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现保值增值。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把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豫政 2006 29号

2. 请问一下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最早的养老社会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1891年1月1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

  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奠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此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险的补充、修改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等。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或转发了涉及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如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等。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向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阶段。农村养老保险仍处于探索之中。养老社会保险还存在诸多问题,养老保险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可分为城市、农村两个子系统。通过下列几个行政法规、规章,可对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该《决定》于1991年6月26日作出。《决定》共12项,规定:(1)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缴纳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4)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5)地方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6)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7)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9)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该通知于1995年3月发出,共11项。《通知》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2)明确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3)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各地选择。(4)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据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提供的调查资料,除西藏自治区外,共有 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其中,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云南、青海7省、市选择了实施方案一,北京、天津、浙江、湖南、广东5省、市选择了实施方案二,湖北、河北、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 16个省、自治区及电力、水利、石油、交通、煤炭5个部门,吸收方案一、二的优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第三类方案。海南则实行具有当地特色的办法。

  方案一的基本做法是: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16%记入,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中划入(其中包括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记入的部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息。保值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存款利率并参考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职工退休时,按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算出应发的养老金,按月计发。

  方案二的基本做法是: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缴费额全部或一部分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和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得出;第二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按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算,缴费每满一年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计发;第三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算。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逐年增加,并逐步冲减缴费性养老金,最终实现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社会性养老金两个块组成的目标结合。

  第三类方案的基本做法是: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11%左右记入。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余下部分由企业缴费记入。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该《决定》于1997年7月16日作出,共10项。《决定》在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统一制度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1)关于统一制度的要点。

  一是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是统一个人帐户的规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应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优惠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中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

  (2)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决定》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3)关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符合我国的国际,也是在总结各国养老保险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明智选择。《决定》在强调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鼓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4)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决定》提出,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5)关于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决定》要求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该方案由民政部于1992年1月3日印发,共有7个方面内容:(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2)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费年龄不分性别、职业,均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3)保险资金的筹集。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4)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月交费标准设10个档次(2至20元),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和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个人或集体因故无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可暂时停交;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5)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6)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7)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2.《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由农业部于1992年11月26日印发,共7章26条,主要内容有:(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2)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3)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4)职工养老金统一由企业从承保机构领取,并负责发放。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不满规定年限身故时,其不满规定年限的部分由企业一次性领取,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由承保机构直接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5)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职工养老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社会制度仍处于创建阶段,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都作过概括和分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如: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和待遇水平的现象;基金统筹层次较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个人缴费到位的速度慢,个人帐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编写的研究报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指出:中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不能将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需对其退休工人负有很多的责任;二是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缴纳的费率可能是在20%- 40%之间不等,这无异于同一个产品收取不同的销售或增值税,没有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三是现行制度将全国分成许多市级统筹单位,使得工人的退休待遇难以转移,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四是由于几乎所有养老保险费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支付给养老保险金节余的利息率也是名义的,在目前制度下设立的个人帐户大多是空帐户,帐户中几乎没有什么实际资产,这样的空帐户根本不能满足积累养老保险基金的目标;五是现有制度要求将80%的养老保险金节余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由于近年的利息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养老保险金节余实际上是在损失它的购买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对养老基金节余的自主管理权,将这部分节余实际上是在损失它的购买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对养老基金节余的自主管理权,将这部分节余投资于地方项目,导致低效益的资本配置;六是由于目前的空帐制度和缺乏基金的积累用于有较高回报率的国内基础设施和其他长期投资,失去了调整投资结构的机会。

  综上所述,就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而言,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不统一;(2)覆盖面太小;(3)统筹层次低;(4)费用负担失衡;(5)个人户头"空帐";(6)基金保值增值困难;(7)基金被挤占挪用;(8)管理体制不顺;(9)管理成本提高;(10)管理服务水平不高。

  三、解决我国养老保险中的上述问题,既需要法律措施,也需要非法律措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法律措施是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基本手段。我们认为可以从立法、规划、执法和宣传、教育、服务等方面寻求法律对策。

  (一)加强养老保险立法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改革阶段,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还处于"决定"、"通知"和部分规章的层次。在上述文件贯彻、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后,必须制定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有三种立法结构模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是"《社会保障法》(或称《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配套养老保险规章+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规章";第二种是"《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配套养老保险规章+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规章";第三种是"《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条例》+配套养老保险规章+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规章"。此外,还应专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法》或《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将来的养老保险立法,应将近年来改革的成功经验吸收进来。

  1.在养老保险立法原则上,应明确肯定以下各项原则:(1)养老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原则。西方福利国家推行的高标准福利已带来许多消极作用,我国应引以为戒。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较多,需要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和养老保险结构的改善,逐步调低替代率。(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应当有较强的自我保障意识,不得过份依赖国家和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为限度。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应当是多层次的,以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要。(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保险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须先投保,后受益。先尽义务,后享权利。(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养老保险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过这一机制享受社会平均基本生活待遇,体现了公平原则。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建立个人帐户,并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所差别的做法,则体现了激励人们劳动热情的效率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最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5)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

  2.在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上,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的客观条件下,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应当覆盖到所有履行缴费义务的居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也应逐步推广覆盖面。

  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测算,确定缴费比例,并严格执行。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稳妥操作,又要积极探索。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和原则。

  5.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待遇给付上,应明确给付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同时明确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法律机制。

  6.在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上,应明确规定决策、执行机构及分级管理的权限,解决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养老保险规划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行整体规划:

  1.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体规划、分别设计

  我国的城镇、农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两者差距应当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如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完全忽视农村,则无疑加剧城乡的差别。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乡的联系将进一步加深,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也正在发展。应当为将来的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留有余地。考虑到客观现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还是以分别设计为宜。

  2.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行统一规划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三者并行不悖,使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巩固。

  3.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进行规划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的目标,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最迟在1998 年内完成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工作。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否就满足于省级统筹呢?我们认为,省级统筹仍然是地区性统筹,还不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考虑养老基金的国家统筹问题以及国家统筹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特征,合理规划养老保险体系

  杜鹏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根据人口预测结果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迅速老龄化,在未来30年内,年龄结构类型将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此后,向高度老龄化发展。中国未来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60岁以上人口比重从 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从10.15%上升到 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龄化程度急剧提高,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相关的是,我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在未来数十年间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少儿人口抚养比继续呈下降趋势,老年人口抚养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国总人口抚养比会因少儿人口抚养比的下降而达到最低点,在2010年以后又开始增长,预测计将从2010年的 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间,少儿人口抚养比基本稳定,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加快,人口总抚养比的变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上升的影响。老年人口成为社会的主要被抚养人口。预计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从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抚养比的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大于少儿抚养比变化的影响,少年儿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费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来越多地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满足。

  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人口抚养比最低、劳动人口负担最轻的时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段劳动人口最多而总抚养比最低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特别是养老保险),为即将到来的高度老龄化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们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及人口总抚养比老年人口抚养比化的预测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养老保障总体方案的重要依据。应尽快着手规划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养老保险事业规划)。

  (三)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规政策

  没有法制,就难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这样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上,如不严格依法办事,则容易留下严重后患。养老保险立法应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个人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2)企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逾期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4)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依法运用基金;(5)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个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7)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规的宣传咨询

  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但相当一部分群众并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还不够。通过有组织的宣传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与意识和自觉程度,使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组织养老保险法律知识的专门咨询服务,解决广大保障对象的困惑。

  (五)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

  应当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或专门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执法的研究,发表、出版更高质量的专题论著,在高等院校培养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人才(包括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为即将迅速崛起的保障事业储备必要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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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南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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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 养老金法律规定

一、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4款还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制定和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保障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加了新的规定:即除增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还作了较全面的增添: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三、在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比如,《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确要求。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全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五、《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六、《刑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将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期废止。据了解,该办法对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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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国 务 院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7.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什么两条线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其中一个重大举措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得到明确划分。
  (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行使管理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业务,包括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基金的会计核算、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与管理、基金结余额的安排等项工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基金行使监督职责。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结余基金的安排,审核、汇总基金预算和决算,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为了保证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的正常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户"三个专用账户。
  "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调剂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调剂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暂存滞纳金收入;暂存财政补贴收入;暂存其他收入。"基金收入户"基金按期全部划转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
  "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基金;接受国债到期的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划拨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金。
  "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1~2个月的基金支付周转金;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的利息;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基金。该账户原则上只支不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后,有关方面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资料来源:《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什么两条线管理

8. 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问题

  【律师点评】

  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把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作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这一制度仅适用与新养老保险制度(即(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前参加工作,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在实践中被称为"中人",用以区别新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即所谓的"老人"以及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即所谓的"新人"),因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年限长短还核发养老保险金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增加一部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用以平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过渡性养老保险金是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职工历年平均缴费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乘积,再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以及1.0-1.4%的系数。因此,视同缴费越长,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即越高。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