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介绍

2024-05-19 15:43

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介绍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经2015年7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介绍

2.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亮点及下步宣传贯彻工作,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发布了《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问:近年来,环境保护部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对《办法》的出台具有哪些参考和借鉴价值?答: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圆明园听证会的成功召开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先后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2014年9月,我部还专门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研讨班,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公众参与环保事务进行研讨,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地方层面,河北、山西、沈阳、昆明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对本省(市)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使公众参与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理性化,也为《办法》这部国家层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规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问:《办法》具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答:《办法》起草过程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包括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意见建议,从制定本身开始就贯彻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依次为: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具有以下亮点:一是原则依据强。《办法》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了我部过去出台的有关文件和指导意见,借鉴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制定的各项内容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强调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加强环境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参与机制。二是参与方式广。《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贯彻和体现了环保部门在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办法》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三是监督举报实。《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通过这些详细措施,《办法》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四是保障措施多。《办法》强调环保部门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事务,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办法》还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问:《办法》的出台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答: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办法》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全面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对缓解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构建新型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模式、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中国具有积极意义。问:环保部门下步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答:环境保护部门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总则,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抓手,继续加大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推动力度,形成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新局面。一、抓好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将定期到各地就《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深入基层调研《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新做法,建立公众参与示范试点,带动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二是做好宣传引导。在重点媒体和环境保护部系统报刊、网络、新媒体平台上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组织专家学者对《办法》进行解读,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开展能力培训。既要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公众参与能力建设培训,使他们熟悉、理解和把握《办法》内容,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也要积极组织对社会公众,包括环保社会组织的环保综合能力培训,提高他们有效参与能力。四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探索出符合各地实情的公众参与模式和方法,开辟公众参与的新路径。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联动,确保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报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新环保法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及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规定了公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途径。同时《办法(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环保公共事务,规定环保部门可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会议决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报道

4.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部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2015年7月13日

5.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6. 公众如何参与环保?

无论是建立生态制度本身,还是企业的清洁生产等过程,都需要有公众的参与。除此以外,环境的公共性、环境问题的公害性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从一开始就需要公众的参与,而且环境保护正是在公众的推动下发展与成长起来的。
20世纪40~60年代,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等“公害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20世纪60年代以后,作为公众利益代言人的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在各国大量出现。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举行的“地球日”游行活动,是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次环境保护方面的群众运动。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其间举办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共有1000多人参加,这次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但这次会议后,全球的环境恶化趋势仍然有增无减。1984年英国科学家发现、1985年美国科学家证实在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引起了新一轮世界环境问题的讨论。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举行,其间举办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共有165个国家的17000人注册、30000多人参会。会议签署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和公约,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2002年8月,联合国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共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50000人参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环境污染向农村急剧蔓延,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难题。1973年,我国第一次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标志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1978年5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这是最早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我国第一个环保民间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推动民间的环境科学学术交流与研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之后成立了“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组织,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不断发展起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其中,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1382家,占49.9%;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202家,占7.2%;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共1116家,占40.3%;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68家,占2.6%。
公众参与不应该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环境保护活动层面,而是应该积极投入到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这就要求不仅要参加实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有关行动或有关项目,更重要的是人们要改变自己传统的思想观念,建立生态文明的世界观,进而用符合生态文明的方法去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
以往的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往往只停留在珍惜自然、爱护环境上;而生态文明的公众参与不但要求珍惜资源与环境,还要求在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和废物的循环利用与处置等过程中合理操作,在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涉及人们意识和观念的转变,要争取实现人类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福利。这种公平关系意味着穷人和富人都应参与生态文明发展进程,并且具有同等的参与权、分配权和发展权;意味着当代人和下代人都具有责任和权利,是多代人的共同参与。
就我国而言,公众参与环保需要政府系统在整个体系中发挥主导地位,通过政府的引导,让公众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逐步建立良性的公众参与互动机制,最终保证主体系统各项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实现。
在公众参与环保的过程中,无论是公众,还是我们的政府等相关部门,都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公众参与环保是群众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部门有义务给予回应和保护。公众参与环保事业,不是政府对群众的施舍,也不是过去那种以政府为主体动员组织群众运动的老观念,必须把环境保护的观念普及到公众中去,把环境保护行为落实到公众的行为当中,必须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保证公众有效参与环保的一个前提。环境信息公开又称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为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证。
公众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去。早在1997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就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上意义深远。它规定政府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这意味着,群众有权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生活环境的公共决策,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各类民间环保组织,为环保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民间环保组织在保护环境、宣传生态文明方面能起到特殊的作用。民间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出版书籍,印刷资料,举办讲座,组织培训和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开展环保的宣教活动。很多民间环保组织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包括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社区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开展社会监督,参与环境决策,积极建言献策,为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7. 为什么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人多力量大,不管是领导还是监测设计部门都难免有疏漏,为了不要忽略群众的感受和实际利益而提出的
二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把环保意识带进公众的视野,融入公众生活,潜移默化地把环保的种子种到公众意识里,毕竟只有人人自觉自发地保护环境才是可持续的
三是要公众起监督作用,要靠舆论的力量制约政府和有关机构

为什么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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