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24-05-08 06:46

1. 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及《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第三条 建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费,同时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六)推进区域卫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社会化,逐步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七)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规定同步改革,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基金使用可以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八)实行政事分开。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规章及标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营运。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九)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在鞍的中、省直机关及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执行本市统一的改革方案和缴费羰标准。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第五条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业主及职工、符合有关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军人,均为医疗保险对象。第六条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暂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年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超过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纳保险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不列入单位计缴医疗保险费的额度。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在实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起步阶段,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增资数额不作为单位计提医疗保险基金的基数。第十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价格变化以及职工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开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
  (三)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离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四)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负担,以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保留其行政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五)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按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基数缴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交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在清算财产时,必须先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离退休人员十年的医疗保险费。

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 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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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办事程序(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0555-2354126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三、办事程序(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2354126

3. 鞍山市基本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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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监督检查的任务和目的为适应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服务供需双方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医患矛盾,充分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营。第二条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一)鞍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医疗保险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运营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二)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三)设立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抽调代表组成。市监委会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监委会举报或投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行为。第三条监督检查对象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执行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情况。(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1、不严格遵守《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不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2、接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验《医保手册》、使用复式处方;3、不按有关规定向参保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4、为非参保患者“搭车”就诊,违反常规无病开药或将自费药品、非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5、对参保患者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6、将其他人的检查治疗费转嫁给参保者:7、不向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住院患者得不到及时、准确的检查、诊断、治疗;8、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而搞收入提成;9、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0、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重患、分解住院人次;11、收治挂床住院患者,让病人假出院、再次住院虚增住院人次;12、住院费用不合理,未经病人核对签字:13、开具假报销单据,出具假证明,捏造住院病历,将非病种目录内的住院费用混入病种目录内报销;14、记账、结算时弄虚作假,出现无处方、无手续记账,将自费项目混入专用发票报销;15、私自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倒卖、转送;16、不坚持国家、省、市出入院标准;1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二)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1、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2、不及时交回注销的《医保手册》及《结算卡》;3、将工伤、生育的医疗费混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4、不办理申报登记,不准确申报工资总额,有瞒报、漏报现象;5、拖欠、截留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落实;6、不定期向职工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1、将本人的《医保手册》、《结算卡》及就诊、转诊、住院、转院手续转送他人使用,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医院单据、处方、证明或涂改、伪造报销单据;3、用医疗保险基金开药进行倒卖的;4、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或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挂床住院;5、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1、不严格执行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书》;2、占用、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不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和医疗保险费用;4、不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疗费用;5、不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6、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医疗保险费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第五条监督检查处罚的原则《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书。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执行《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撤销其定点资格。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单位或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裁决。第六条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基本医保政策

4. 鞍山市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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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发放。九级一般是4-6个月。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时领取,8个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赔偿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时领取,12个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赔偿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如果你要现在核算,就会按2013年度的平均工资来算,为40263元/年,因为2014年的平均工资还没有统计结果。

5. 鞍山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鞍山市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地税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为逐步实现我市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鞍山市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鞍山城镇地区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行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均应遵照本细则对社会保障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科学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障档案是指各级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行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障档案中的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做了重点的规定,业务文件较少的各参保单位可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与文书档案一并归档整理。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按照我市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档案归档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五条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含保管期限)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应根据各形成档案机构的职能分工划分为:保险业务档案、低保业务档案、保费收缴业务档案、参保单位保险档案。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含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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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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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地税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为逐步实现我市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鞍山市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鞍山城镇地区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行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均应遵照本细则对社会保障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科学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障档案是指各级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行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障档案中的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做了重点的规定,业务文件较少的各参保单位可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与文书档案一并归档整理。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按照我市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档案归档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五条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含保管期限)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应根据各形成档案机构的职能分工划分为:保险业务档案、低保业务档案、保费收缴业务档案、参保单位保险档案。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含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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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6. 鞍山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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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鞍山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鞍山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鞍山市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四、鞍山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五、鞍山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鞍山市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七、鞍山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八、鞍山市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工伤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鞍山市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

7. 鞍山市城镇医保缴费分几个阶段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三个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摘要】
鞍山市城镇医保缴费分几个阶段【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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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医保缴纳分为,2022年度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是¥350每人每年,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10每人每年,居民参保身份年龄至2022年12月31日【回答】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三个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回答】

鞍山市城镇医保缴费分几个阶段

8. 马鞍山职工医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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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是不能直接纳入职工医保的,但是可以办理转换手续,可以直接在原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转职工的手续。需要注意的是:1、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时,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缴费满一年,折算3个月职工医保。2、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转移到职工医保,办理了续接并缴纳了职工医保费的,若续接缴费无空月或间断不超过两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中间转移到职工医保,已缴纳的当年度未享受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不退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4、若续接缴费间断超过两个月的,须有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过渡期。在此期间,该职工可以使用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医保卡)部分。5、居民医保继续沿用职工医保个人编号,住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可继续使用。6、但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需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再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