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2024-05-17 19:28

1. 简述我国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确定货币材料
•   货币材料简称“币材”,是指用来充当货币的物质,确定不同的货币材料就构成不同的货币本位,如确定用黄金充当货币材料就构成金本位。
•   (二)规定货币单位
•    货币单位是指货币制度中规定的货币计量单位。货币单位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二是确定货币单位的“值”。
•   (三)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
•   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主要是指规定主币和辅币。
•   主币就是本位币,是一个国家流通中的基本货币。
•   辅币是以本位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的货币,它是本位币的等份。
•   (四)对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的规定
•   对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是指通过法律对货币的支付偿还能力做出规定,即规定货币是无限法偿还是有限法偿。
•   所谓无限法偿,是指无论支付数额多大,无论属于任何形式的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本位币一般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   所谓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支付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收。有限法偿主要是针对辅币而言的。
•   (五)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
•   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辅币都是国家铸造发行的,但本位币即金属货币基本上实行自由铸造;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各国逐渐通过法律把银行券的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
•   (六)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规定
•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规定是指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时候以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其发行货币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与某种金属或某几种资产建立起联系和制约关系。

简述我国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2. 简述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3. 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

货币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定货币材料,即确定哪些商品可以作为币材。

(二)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

(三)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辅币是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

(四)自由铸造、限制铸造,即金属货币流通下货币铸造权的规定。

(五)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货币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 准备制度。

货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单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历史悠久。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被同时法定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和银行券可自由兑换成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金币本位制: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金币本位制的稳定因素遭到破坏。

(二)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是残缺不全,不稳定的货币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货币体系。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是一种没有金属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以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为法偿货币。

我国货币制度是人民币制度。人民币制度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管理调控。

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4. 什么是货币制度,它主要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货币制度是国家对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管理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制度,完善的货币制度能够保证货币和货币流通的稳定,保障货币正常发挥各项职能。
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货币材料
规定货币材料就是规定币材的性质,确定不同的货币材料就形成不同的货币制度。但是哪种物品可以作为货币材料不是国家随心所欲指定的,而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在法律上加以肯定。目前各国都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对货币材料不再做明确规定。
2、规定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是货币本身的计量单位,规定货币单位包括两方面: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二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值。在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货币单位的值是每个货币单位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和成色;
在信用货币尚未脱离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货币单位的值是每个货币单位的含金量;在黄金非货币化后,确定货币单位的值表现为确定或维持本币的汇率。
3、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
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主要指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和法定价格标准,辅币是主币的等分,是小面额货币,主要用于小额交易支付。
金属货币制度下主币是用国家规定的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货币,辅币用贱金属并由国家垄断铸造;信用货币制度下,主币和辅币的发行权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机构。
4、规定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
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分为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无限法偿指不论用于何种支付,不论支付数额有多大,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有限法偿即在一次支付中有法定支付限额的限制,若超过限额,对方可以拒绝接受。
金属货币制度下,一般而言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辅币则是有限法偿,在信用货币制度条件下,国家对各种货币形式支付能力的规定不是十分的明确和绝对。
5、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
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主要分为金属货币的自由铸造与限制铸造、信用货币的分散发行与集中垄断发行。自由铸造指公民有权用国家规定的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在国家造币厂铸造铸币,一般而言主币可以自由铸造;
限制铸造指只能由国家铸造,辅币为限制铸造。信用货币分散发行指各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发行,早期信用货币是分散发行,目前各国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指定机构。
6、规定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为约束货币发行规模维护货币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货币发行者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准备。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作为发行准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扩展资料:
国际货币制度的内容
国际货币制度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
2、汇率制度的安排;
3、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
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理想的国际货币制度能够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保持国际货币秩序的稳定、提供足够的国际清偿能力并保持国际储备资产的信心、保证国际收支失衡得到有效而稳定的调节。迄今为止,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国际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体系的演变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币制度

5. 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货币制度又称币制,是一国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和组织形式。典型的货币制度包括货币材料与货币单位;通货的铸造、发行与流通;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等内容。
1、货币材料:货币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是要有确定的币材。世界上许多国家曾经长期以金属作为货币材料,确定用什么金属作为货币材料就成为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2、货币单位:货币单位也是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之一,在具体的政权背景下,货币单位表现为国家规定的货币名称。世界范围流通的都是信用货币,货币单位的值的确定,就同如何维持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有直接关系。
3、通货的铸造、发行与流通
①将进入流通领域的货币(通货)可以区分本位币和辅币。本位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所铸成的铸币,亦称主币。辅币是主币以下的小额通货,供日常零星交易与找零之用。
②本位币的面值与实际金属价值是一致的,是足值货币,国家规定本位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允许本位币可以自由铸造和熔化的国家,对于流通中磨损超过重量公差的本位币,不准投入流通使用,但可以向政府指定的机构兑换新币,即超差兑换。
③辅币一般用贱金属铸造,其所包含的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但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在一定限额内。在当代纸币条件下,辅币与贱金属铸造的主币经常标示国家名称或者可以体现国家权威,但与历史上金属货币体系中将主币与辅币铸造发行权分别授予不同部门比较,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意义。
4、银行券和纸币是贵金属储量以及相应的金银货币不能满足商品经济发展扩大的需要而出现的产物。银行券是由银行发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货币。早期银行券流通的前提和背景是持券人可随时向发行银行兑换金属货币。
经历1929— 1933年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停止兑现,其流通已不再依靠银行信用,而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从而使银行券转化为纸币。
5、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分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金属货币与银行券同时流通条件下,为了避免银行券过多发行、保证银行券信誉,发行机构按照银行券的实际规模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和外汇资产;另一种情况是纸币流通条件下,发行纸币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维持一定规模的黄金和外汇资产。
发行货币机构按照一定要求与规则持有黄金就是黄金储备制度,是货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国货币稳定的基础。多数国家的黄金储备都集中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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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6. 国家货币制度的内容包括哪些?

国家货币制度是一国政府以法令形式对本国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调节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体系,国家货币制度主要划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两大类型。
对国家货币制度内容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这两种类型货币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相同的,它们都包含了以下基本内容:
(1)规定货币材料。即规定由什么物品来充当货币材料,确立以哪一种物品作为币材,是一国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2)规定货币单位。货币单位是指货币制度中规定的货币计量单位。货币单位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二是确定货币单位的“值”。
(3)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主要是指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就是本位币,是一个国家流通中的基本通货,一般作为该国法定的价格标准。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种主币。辅币是本位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
(4)规定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即规定货币是无限法偿还是有限法偿。
(5)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即规定货币是自由铸造还是限制铸造,是分散发行还是集中垄断发行。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保持适度的规模。
(6)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规定。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是指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时须以某种金属或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其发行货币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与某种金属或某些资产建立起联系和制约关系。

7. 简述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货币材料。货币材料就是规定一国货币用什么物质作为其材料。以不同的物质作为本位货币材料,就形成了不同的货币本位制,即货币制度。
2、货币单位。指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其所包含的价值量。
3、货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规定各种通货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是一国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一国的通货可以分为主币和辅币,他们各有不同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4、准备制度。为了稳定货币,各国货币制度中都包含有准备制度的内容。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管理形式,是规范货币行为的准则。

扩展资料
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
回顾世界货币史,不难发现各种货币制度,包括金本位、银本位、铜本位、金银复本位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等,基本上是围绕贵金属建立起来的。
1625年瑞典政府实行铜本位;1717年英国建立了金本位。在19世纪初英国实行金本位制度,法国实行金银复本位,德国、奥匈帝国、俄国、远东国家都实行银本位。
1880-1914年的35年间,西方主要国家通行金本位制,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自由输出入。
1914年到二战结束前夕,世界经济遭遇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大萧条,国际贸易体系进入了空前混乱时期。
其间形成了英、美、法三大国为中心的三个货币集团(英镑集团、美元集团、法郎集团),三大集团以各自国家的货币作为储备货币和国际清偿力的主要来源。
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争夺国际货币金融主导权的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
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名义上是一种可调节的汇率制度,其本质是固定汇率。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国际货币体系逐渐从固定汇率体制向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过渡,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货币逐渐成为各国储备对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8年4月1日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条文并正式生效,实行所谓“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新的汇率协议使各国在汇率制度选择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所以现在各国实行的汇率制度多种多样,有单独浮动、钉住浮动、弹性浮动、联合浮动等等。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货币实现了自由浮动。
大多数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在货币局制度、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可调节的固定汇率、有管理浮动等制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在经历了拉美货币危机和欧洲货币危机之后,实行软钉住的国家在减少,实行硬钉住和浮动汇率的国家在增加。
这种趋势在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主要原因是从前实行软钉住和浮动汇率的国家进入欧元区之后变成了硬钉住。新兴市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行软钉住和浮动汇率的国家仍占多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际货币体系的危机与重构

简述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8. 什么是国际货币制度它包括哪些内容

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
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
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
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
5、国际结算的原则。
一、外交特权犯罪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这种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的。一般解决的方式是:(1)要求派遣国召回;(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二、司法协助是什么?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另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栽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三、联合国世界联合会创立宗旨
联合国世界联合会创立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一、宗旨。协定第1条从六个方面阐明基金的宗旨:通过国际货币合作和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谋求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研究、协调和监督国际货币关系的世界性机构。二、职能与业务范围。职能之一是通过业务活动执行协定条款和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顺利运转;职能之二是利用它审批贷款和监督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力,对中、小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施加影响。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发放中期贷款。三、组织体制。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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