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司投资项目如何募集资金

2024-05-19 19:10

1. 资本公司投资项目如何募集资金

1、资本公司投资项目一般都通过成立基金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一、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股东的条件:
    一)持股5%以上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2)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3)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6)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
1、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2、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4、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5、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A、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B、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C、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 
  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
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持股5%以下境内股东只需提供上述1-2、7-8项材料,自然人股东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7、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
9、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10、内部管理制度
11、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3)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2、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3、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希望可以帮到你!

资本公司投资项目如何募集资金

2. 高额回报的理财违法吗

股票期货外汇黄金都属于高额回报的理财不违法,理财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固定存款拿利息的理财方式,这种理财许诺的高额利息就要小心是非法集资了,因为有高额回报的资本运作都会伴随着风险,没有风险那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是通过交易买卖来运作资金获得利润的理财,这种是自主去买卖交易,利润都是被国家认可的。

3. 河北邮币卡里面的资金什么时候能出金?

邮币卡已经被判定为违规产品了,赶紧联系平台商出金吧。如果已经退市了的不能申请出金,可以提出赔偿。
7月1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了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特大诈骗案的进展,经过前期调查取证,这批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义乌检方称,该案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围广,受害人众多,案件办理十分棘手。
邮币卡交易是近三年来流行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诈骗,这种交易把邮票、纪念币等当做股票来交易,先制造暴涨的行情,在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后,行情急转直下连续暴跌,绝大多数投资者都难逃血本无归的结局。河北邮币卡中心是全国交易量最大的邮币卡平台之一,投资者人数达到几十万人。
警方破获特大诈骗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了邮币卡诈骗案的进展,案件已经进入案管和公诉部门,义乌检方称,邮币卡诈骗案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围广,受害人众多,案件办理十分棘手。据悉,义乌警方通过缜密侦查,一举查处邮币卡诈骗案21件148余人。
去年12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统一调度江南、金东、义乌、东阳、舟山普陀五地警方,在山西太原端掉了一个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网络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92人。他们都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下称“滨海大宗”)会员公司浙江华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华恩”)的员工。
12月30日,警方顺藤摸瓜,冻结了滨海大宗银行账户10.2亿元资金,还从交易所服务器后台导出了由浙江华恩开发的4.5万名受害者。
浙江华恩不过是滨海大宗约2000家会员公司的其中一家。滨海大宗又称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2015年清整部际联席会议对全国贵金属、原油现货交易发起新一轮整治后,滨海大宗于当年10月开始转型交易邮币卡,并且后来居上,一度以单日20亿元左右的成交金额位居全国邮币卡电子盘首位。到去年底停盘前,滨海大宗一共上线了268只邮票和纪念币。
邮币卡交易涉嫌违法犯罪:和之前的贵金属、原油现货欺诈类似,邮币卡交易属于一种新型金融诈骗,近三年流行起来。这种交易把邮票、纪念币等当做股票来交易,先制造暴涨的行情,在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后,行情急转直下连续暴跌。庄家获得巨额收益后再制造新一轮行情,而绝大多数投资者都难逃血本无归的结局。目前,各地邮币卡电子交易平台约有120家。
今年1月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持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要求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地方交易场所。会议指出,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有关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涉嫌欺诈误导投资者,影响社会稳定,亟须予以清理整治。
记者获得的一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对邮币卡平台欺诈行为有详细的描述。
《通知》称,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场所提交一定数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户申购,摇号中签确定申购结果后次日开始连续集中交易。
具体而言,该交易模式分为发售和交易两个环节,其中,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跌停板。
文件指出,这类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环节采用集中连续竞价、T+0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5等有关规定。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并无相应的产品入库,有的甚至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坐庄交易,涉嫌诈骗等犯罪。
监管者提醒,邮币卡虽然发售模式与证券发行上市类似,但是产品上市数量极少,且大多封闭运行,藏品实物托管的真实性存疑。交易品种经平台封闭交易和人为炒作,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实物交收比例不高。这些操纵价格、客损分成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河北邮币卡里面的资金什么时候能出金?

4. 什么是风险投资合伙人

风险投资是指在私人企业里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狭义上讲(美国的定义),风险投资资金是由投资者向创业者或年轻企业提供的种子期、早期以及发展期所需的资金,以获取目标企业的股权,并最终获得高额回报。广义上讲(欧洲的定义),风险投资资金是由投资者向私人企业(非上市企业)提供的所有权益性资金以获取目标企业的股份,并使资本最大限度地增值。由于风险资金大多投资在新兴行业的年轻企业,企业处于创业的早期或者发展期,甚至种子期(或称概念期),这些企业从早期到成熟期还需经过一个较长远的创业发展的过程(通常这个过程需要3年-5年甚至5年-10年),所以风险投资具有长远性。同时由于所投资的企业是一个私人企业,在企业上市之前风险投资从这些企业所获得的股份几乎没有流通市场,无法体现这些股份的价值,所以这些股份很难转让或出售,流动性极差。同时转让这些股份受到很多非市场方面的约束。因此,风险投资的主要特点是投资周期长和流动性差。但是,数年以后一旦这些企业成功上市或被并购,风险投资将获得惊人的收益(通常5—10倍,甚至数十倍的回报)。由此可见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其目的是使资本最大限度地增值。风险投资始于美国,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的20—30年代,美国少数富裕的家族拥有可观的资金,他们希望通过正常的投资活动使资产最大限度地增值。由于对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的担心,通过获得利息使他们的资产增值明显不能满足他们的愿望,同时他们希望通过权益性投资建立和控制一些新兴企业。另外一方面,一些创业者(主要来自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他们有着好的商业点子或创意,但苦于没有资金,因此,他们就找到这些富裕的家族,向他们显示其宏伟的蓝图以获得资金的支持。开始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富裕的家族不愿透露他们的名字,所以人们称他们为“天使”(Angel)。同时通常需要通过私人关系才能找到这些天使以获得天使资金。由于风险投资是长远投资,投资决策是一个复杂过程,投资者需要对行业和技术方面有相当的了解,然而这些富裕的家族通常对行业和技术方面又不大了解,因此,一些大的富裕的家族就雇佣一些专业人员为他们作投资决策。这样就形成一些以家族为基础的风险投资机构。
  从20年代到40年代,美国的风险投资处于一种萌芽阶段(民间的和非专业化)。二战以后,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一个雏形阶段。风险投资的模式慢慢形成。这种模式一直引用至今。约翰·H·惠特尼(John H.Whitney)、乔治斯·杜利奥特(Georges Doriot)和阿瑟·罗克(Arthur Rock)是美国早期杰出的风险资本家,他们为美国的风险投资的创立、专业化运作和产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惠特尼在二战期间是美国陆军情报部门的上尉,在法国南部执行任务时被纳粹抓获,1945年,他逃跑成功。1945年—1956年任美国国务院特别文化关系和国际信息服务顾问。1956年任美国驻英国大使。二战之前他曾进行过风险投资。1946年惠特尼出资500万美元创立美国第一家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惠特尼公司(Whitney & Company),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现在惠特尼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风险投资公司之一。惠特尼充分认识到风险投资将对战后美国经济繁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他认为风险投资的运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风险投资必须要进行系统化和专业化运作。风险投资公司必须要雇佣专业投资专家来管理风险资金,风险资金应该扶持新兴产业。同时惠特尼认为必须投资于人,一个好的点子或创意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创业团队是不能成功的。他说:“好的点子一美分一打,好的人太少了。”由此可见风险资本家对优秀创业人才的看重,其程度远远超过一个好的创意和一个好的产品。惠特尼的一生曾为350多家企业(如康柏公司)提供过风险资金。
  1946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乔治斯·杜利奥特和波士顿美联储的拉福·富兰德斯(Ralph E. Flanders)创建了美国首家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发公司(ARD),主要目的是帮助那些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为他们提供风险资金,使他们
的科研成果很快商业化,走向市场。杜利奥特认为风险投资公司只是为创业者提供风险资金是不够的,同时必须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他们提供一系列帮助。在他看来资产增值只是一个回报,不是最终的目标。他认为风险资本家的最终目的或任务就是缔造创新的企业家和创新的企业。美国研发公司曾为数码仪器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rp)提供过风险资金。
  阿瑟·罗克是另外一位风险投资家的先驱,他经常被称为“风险资本家的教务长”。他创造性地确定了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和投资回报的分享。同时他也认为风险投资所扶持的不光是产品,更重要的是有好的点子的杰出人才(尤其是年轻的工程师)。阿瑟·罗克曾为苹果计算机公司(Apple Computer)等企业提供过风险资金。他们的所有这些观点都成为当今美国风险投资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结构,风险投资的方向,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以及风险投资的目的。
  到了5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扶持小企业,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下于1953年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案,创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SBA的职能是:尽可能地扶持、帮助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以及对小企业提供顾问咨询服务。SBA直接对小企业提供贷款,以及为小企业向银行作担保,使小企业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同时为小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和在管理和技术方面提供帮助和培训等。自1953年创业以来到目前为止,SBA已为1 280万家小企业提供直接和间接的帮助,目前SBA向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达250亿美元Q)。1958年,通过了投资法案创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在SBA的许可证下,SBIC可以是一个私人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在高风险的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现在SBIC成为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家族中的重要一员。
  70年代晚期到90年代初期,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一个发展期。70年代的晚期,大多数美国人认识到风险投资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动力源。美国政府也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向风险投资倾斜的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和鼓励性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法案有:减低资本收益税法案(TCGRA),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小企业投资激励法案(SBⅡA)和员工退休收入保障资产计划法案(ERISA PLAN ASSETS)。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第一次允许养老金进入风险资金和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养老金可参与风险投资。小企业投资激励法案和员工退休收入保障资产计划法案大大地简化了风险投资的运作,并且在法律上规定了养老金机构可成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其结果是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更容易、快捷和有效创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资金(Limited Partnership),以及更容易、快捷和有效地在新兴企业里进行风险投资。
  90年代晚期,信息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给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带来勃勃生机。从此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在美国投入的风险资金从1983年的40亿美元迅速增加到1996年的300亿美元(是1983年的7.5倍),1999年投入的风险资金达356亿美元(是1983年的9倍),2000年投入的风险资金达到688亿美元①。1996年的一个调研显示:1996年只有10亿美元(占总的风险投资额的3%)的风险资金投资到早期的企业里。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应用,这种投资格局迅速被改变。1998年,根据美国著名咨询公司(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的报告:1998年,41%的风险资金进入了创业期(也称概念期或种子期)和早期的企业里,这些企业在数量上占当年的总风险企业(风险资金扶持过的企业)的50%。风险投资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美国经济活力的“助燃剂”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风险投资创造了无数个新的工作位置。例如50年代的中期美国硅谷地区还是只有约10万农民的偏僻的农村,随着一些风险资金扶持的企业(如:英特尔公司等)来这里安家落户,到60年代中期,硅谷的就业人数增加到27万多。到了1984年,就业人数达75万,每年增加4万个工作位置。根据Coopers &Ly brand的调研显示,1992年-1996年,风险资金扶持的企业每年增加40%的员工,而大公司则每年裁员2.5%。同时风险投资加速了产品的创新,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改进了出口贸易,减少了贸易逆差。风险投资已给美国造就了数以千计的巨无霸企业(如:微软、英特尔、思科、雅虎等等),创造了美国极具活力的经济。图表1简单勾勒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阶段。
  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估计已达5000家左右,2000年的风险投资投入达688亿美元,居全球首位,占全球风险投资市场的72%左右。西欧的风险投资也起步较早,主要集中在英国、法国和德国,但发展速度远不及美国,现在居第二位,占20%左右。目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美国很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行跨国风险投资。继以色列以后,亚太地区越来越成为他们的投资重点。世界各地的各国政府也越来越认识到风险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其中反应较快、行动较迅速的要数以色列、印度、新加坡、韩国等。例如,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的报告,到1999年底新加坡已累计建立了100多亿美元的风险资金。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中期,几乎与新加坡同时起步,但是由于缺乏风险资金来源,尚没形成高效的退出渠道,缺乏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和专业化运作,以及没有相应的鼓励风险创业的政策和法规等多种原因,80年代一直发展较缓慢。到了90年代有了明显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约100家,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风险投资公司约40家。但是中国的风险投资业仍有待政策的倾斜和法规的尽早建立,使之迅速健康发展

5. 上海道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这个不是很清楚,现在骗子太多了,有些企业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股权众筹”等名义诈骗群众钱财;一些“三无”企业没有任何实际项目,没有经营资产,更不具备申请上市或挂牌条件,却自称“马上要上市”需要融资搞非法集资;一些虚构的原始股项目甚至傍上境外资本市场,把自己的企业包装为一家外资企业。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上海道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pe-环球创富基金怎么样? 是不是骗人的?

  华夏时报》记者接到投资人举报,环球创富组合基金涉嫌借PE诈骗。只要一年的时间,一万块钱可以变成三万六,高达260%的投资回报率超过了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任何投资方式,这或许就是全球投资回报率最高的一只基金。但事实上这就是一个集资诈骗圈套。

  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但是鞍山的李萌(化名)已经在短短的两周时间内接到不下十几个电话,内容惊人地相同——给他一个成为合伙人的机会。“几乎每个人都言之凿凿地告诉我,只要一万块钱的投入,一年的时间回报就有三万多。”李萌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说不心动,那是假的,毕竟向其推荐的都是自己的亲戚还有多年的老同学。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这家自称排名世界家族性资产管理公司17位的基金募资中,对于“合伙人”的要求却只能每笔投且只能投1000欧元,也可以人民币1万元的形式入股。

  “显然这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假借PE进行诈骗的事件,首先是币种的区别,外币PE不可能选择人民币作为自己的资金募集方,而且这些限定了金额的投资也明显有悖于一般正规PE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北京富莱晨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副总监陈君豪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即便募集成功,也不可能一年就兑现回报,因为正常的基金往往有长达十年的封闭期。

  而由于国内迟迟没有出台对于PE行业的监管,打着PE旗号的募资机构已经成为了非法融资的新外衣。

  PE成复利传销的新衣

  李萌一边向记者出示材料一边表示,自己身边朋友最早接触这家基金公司的也只有一两个,然而不到一个月,向他推荐该基金的人数就成倍的增长,“一个是亲戚朋友推荐,可信度比较高,另一个就是确实有人拿到了回报,我之所以多方咨询,也是抱着投资的想法。”

  记者随后在李萌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位拿到这家基金公司回报的投资者——张女士,按照她的要求,记者与她进行了电话连线。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也是在一个多年同事的游说下加入了这个基金,和其他人只能投资1万元不同的是,张女士被“例外”的准许投入5万元,三个月以后这笔钱变成了6万元,“不过根据基金的规定,先期只能拿到本金5万,剩下的1万还要等一年。”

  这就意味着,一年后可以变身为三万六的高回报基金实际尚未有人真正享受到丰厚的利润。与此同时,记者从国内专业的LP(limited partners,有限合伙人)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徐刚处了解到,目前国际上通行的PE基金,能够获得每年30%回报率的已经算是一流的基金了,“更好的基金可能会达到50%,个别最好的基金甚至会达到100%,但这也只是某一年,往往不会出现连年的高额回报率。”徐刚如是说。

  有意思的是,对于260%的离谱回报率,投资者张女士告诉记者,环球创富之所以给出这么高的回报,一是来自投资的精准,二是来自复利的模式。在她看来,基金由于主要投资那些准IPO的公司,一旦上市后,其回报率高达数千倍的不胜枚举。但在谈及具体的回报案例时,无论是完美时空还是橡果国际,其PE的投资回报最高也只有75倍,距离其描述的数千倍相去甚远。

  而按照所谓独特的复利模式,环球创富将一万元的投入,形容成仅需三年投资收益就能高达46.656万元。除此之外,公司用长达50页的内容详细介绍了如何成为环球直购代理人,承诺每介绍一人加盟投资,可以获取700元的介绍费用,几乎完全照搬已经被严令禁止的传销模式。

  随后记者与张女士联系,希望与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是当地负责人面谈,张女士表示,由于公司高管大多都忙于投资项目,没有时间与投资人沟通,倘若看到公司材料后想要购买,可以申请一个用户名和密码,直接通过网络登录到公司的“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网页,之后进行基金买卖交易。

  “骗子公司仿冒PE的最大特征就是公司有很多分支机构,名字往往都与全球挂钩,而且所有的管理人都曾在某著名公司任职,但当你去查的时候,往往找不到这家公司。只要稍加注意,其实很好辨认。”清科集团的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投资人之所以上当,很大的因素是高额回报迷失了分辨能力。

  行业监管真空成诈骗温床

  事实上,作为舶来品的PE,从最初出现在市场上,到为广大百姓所熟知,也仅仅不过几年的时间,然后和PE超乎常态的发展速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管却迟迟没有推出相关的规范化管理,这也使得漏洞频出的PE行业成了圈钱的最佳场所。

  在记者拿到的这份长达100多页的公司宣传资料中,2007年9月就已经成立的公司章程显示,环球创富旗下拥有六只子基金,囊括了科技、矿产、证券等诸多热门投资领域,而悠久的历史和名目繁多的总裁、主席乃至全球最权威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AAA级认证都给其披上了国际化专业基金的外壳。

  而为了消除普通投资者的顾虑,环球创富还承诺,其投资风险由相关的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一旦投资失败,基金购买者仍然能够获得稳定的回报。

  实际上,除了环球创富基金之外,近年来,仿冒PE圈钱的事件屡见不鲜。2009年,著名基金霸菱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就曾遭遇此事,以“霸菱CN投资基金”及“香港霸菱亚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名义,设立假冒网站开展非法证券活动,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

  “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对于PE的监管还处于空白期。”北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私下向记者透露,“监管的规定喊了很多年,但好的事很多部门抢着管,不好的事情就没人管,对PE来说就是这样。”

  记者注意到,早在PE行业2006年做大后,市场就传出相关部门开始关注这一领域,并提出该不该管、怎么管?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呼吁,行业小的时候政府可以不介入,但是像2007年做大后政府还不介入就会疏于监管。

  而此前,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国内目前有上千家打着PE招牌的投资公司,其中真正的PE能有多少?恐怕连一半都不到。而打着PE招牌做不是PE事情的人却很多,比如非法集资,所以应该有个监管。

7. APi瑞士外汇公司投资外汇有高额回报。月达到13%一19%回报是真的吗?

假的,而且还是非法行为,在中国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集资,

APi瑞士外汇公司投资外汇有高额回报。月达到13%一19%回报是真的吗?

8. 如何查询集资是否合法

非法集资: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关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
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如,1998年10月6日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先改制后发行”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皖北非法集资案频发高额回报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皮包公司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998年左右部分地区出现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入7800元,拥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进行非法集资,针对上述违法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也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明文归纳的若干种非法集资案型。
11、教育储备金。前一阶段,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随着番禺、湖南、武汉等地先后爆发巨额教育储备金无法返还学生家长的案件,各地政府向后出台政策禁止民办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如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1999)2号文件等。在此之前,国家教委1991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9条规定:“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即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上述非法集资行为。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规定坚决查处企业借“招商”名义非法集资,并且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
非法证券
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浙江丽水女老板非法集资7亿
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 《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河南商丘人大代表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报诱饵
非法集资千变万化诱饵都是“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司法机关屡次打击,但近几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却不在少数,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在跟踪调查中发现,非法集资类犯罪正呈现出四个特点,亟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防范。 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以辽宁为例,有种树、养蚂蚁、养鹅、代销食品的,还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和投资啤酒生产线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形势,巧妙伪装、加强炒作。有的还擅自成立有关国家办公机构,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城市下岗、买断工龄职工、较富裕地区的农民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但目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扩展的趋势。
四是异地作案突出。集资诈骗活动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更不利于查处。
领导道具
领导干部为何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时,有的官员端坐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会侃侃而谈。官员和企业老板的合影挂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壁,官员视察的照片占据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要的位置。种种迹象表明,在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 新华社发表评论《领导干部谨防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认为“少数领导干部已经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将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打得火热的官员称为“活道具”,可以说一点儿也没有诬陷和贬损他们。这样的“活道具”远非安徽所独有,在其他地方也时有所见,而且,有的官员并不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他们既然身为地方官员,无论就其地位、见识而言,还是从获取信息、动用资源的能力看,都不会是轻易上当受骗的“低能儿”,所以,他们不会平白无故赤膊上阵为这些企业呐喊鼓噪,对于自己能够为企业发挥的广告宣传作用,他们一定也有着清醒的意识;他们对群众和社会起到的极大的误导作用,往往也不只是客观的结果,而更可能含有主观的成分。
仔细分析起来,某些官员沦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官员只是出席企业的会议,参加企业的活动,此外没有更多更深的介入。只要官员在会议上亮了相,在活动中剪了彩,企业就有机会将官员的形象用来进行广告宣传;与此同时,某些官员亮相、剪彩也不会白忙一场,他们会收取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身价相较明星大腕或许并不高,但他们将自己的形象就这样“卖”给企业,却十足令人痛心。其二,某些官员不满足于默许非法集资企业将自己的照片挂在墙上招徕生意,而是身体力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与非法集资者一起“坐庄”、“操盘”以牟取暴利。如辽宁省丹东市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的护士非法吸纳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警方发现,该案能够发展到如此规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比上述两种形式更胜一筹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惜透支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信誉担保。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6.4亿元。该案之所以能持续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当地一批领导经常到双阳集团视察,为该集团及其负责人戴上一顶又一顶光彩照人的桂冠。在双阳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使更多群众陷入到骗局之中。

4识别方法编辑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5相关建议编辑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传销印象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