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彩票属于有价证券吗?

2024-05-20 06:02

1. 过期彩票属于有价证券吗?

不属。留着玩玩可以。

过期彩票属于有价证券吗?

2. 倒卖火车票可定为有价证券罪吗

倒卖车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3. 一个有趣的刑法问题拜托各位了 3Q

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的刑法并不是我的强项,其次,你问的问题现在在社会上有争议,并没有定论 所以一切都是各家的观点。 我给你找了个案例,看看现在社会上的主要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南周口人罗勇春是一个标准彩迷,经常去福利彩票站买彩票,但未中过奖项。7月15日中午,身上带的钱所剩无几的罗勇春又来到彩票站,发现老板将一些熟客电话订好的彩票夹进杂志,随手放在抽屉里,心想那么多彩票,总会有中奖的。      当晚,罗勇春潜入彩票站偷走了70余张彩票及80元现金。随后,罗勇春因涉嫌盗窃被治安拘留。 但是17日上午,情况发生了变化,民警了解到,被盗的彩票中奖金额共2万多元。中奖彩票作为一种有价票证,虽还未被兑换,但2万多元应作为案值的一部分。此案因此转为了刑事案件。本来这只是一个小案子,但这件事情报道之后却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这件案子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定性,到底构不构成刑事案件。 争论焦点 一方面认为,自从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彩票作为有价证券之一,具有有价证券的特点。如果彩票被认定为有价证券的话,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由此看来,罗某所盗彩票的价值应为彩票出售时的票面金额再加上奖金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以此为标准,前文彩票案应该属于刑事案件。 但另一方面认为,从犯罪构成方面分析,盗窃罪的最低金额是500元。罗某只是偷了80元和几十张彩票而已,如果没有中奖则肯定不构成犯罪,而中奖是带有很大偶然性的。从犯罪客体来说。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果这彩票是被人购买而中奖了,则是正当的;现在不同的是彩票是偷的,这样说来彩票中心也只是损失了几十块钱的彩票而已,假设盗窃罪成立,那该行为已既遂。中奖也只是属于后续行为,不应该归罪于罗某,并且盗窃罪是数额犯,所以价值几十元的彩票根本构不上犯罪,顶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射幸孳息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所有人。 律师意见 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的卢义律师认为,罗永春进行盗窃时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盗窃彩票,期待能够中奖,从而非法获得奖金。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根据彩票所中奖金数额来计算盗窃数额。理由如下: 在上述情况中,罗永春盗窃彩票的主观目的就是期待彩票中奖而领取相应的奖金。由于盗窃彩票如何量刑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民法角度讲,在彩票站购买彩票,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的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中奖人领取奖金的依据就是彩票。可以说,彩票是射幸合同的证明,或者说就是合同的表现形式。中奖人依据所持有彩票进行兑奖。因此,他盗取的彩票可视为有价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把“彩票”定性到能够兑现的有价票证的角度考虑,那罗永春盗窃金额就应该按照彩票实际中奖数额来计算盗窃金额。 但是,应该说明一点,由于罗永春是在开奖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时,彩票中没有中奖还不得而知。第二天知道开奖结果后,彩票确实中奖2万多元,罗永春已经不可能领取彩票所中奖金。这种情况符合盗窃未遂的犯罪形态。罗永春应定性为盗窃2万元,盗窃未遂。 专家意见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裴教授认为,盗窃罪属于数额犯,并且像彩票这种不可预知的利益能否单独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还有待商榷。目前我国对于盗窃彩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首先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道彩票中有大奖而盗窃,那么计算盗窃数额时最好以票面价值加上中奖奖金或奖品的价值;如果其并不知道是否能够中奖,之后也没中奖或还未及刮奖,最好按票面价值计算盗窃数额。从这个案子来看,罗某只盗窃了80块钱和几十张彩票,主观上他并不知道这个彩票是否能够中奖,而根据盗窃数额和彩票价值,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犯罪要件,所以断定它属不属于刑事案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

一个有趣的刑法问题拜托各位了 3Q

4. 彩票属不属于有价证券?

不属于,有价证券是股票,债券,证券之类的

5. 各位法律人士 请帮我分析一下偷彩票的性质 我主要想知道仅仅单纯的盗窃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关系

不记名 不挂失 只是彩票的管理方法,并不表示任何人对自己所购买的合法彩票不享有所有权。这跟人民币不是一个道理么,人民币也是不记名的,但所有人对自己合法所持有的人民币没所有权么。所以彩票的管理方式只是让盗窃事实难以证明而已。但彩票是买彩票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该得到保障。

盗窃彩票有给特殊的地方,就是彩票才2元价值,还有是否过期,特别是是否中奖。
1.如果盗窃没阅奖并且有效的彩票,则构成盗窃行为,但数额非常的小,以体育彩票而言,价值只是2元,所以不够成犯罪。
2.如果盗窃已经中奖的彩票,比如该彩票中奖500万,而去偷窃来,则以中奖数额为犯罪财产数额。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3.如果先偷窃来彩票,后中奖,那依旧以原来彩票价值来计算,比如偷得一彩票,后中奖500万,但依照法律人就以盗窃2元价值物品计算。当然如果中奖后,而偷窃者仍窃据中奖财产,应视为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4.如果盗窃的彩票是过期的废票,则不构成盗窃罪。

各位法律人士 请帮我分析一下偷彩票的性质 我主要想知道仅仅单纯的盗窃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关系

6. 彩票的销售数据为什么要在开奖前统计?

数据在电脑发达的今天已经可以做到即停即开,为什么要花那么久统计呢,这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太幅员辽阔,通讯技术和设备太落后。有时候还出现到晚上10点以后还没公布开奖结果。这时候大家更加相信在造假和操作。买彩票就是娱乐,如果作为职业,坑定会输的一穷二白。为什么呢,这里就要学习概率学了。有人形容买彩票还不如坐马航的飞机赚钱的几率大。

7. 为什么在开奖前,停止半小时售彩票?

因为停止销售后要统计销售数据,不然一二等奖无法计算中奖金额~因为它是浮动等,所以只能封存数据后才可统计清楚,而这些都需要时间,祝你好运,早中大奖。

为什么在开奖前,停止半小时售彩票?

8. 双色球在开奖当日多长时间就不能够买彩票了?

双色球开奖是在每周二、四、日晚上8:00开奖,差不多开奖前半个小时就不售彩了,大多数网站都是这样的,售彩时间这么长不用担心买不到的,科技这么发达即使不在电脑前也可以用手机买,我时常利用上下班在地铁上的时间在必  赢  彩票用手机买的,挺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