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后投资者有哪些救济方法?

2024-05-19 03:48

1. 债券违约后投资者有哪些救济方法?

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救济方法:一是自主协商。如果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债权人可以考虑选择自主协商方式,与债务人就后续的偿债安排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求偿,往往费时费力。首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必不可少。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但法官审理管辖权异议及所花费时间并不计算在其中,且经过法院内部程序,法官还可申请延长审限。一审判决后,发行人还可通过提出上诉等手段,拖延判决的生效。而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追求的更多是双方共赢。协商适度延期,目标在于减少处置成本以及提高处置效率。由于法律诉讼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协商是一个较为实用的措施,通过适度延期,能减少处置成本以及提高处置效率。但谈判的弊端也显而易见,谈判达成协议是否能够履行需依靠发行人的自觉并受限于其届时的偿债能力。若发行人反悔或届时其偿能力进一步恶化,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协议,此时再进行起诉很可能意味着债券持有人耽误起诉时机,甚至会为此丧失保全机会,导致债务人有效资产被其他人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查封冻结,进而丧失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此外,即使谈判后达成的协议被履行了,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该协议项下的清偿还可能被认定是个别清偿而被撤销。二是仲裁。一般而言,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时效上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费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践中有私募债持有人采用该方式解决纠纷。三是违约求偿诉讼。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投资人可以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等。四是破产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司法处置的同时,为避免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践中,破产诉讼应注意如下要点:(1)未到期债务于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后,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3)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决诉讼应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4)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清偿原则上无效。(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各种费用-税费-普通债权-次级债权-股权。(6)有担保债权有一定优势,可先通过谈判获取一定担保保障。

债券违约后投资者有哪些救济方法?

2. 有哪些律法能够给予投资者法律保障?有无健全的机制?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长期以来的重点工作之一。
证监会分别召开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研究了需要重点推进和抓紧抓实的几项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继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科技化水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完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维权法律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召开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会议上,证监会的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中同样提及投资者保护:加强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强化稽查执法力度,大力推进监管科技建设,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反复地提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更加完善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律的使命,也是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石。投资者保护,不光是为投资者“解扣子”,更重要的是为投资者“指路子”。
同时,投资者保护也是一项长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
我们看到,证监会的各项制度安排和监管工作都围绕和体现着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并形成了从源头预防、日常监管、稽查执法、纠纷解决、优化赔偿的一整套保护体系。比如,严格股票融资审核,为投资者把好市场“产品关”;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回报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执法,划出投资者权益维护的红线;围绕市场形势和监管重心,持续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教育。

尽管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任务依然艰巨,还有许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对此曾有过一番表述:在立法层面,应当更加集中细致地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应当积极推动示范判决制度,积极探索前置调解程序等,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在监管层面,在进一步加大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当更新理念、创新机制,通过提高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等方式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
相关的工作正不断取得新进展。比如,投服中心就恒康医疗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立案受理。这是投服中心首次针对资本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支持诉讼。同时,这一案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案。

此举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司法实践,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中小投资者寻求赔偿的专业支持问题,特别是通过这一案件,改革创新一套损失计算逻辑和认定方法,有助于解决受损投资者寻求赔偿专业能力不足的难题,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需求。
“投资者保护重如泰山”。这项工作的每个环节正不断完善,一张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投保大网”已经延伸至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真正地做到让广大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

3. 权利救济原则有哪几种?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    
         公民权利是宪法的重要标志,列宁曾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的纸。”   宪法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目的,侵害公民权利就是侵害宪法。宪法对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或举例、或列举但都不能穷尽。如果说只有侵害了宪法规定的权利或对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法律权利才救济,则有违立宪主义的本质。立宪主义承认权利先于宪法。一切对个人的侵害,不管有无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宪政的人权目的看,都应施以救济。  
        及时救济原则    
       权利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正义的一条公理是: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迟来的正义根本就不是正义。正义在救济时间上体现为及时。及时原则在公力救济如司法救济上要求救济程序应提供及时的判决。在这里,“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因为“草率作出的判决容易出错。”而“拖延解决争执会促使人们把问题‘私了’。”并且还会“妨碍人们安排其生活。”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完成救济必然造成秩序链条的断裂,随时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程序破坏。  
        充分救济原则    
       如果说及时救济是强调权利救济的时间性要求,那么充分救济是对权利救济的质量上的要求。如何才算充分?这是一个难以令冲突和纠纷双方乃至法院都认同的标准。对权利受侵害者而言,希望赔偿是多多亦善;对于侵害者而言,口头的一声“对不起”亦觉多余,而法院对充分的理解因不同法官的成长经历和对当事人的境遇的判断不同而存在差别,法律的规定只有幅度的弹性规定。因此“充分”二字体现权利人、侵害者、法官、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等不同标准之间的协调妥协和形式上的某种统一。充分的救济的底线应满足被侵害者损失的补偿或恢复到原状。精神侵害的充分性尽管难以用金钱衡量,但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仍可起到抚平受伤心灵的作用。  
        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    
       由救济制度保护受侵害的权利从制度设定状态到现实具体的权利保护,需要权利人花费一定的成本去完成这一救济过程。尽管救济从根本理念上讲是维护人性尊严和社会正义,这是无价的,但任何一项具体纠纷中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却是可用金钱来计价的,而且救济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衡量指标也常以金钱形式显现。所以,权利救济的请求者必须考虑达到救济目标所花费的成本。当然,如果从整个社会而言,看待权利救济则必须将权利个体救济成本与救济后的社会整体因救济而带来的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这一层面的分析正如波斯波所说:“对于侵权问题,法律经济学并不重视赔偿目标,而是假设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防止侵权行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社会成本不仅包括直接侵权损失,而且包括社会中无法弥补的法律、行政及其他成本”。  
         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     
       权利救济的历史发展轨迹揭示早期的自(私)力救济存在代价太大、与正义的不完全吻合性、社会秩序的混乱性、缺乏安全感和稳定的预期等缺点,从而产生了公力救济的社会和心理需求,最终以国家为主导的审判机构进行的权利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而逐步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司法的本质是救济。正如凯尔森所言,“法院主要地是确认一个(民事的或刑事的)不法行为已被作出并决定制裁。因而决定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只是次要的。’   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救济,也是实际七各国法定的最后救济手段,因而获得国际普适性。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就明确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宪法体现是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权利被侵犯一样应通过司法审查途能否获得司法最终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障充分性、有效性和现实性的最关键标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揭示了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建构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权利救济原则有哪几种?

4. 存托凭证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有五种维权途径:1、选择存托凭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与试点相关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4、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投服中心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5、通过“12386”证监会热线进行诉求处理。

5. 非财产救济方式有哪些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基本概述
  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但财产权又是现在(在人类发展的长时期内)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要将之单列一类。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现在只好说,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非财产救济方式有哪些

6. 风险投资商投资之后,他的权利有哪些?

  风险投资的常见法律问题  -  [ 公司法律师 税法律师 合同法律师 公司法专业律师 税法专业律师 ]

  风险投资是由一些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并参与其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这些专业人员称为风险投资家,专门机构称为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机构,接受投资的企业称为风险企业,为风险企业投入的资金称为风险资本。新经济离不开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撑。风险投资的起步最早可追溯到美国的20世纪40年代。在近20年的迅速发展中,风险投资已被公认为创新企业增长的"发动机"。

  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风险投资资本运作法律制度,这是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也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得以运转的前提。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形式有:私人资本,合伙基金,公司基金,信托形式的基金组织等等;现在,我国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还正在进行中。

  风险投资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项目的筛选),这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核心环节,即是一个风险投资商确定是否投资于一个新兴的高科技公司或项目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这个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一个风险投资的决策="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市场空间(国家产业政策)+创业者(管理者)素质"。项目的成功选择是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基础。

  风险投资的金融工具安排,即是风险投资商以怎样的金融工具组合来将基金投向风险企业。金融工具的安排主要有:纯债务的安排;普通股的安排;优先股及将上述之相结合,股权是较为普遍的安排方法。风险基金与银行资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风险投资的大多数情形是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

  风险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与其他的投资不同的地方就在于风险投资是一项长线的投资,在投资以后,风险投资商要参与风险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这同时也是作为一项风险投资者的增值服务内容之一。一般地,风险投资者都会在被投资企业内拥有一个或几个的董事职位,以丰富的融资和管理经验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关心风险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但更关心风险基金何时能够套现并牟利;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被兼并或收购;执行事先的投资偿付协议等等;

  资本市场特别是专门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或称为创业板市场)是风险资金完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之后的最佳退出渠道,而且只有风险投资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才能使风险投资资金实现循环和极大地增值,才能激发风险投资家的热情。

  风险投资的合同安排合同安排是指创业者和风险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的。在风险投资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合同安排就更加重要。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互的需求,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合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的法律基础。

  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在投资合同书中,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评定;二是创建企业的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规定:(1)风险企业定期向投资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情况的报告;(2)风险投资家应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3)风险投资家有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和出售股份的权力;(4)风险投资者有参与企业年度业务计划、重大开支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批权;(5)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发行的决策权(否决权),反股权稀释条款;(6)有的风险投资家还会要求企业以已有的资产为抵押或优先清算权。你可以看看这个网站http://taxlawyer.blogbus.com/s1068595/

7.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伦通?

您好,境内投资者持有、交易沪伦通下
存托凭证
,应当符合
上交所
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具体以上交所相关文件为准。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伦通?

8. 合伙人办企业最大投资者有哪些权力?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