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选择权

2024-05-18 10:04

1. 民法上的选择权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法上的选择权

2. 民法上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3. 自主选择权规定

法律分析:自主选择权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主选择权规定

4. 选择权的介绍

选择权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契约到期日或之前,以一固定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或商品)。选择权可分为下列两种:买权(Call Option)和卖权(Put Option)。

5. 自主选择权的自主选择权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自主选择权的自主选择权的相关规定

6. 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那么,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一、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如何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于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可以向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维权,如果涉及数额较大,证据收集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进行起诉要求侵权赔偿损害等。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者如何维权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4、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5、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6、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7、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社交平台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8、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9、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对“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如何处罚”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我们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7. 选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一、选择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选择权的归属问题,实际上是立法者利益衡量的问题。若将选择权交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可以在数个给付中选择最符合债权人意愿的给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如果交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必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给付,选择之债的实现会更有效率。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思路遵循了更有利于债务履行的思路,“当事人约定除外”之规定也体现出民法上尊重意思自治的内核。同时,为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设定了例外情形,便于未来立法对选择之债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在某些特殊交易情形下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选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见,选择权之行使,是以通知的形式做出。通知到达对方后,选择即生效。未经选择的“多项债务标的”,在经过选择后,即成为单一确定的“债务标的”,选择之债也即转化为简单之债,进而债务人得以按约定履行债务。规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也是为了避免因选择权人反复而造成债务迟迟无法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
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选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8. 民法上选择权啥意思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