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

2024-05-15 21:13

1. 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

对外捐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以企业同类货物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外购的资产对外捐赠可以用外购价格作为收入,这样收入成本持平,所得税上没有多交。

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

2. 企业接受捐赠的相关会计处理

如果你这是一个会计题目,必须假设一个前提,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业务或无其他业务,你上面的计算是正确的。在会计实务中,这种假设几乎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一定的纳税期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因此,上述的企业所得税应该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合并计算,可能交的更多,也可能交的较少。

3. 对外捐赠货物,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对外捐赠货物在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同:会计处理上,按照收

对外捐赠货物,在税法上不仅要确认企业所得税,还要确认流转税(增值税),主要是因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如果不在税法上进行调整,则有可能造成企业利用此方式转移利润,侵蚀国家税基。

但在会计制度中,该项支出并未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仅按成本确认营业外支出。
总之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由于立法目的的不同造成的。

对外捐赠货物,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对外捐赠货物在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同:会计处理上,按照收

4.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具体如下:
 
 1、接受股东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接受货币资金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3、接受非货币资金捐赠时:
 
 借:原材料,
 
 贷:递延税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其中,递延税款需要按比例转为“应交税费”。
 
 企业接受捐赠后,捐赠方提供了税务发票,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有人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人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6. 社会组织收到捐赠收怎么报企业所得税入

(一)2020年度税前扣除限额为200×12%=24万元,2019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0万元,小于2020年度扣除限额,在本次申报时全额先予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内;

(二)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内;

(三)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灾区公益性捐赠,2020年度扣除限额为24万元,先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10万元后,剩余限额为24-10=14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可以扣除14万元,超过限额的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内;

(四)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捐赠的50万元,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内。

(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40万元,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内。最后汇总填列第2、7行。【摘要】
社会组织收到捐赠收怎么报企业所得税入【提问】
(一)2020年度税前扣除限额为200×12%=24万元,2019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0万元,小于2020年度扣除限额,在本次申报时全额先予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内;

(二)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内;

(三)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灾区公益性捐赠,2020年度扣除限额为24万元,先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10万元后,剩余限额为24-10=14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可以扣除14万元,超过限额的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内;

(四)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捐赠的50万元,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内。

(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40万元,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内。最后汇总填列第2、7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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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外资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新制度保留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2000]005号)的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1.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额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3.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未作明确。为便于操作,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价值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借:固定资产500000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0(500000×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35000同时:借:所得税33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600000×33%-165000)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8000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外资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8.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是怎样操作的

(一)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对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或定期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也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
(二)纳税申报处理
1、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
2、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第3列“调增金额”。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的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