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2024-05-20 06:11

1.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1.经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提问】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1.经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需要多少资金验资【提问】
需要税务登记吗?【提问】
需要税务登记【回答】
5000资金验资【回答】
能收会员费吗?能接社会捐资吗【提问】
是不应予的,收取相关花费应当有相关的依据。并且要自愿交纳才能够。【回答】
会费缴纳当然自愿,但不缴费可不i认定为会员,合理吗【提问】
合理【回答】
经营范围可以为:奖学、助学、资助贫困户吗【提问】
可以【回答】
可以接受捐资?【提问】
可以!【回答】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2.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您好,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为:(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摘要】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提问】
您好,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为:(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回答】
等条件满足后,您可以进行拿着相关请与当地部门进行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回答】
谢谢【提问】

3.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您好亲!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1、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权威性的学科带头人;
4、有规范的学会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7、有合法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学会名称不能与本县已登记注册的学会重复;
10、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摘要】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提问】
您好亲!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1、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权威性的学科带头人;
4、有规范的学会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7、有合法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学会名称不能与本县已登记注册的学会重复;
10、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回答】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4.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

办理手续为申请登记。按照社团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成立的协会如果活动地域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应该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活动地域在某个区县地域内,可到相应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摘要】
县级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提问】
办理手续为申请登记。按照社团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成立的协会如果活动地域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应该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活动地域在某个区县地域内,可到相应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回答】
只找民政部门就行吗【提问】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回答】
不需要找其他部门吧【提问】
1. 经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回答】
对的【回答】

5.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旨在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2、组织开展各类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3、宣传和普及传统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质。4、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文化市场服务。5、资助传统文化事业,对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6、中国传统文化的咨询与培训。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6.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对外交流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传播艺术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服饰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医学保健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文物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慈善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宗教文化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书画创作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国学文化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玉文化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青少儿国学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 、秘书处、财务部、活动部、培训部、展览部、影视工作部、传媒推广部 、保护和发展地方剧种工作部。

7.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第二条】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由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并对其具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略)【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略)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文化事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