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劳动法外,关怀老师还在哪个法学领域有突出贡献

2024-05-16 02:45

1. 除劳动法外,关怀老师还在哪个法学领域有突出贡献

关怀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自己独到的劳动法学学术思想体系。2004年12月被评为“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和“劳动法优秀科研成果奖”。2014年3月29日,关怀教授因心脏病突发在北京的家中逝世。
他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即开始培养劳动法研究生,历年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劳动法专家。在深研劳动法学理论过程中,关教授形成了独到的劳动法学学术思想体系:(1)其所确立的劳动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已成为劳动法学界的共识,并为国家劳动立法所吸纳;(2)积极提倡劳动合同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确立了集体合同的概念,探讨了其历史发展、特点等理论性问题,就集体合同的制定与实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为国家劳动立法所吸纳;(3)极力宣传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议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案件审判庭,以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审理;(4)认为《工会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工会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6)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仅有13章107条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具体操作,应当尽快出台《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障法》、《劳动监察法》等,以提高劳动法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

除劳动法外,关怀老师还在哪个法学领域有突出贡献

2. 关怀老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讲《劳动法》课程的

关怀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自己独到的劳动法学学术思想体系。2004年12月被评为“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和“劳动法优秀科研成果奖”。2014年3月29日,关怀教授因心脏病突发在北京的家中逝世。
他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即开始培养劳动法研究生,历年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劳动法专家。在深研劳动法学理论过程中,关教授形成了独到的劳动法学学术思想体系:(1)其所确立的劳动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已成为劳动法学界的共识,并为国家劳动立法所吸纳;(2)积极提倡劳动合同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确立了集体合同的概念,探讨了其历史发展、特点等理论性问题,就集体合同的制定与实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为国家劳动立法所吸纳;(3)极力宣传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议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案件审判庭,以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审理;(4)认为《工会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工会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6)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仅有13章107条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具体操作,应当尽快出台《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障法》、《劳动监察法》等,以提高劳动法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

3. 劳动法书籍

《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自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建校起开始在该校从事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为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开拓者之一。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北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企协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委员会顾问,1992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五十年荣誉证书”,2004年获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颁发的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的贡献奖,参加了《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著有《经济立法与经济法》、《经济法》,主编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劳动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劳动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经济法与劳动法学科》等。 

编辑推荐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在协调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劳动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一元化的单一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而今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与发展,劳动关系已发生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此,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为性质多元化并存的、复杂的关系,其中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又有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劳资关系,面对如此复杂的劳动关系,要使这些关系获得协调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劳动法的神圣职责。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中的许多规定,对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得出了极大的挑战,从而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寻求构建新有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先生凭借其多处潜心研究的中国劳动合同理论,和为众多的知名企业担任劳动法顾问期间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51个案例,生动地论述了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百全日制用工等问题,准确全面地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精髓,对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风险和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本书用案例来解读法律条文,让你在轻松阅读中理解法律规定,明白如何操作,特别适合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阅读。 

编辑推荐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中的许多规定,对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得出了极大的挑战,从而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寻求构建新有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先生凭借其多处潜心研究的中国劳动合同理论,和为众多的知名企业担任劳动法顾问期间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51个案例,生动地论述了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百全日制用工等问题,准确全面地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精髓,对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风险和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本书用案例来解读法律条文,让你在轻松阅读中理解法律规定,明白如何操作,特别适合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阅读。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为您提供参考建议。

劳动法书籍

4. 中国法学会首次参加国际劳动法研讨会是在哪一年

  中国法学会首次参加国际劳动法研讨会是在1990年。
  1990年9月28日至30日,亚洲太平洋地区法律协会简称(亚太法协)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了亚太地区第二届劳动法国际讨论会。亚太法协于1966年8月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成立,现拥有20个国家的50个法律组织的学术团体。1985年在堪培拉举行了第一届讨论会。1986年中国法学会被正式接纳为团体会员。自中国法学会入该协会以来,与亚太法协保持着经常的联系。
  这次,中国应“亚太法协”邀请,组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关怀、吴炯、陈应革、纳殿海、张爱丽五位劳动法专家组成。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名誉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为团长。

5. 关怀老师参加亚太法协的劳动法国际研讨会是在哪一年

1990年9月28日至30日,亚洲太平洋地区法律协会简称(亚太法协)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了亚太地区第二届劳动法国际讨论会。亚太法协于1966年8月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成立,现拥有20个国家的50个法律组织的学术团体。1985年在堪培拉举行了第一届讨论会。1986年中国法学会被正式接纳为团体会员。自中国法学会入该协会以来,与亚太法协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次,中国应“亚太法协”邀请,组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关怀、吴炯、陈应革、纳殿海、张爱丽五位劳动法专家组成。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名誉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为团长。

关怀老师参加亚太法协的劳动法国际研讨会是在哪一年

6. 关怀在8年抗战期间在哪读过书?

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                    1927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解放前就读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1948年秋由中共地下党安排赴解放区参加革命,入华北大学政法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工作。1949年9月关怀调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3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教授的主要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企协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委员会顾问、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法学杂志》顾问、《法制与新闻》杂志顾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组委会委员及社会法学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社会法卷主编等。关怀教授自1950年起从事劳动法教学与研究,是我国劳动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为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享有政府津贴的专家[2]。因病于2014年3月29日17时01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7岁

7. 关怀老师进入解放区后曾在哪个大学学习

关怀教授解放前就读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生运动,成为中共地下党领导的青年组织“青工”的成员。1948年由中共地下党安排赴解放区参加革命,入华北大学政治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工作。194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9月调入由谢觉哉同志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后,任法律东京助理,同年10月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员,1953—1964年先后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1964年8月任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室主任,1973年6月调任北京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室主任,1978年重返中国人民大学任教。1979年评为副教授,1986年晋升为教授。从1950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劳动法,献身于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与此同时也从事经济法、民法的研究。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1999年中国法学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建会五十周年庆祝大会,关怀教授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尉健行同志手中接过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五十年荣誉证书》。2004年12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单位及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召开的“《劳动法》实施十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关怀教授受到了表彰,获得两个奖项:“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和“劳动法优秀科研成果教材奖”。

关怀老师进入解放区后曾在哪个大学学习

8. 法律大哥们帮我看一下

我国协警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为备受争议的法律盲区。协警弥补了在编警力不足的缺点,为社会治安管理贡献了重要力量。同时,协警队伍中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规制的现状,又为社会治安增添了新的问题。记者进行了一番研究,又采访了有关专家,希望可以理顺协警制度的理论脉络,并借鉴国外辅警制度成功范例,为我国协警制度的未来发展作出制度设计。 

一、协警辛酸,缘于身份尴尬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安徽阜阳协警向“黑老大”下跪事件,再一次将协警这个特殊群体、特殊制度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04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但这道命令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协警问题,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而在现实中,协警的工作性质、执法权限、福利待遇与维权途径一直饱受争议。很多协警表示,他们的“工资”(津贴)非常微薄,又要无偿加班,随叫随到,而且劳动关系得不到保障。同时,协警队伍中人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个别协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引发社会对协警制度的不满,更有人大代表曾提议取消协警制度。概言之,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协警制度的法律、法规,协警的功过评说、发展走向,缺乏最公正权威的衡量标准。 

目前,由于协警相关立法的缺位,协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满了尴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孟昭阳教授对记者谈到,辅警、协警是对辅助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辅警制度是国外的叫法,在我国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建立协警队伍,可以称之为协警制度。但是,我国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无辅警、协警的提法。我国香港地区有辅警制度,但是香港辅警多是义务性行为,辅警人员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热心公益事业的目的协助警察执行公务,与我国内地很多城市的协警专职化相比,差异较大。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张应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国的辅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辅协警与公安机关的辅协警。社会上的辅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辅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辅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辅协警,分为勤杂类辅协警与执法值勤类辅协警。前者如打字、卫生清洁、门卫、驾驶等,后者如交通辅协警、治安辅协警等。”不同主体使用的辅协警,同一主体在不同岗位上使用的辅协警,其职责、权利等差异较大。同时,协警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都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协警绝称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学者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是协警制度的法律依据。孟昭阳教授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公民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宽泛义务性规定,而不是协警队伍存在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协警的直接法律规制,尚属空白。个别省份出台了规制交通协管员的地方性规定,如云南省公安厅1991年8月10日颁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对协警身份地位、工作职责等,缺乏法律规制。 

二、比较法视角:国外辅警制度纵览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辅助警察的出现是国外群众性治安自治传统的一种承袭与发展。例如,英国自古以来就有治安法官从民间任用“特别警察”协助维持治安的制度。目前,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摩洛哥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设有完备的辅警制度。以英国为例,政府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见警率”,即在公共场所一定范围内可以见到警务人员的数量,“见警率”高则意味着社会治安更有保障。辅警人员也可计算进入“见警率”,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安全信心。从历史沿革上对比而言,我国协警制度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群防群治、全民动员理念下的治安联防组织,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治安联防队伍不复存在,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力不足,“见警率”急剧下降,必须建立协警制度进行弥补。因此,我国协警制度对比国外辅警制度,欠缺相关经验,具有先天上的不足。 

广义上,国外辅警包括以下六类:1.行使一定警察权的“辅助警察”。如英国的“特别警察”,“特别警察”除了岗上待遇之外,没有薪酬。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有自己的职业,任期一般为3年。2.其他行政部门有警察权的执法力量。如英国的移民局情报处、关税总署调查处、商务和工业局调查处、国内电信总局安全调查局等。3.一些行业单位的“警察”。在某种行业单位中,设立专属的“警察”。美国的“校园警察”是一个典型。4.私人保安产业。保安公司是公安行业中进人市场的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服务产业,可弥补地区警力不足。5.私人侦探社。这是一种以调查为主要手段,为顾客提供信息服务的私人企业。在美国,纽约的私人侦探社需要政府的许可和监督,侦探员在实习三年后经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其地位不亚于一般律师。6.民间义务治安组织。在美国许多城市的社区,实施了建立“邻里守护组”的规划,通过这些组织,警察与居民的联系制度化了。余凌云教授说,“安全”大体上分为两类: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警察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立,而在个人安全领域,警察的功能无法满足多种多样的个人安全需求,因此国外辅警制度中各种“辅警服务”应运而生,实际上是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个人的安全需求,同时也达成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安全的客观效果。对比而言,我国的个人安全市场机制由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主导建设。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学宾谈到,国外辅警制度对我国协警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最值得借鉴的就是各国辅警都有严格而科学的辅警制度规定,包括:1.辅警制度具有完备的法规体系。2.辅警的录用程序标准科学。一是公民自愿报名;二是具有严格、完备的资格审查和选拔标准;三是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设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职务序列。4.辅警的权力有限、职责明确。辅警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5.辅警的待遇及工作时数明确。6.设置充满人文关怀的奖励抚恤制度。以英国为例,辅警因执勤负伤或牺牲,比照警察的有关规定,享受最好的医疗和最高的抚恤。 

三、中国协警制度向何处去:义务化或职业化? 

就我国协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方向而言,协警队伍不应当沦为收容所,不应当将协警队伍当做解决临时工作的廉价岗位,而应当让协警队伍建设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余凌云教授指出,我国应尽快出台协警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协警人员遴选程序、协警权限、协警培训、协警薪酬、协警劳动关系等敏感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将协警制度进一步完善。余凌云教授说,“我国协警队伍建设,关键是严把人员来源的准入门槛,借鉴国外的辅警经验,选拔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协警队伍,同时要对协警进行专业培训,配发统一的装备和制服,要与正式警察制服有明显的区别标示。同时,明确协警的权限,他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在雇佣协警人员时,要和被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雇佣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协警人员向正式警察的转化机制,促使协警队伍更加积极健康地发展。” 

对比国外辅协警人员中义务性辅警人员众多的情形,我国也可以开展协警人员义务化模式的探索。余凌云教授谈到,国内志愿者团体很多,志愿者活动也有很深的群众基础,推广义务协警的社会人文环境已经具备。同时义务协警也有助于提高协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吸纳更多具有法律知识、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进入协警行列。 

当然,协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可避免会对当下的协警从业人员产生影响,政府还要从整体体制配套改革上着手,才能将不符合标准的协警替换下来,又不会导致出现新的社会问题。这种更新换代,对社会治安的长久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协警是对辅助性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我国的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协警与公安机关的协警。社会上的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协警,分为勤杂类协警与执法值勤类协警,后者如交通协警、治安协警等。——摘自腾讯网

这属于一片法律盲区,但是也应当受到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如果不打算干了可以试试去仲裁和诉讼,想要提高待遇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局长信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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