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一题,共15分)

2024-05-17 02:41

1. 四、案例分析题(一题,共15分)

答: 很明显,本案被告实行了不正当竞争中的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蒙牛“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蒙牛“酸酸乳”为未注册驰名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一被告董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白雪公主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酸酸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附注: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以下11种,分别是——
(1)“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季节性降价;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表现十一:“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希望你能满意!:)

四、案例分析题(一题,共15分)

2. 案例分析题。(共3道试题,每题15分)

1、应该提供,股东的基本权利
2、相当于公司内部的“宪法”,各股东必须遵守
3、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1000×30%-240万

3.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油税的收入高于所取消的税费总额.税率过低,不利于保证政府税收收入,也不利于发挥燃油税节能环保的作用;但税率过高,将大幅增加我国石油产品的税负,不利于石油产业的发展,同时通过税负转嫁,油价过高会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负担.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公共政策终结的形式有哪些 
(2)评析本案例采取的政策终结形式.

答案:1.公共政策终结的形式有:公共政策替代;公共政策合并;公共政策分解;公共政策缩减;公共政策废止.
2.主要从公共政策替代的角度分析,兼分析公共政策合并,缩减及其废止.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4. 六、案例分析题.求答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 案例分析题,求高手解答

我简单回答一下
1  可以拒收生猪,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显然生猪农药中毒已损害买方利益,有权要求退货或者重新发货。
2 该农村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本案中买方是肉食公司,卖方是农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出现质量问题当然是卖方的问题。
3  有过错,他们二人作为卖方代表,有义务对此次货运时生猪的健康负责,达到合同要求,针对疏忽大意导致生猪农村中毒负直接责任。
4  应该向张,杨二人索赔,因为他们二人对此次运输发货负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
    不知道答得如何,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题,求高手解答

6. 三、案例分析(第十五题)

(十五)周周是一家杂志社的编辑。作为编辑,加班本已是家常便饭。但是最近,周周查出怀孕三个月。三十五岁才第一胎的周周对这一胎很是谨慎。她向上司打了招呼,希望胎儿五个月以后能尽量少给她安排工作,她愿意少拿工资。上司答应得很好,回头却没少给她布置任务。此外,同事们口中喊着照顾周周,平时也没少麻烦她。周周很无奈,不知道到底上司和同事为何言行不一致,也不知道到底应该如何更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如果你是周周的疏导员,你会如何使用心理咨询的技术帮助周周?

7. 案例分析解答,第2,3题

(1)应当回避。肖某属于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林某,许某,许某某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林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许某和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许某属于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分析解答,第2,3题

8. 一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