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2024-05-16 03:02

1.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一、
  
  
学历教育
  
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
  
  
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
  
1、
 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  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  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
  
  
后续教育培训
  
    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
  
  
政治、业务学习
  
1、
 学习时间。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
 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相关法律知识等。
  
3、
 学习方法。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
 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
 学习要求。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从本行业实际情况出发,特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所领导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会议内容
  
1、  研究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合伙人)、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决议;
  
2、  汇报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和进度,安排部署业务工作计划;
  
3、  研究提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案;
  
4、  研究提出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意见;
  
5、  研究解决执业过程中发生或遇到的各种情况、问题,协调解决内外部各种矛盾;
  
6、  研究决定业务拓展方案和实施方法;
  
7、  其他重要问题。
  
三、
  
   议事原则及其他
  
1、  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与会者意见集中决定相关事项。
  
2、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所长(或所长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况即时召开。
  
3、  会议应有专人作记录,以供备查。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禁语
  
  
    一、文明服务用语:
  
1、  请;
  
2、  您好,请坐;
  
3、  请稍等;
  
4、  请多提意见;
  
5、  对不起;
  
6、  麻烦你;
  
7、  谢谢;
  
8、  没关系;
  
9、  再见,欢迎下次光临;
  
10、请问办理什么事;
  
11、对不起,让你久等了;
  
12、对不起,麻烦你跑了几趟;
  
13、你的XX项目填写有误,请重填一下,谢谢;
  
14、对不起,电脑出故障,请稍等;
  
15、很报歉,由于XX原因,你要求办的事暂无法解决,请见谅;
  
16、对不起,你要办的事还需要补充XX资料,麻烦你补一下,谢谢合作。
  
二、服务禁语:
  
1、  我不知道;
  
2、  我不清楚;
  
3、  不归我管;
  
4、  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
  
5、  没看见我正忙着吗?
  
6、  急什么,等着;
  
7、  电脑故障,不能办理;
  
8、  我解决不了;
  
9、  不是这里的,到那边去;
  
10、谁叫你这么晚,明天再来;
  
11、怎么这么迟,都下班了;
  
12、有意见找领导去;
  
13、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么样;
  
14、我没空;
  
15、还没上班。
  
  
    注册税务师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作用,
  明确注册税务师的职责,提高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务所可从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注册税务师奖励基金。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
  
1、  对改革事务所经营管理,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执业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  在对外服务和具体执业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  在对外接待和工作中,服务(工作)态度良好,为事务所在社会上创造极佳影响者;
  
2、  发现质量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
  
3、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有显著成效者。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受到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外罚的,事务所应即暂停执业并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由事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2. 会计师的制度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3. 什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

  一、事务所运行机制问题

  近一年来,我们采用座谈、走访等方式对广东省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脱钩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行机制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项目经理复核环节失控,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项目经理的复核是保证三级复核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审计实务中,由于项目经理复核环节失控,三级复核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在于:(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只是简单地将项目经理的收入直接与其审计业务数量挂钩,而较少考虑其审计质量;(2)项目经理承担的审计风险甚微,审计风险基本上全部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下同)承担。虽然《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办法,即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但是由于多数项目经理只准备在这一行业工作几年后再跳糟,因而实际上对违纪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并不大。

  2.出资人之间不团结,会计师事务所内耗和执业行为短期化非常严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并未按《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建立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出资人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矛盾,内耗和经营行为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

  3.执业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集中于每年1月初至4月底,一些事务所在元月初大量招人,5月份便大量解雇人员,或在元月初大量接受大专院校实习生。这种状况造成非专业熟练人员“挑大梁”,严重地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也使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难以真正有效地展开。

  4.不正当竞争现象盛行。审计市场的运行机制并没有因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而得到明显地改善,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是通过采取竞相压价、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招揽客户和保住客户。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审计关系中,三者(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已转化为二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导致了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丧失了独立性这一最基本的特征。于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业竞争中为适应这种失衡状况,甚至与被审计单位共谋作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虚假出资报告”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审计市场的主要需求者是政府主管部门,而非真正的市场,取得这些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是能否取得市场份额的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的因素(刘峰、林斌,2000年)。这种“竞争”的结果不是人们所期望的优胜劣汰,相反,是不断出现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些独立性较强和审计质量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未能提供符合客户或地方政府官员要求的审计意见而遭受市场的排斥。

  5.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人员过剩,有些人员的执业素质较差,不适合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但是又很难将其辞退;另一方面高素质的执业人员又太少,无法按执业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配备执业人员。这种不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也严重地挫伤了一些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

  二、事务所内部治理对策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只是初步完成了由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向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奠定了基础。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尽快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一套规范的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脱钩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应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出资人大会、发起人会议和监事会等内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凡是涉及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和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主任会计师的确定和更换、经营方针和策略等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出资人大会审议通过;在事务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主任会计师的产生办法,包括每届任期、违规处罚及罢免等条款,并经发起人会议表决通过,然后根据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主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应对出资人的增补和退出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优秀的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出资人,而某些不适应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求的或不能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团结协作的人,也能够依照规定的程序离开事务所核心层;建立和健全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一般职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制定一套较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能够体现执业能力、责任的公平分配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并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2.严格执行审计质量监控制度和三级复核制。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认真评估审计项目的风险,并由主任注册会计师严格把关。对审计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坚决拒绝签约。其次,应该统一规范各种审计业务工作底稿的形成过程和要求,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有效性,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第三,应该对审计业务过程和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严格的三级复核制度,确保每一份审计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此,必须将复核人的复核内容、要求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化,尤其是应与其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挂钩。

  3.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执业人员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注册会计师职业不仅风险高,而且专业知识更新速度快,这就要求执业人员必须不断“充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业务培训列入工作日程,拟定规划,切实落实。尤其是应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执业状况,加强“审计风险”、“执业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注册会计师识别与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应把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典型事例进行一事一议,通过“会诊”、“剖析”来提高事务所的整体执业水平。

  4.及时进行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主要包括出资人的变更,主任会计师和部门经理的确定,对高素质注册会计师的使用和一般人员的安排等。首先,应将不适应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求的或不能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团结协作的出资人依照事务所章程规定的程序请退会计师事务所。其次,应根据事务所章程的规定,通过发起人会议民主产生主任会计师,再由主任会计师提议并经发起人会议同意后聘请各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选聘有关项目负责人。推选出具有专业管理才能、精明能干、在发起人和出资人中享有威信并能代表出资人利益的主任会计师,是保证出资人大会的经营决策和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第三,应加强与高素质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沟通,为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实惠。同时,对于职业道德差和执业素质低下而可能给事务所带来较大执业风险的人员,应坚决将其辞退。

  5.大力发展咨询服务业务,拓展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除审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等传统业务外,还应根据客户的需要拓展新业务领域,逐步开展投资咨询、管理咨询、IT咨询、税务咨询、清算等新的服务业务。如代企业办理设立注册登记手续,协助企业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进行投资环境评价,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企业并购目标的选择与分析,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职工教育与培训项目设计等。

  6.通过同业联合与并购,实施规模经营战略。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4000多家,其中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会计师事务所凤毛麟角,同时大多数事务所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弱,不具备承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更不具备与国际大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实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措施形成规模大、服务功能强、内部管理严格、执业质量高、布局合理的事务所集团。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实行跨地区的同业强强联合,也可加强与国外大会计公司合作,利用其庞大的业务网络、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全面提升其竞争力。

  三、事务所外部治理对策

  1.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审计委托代理关系,扩大审计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扩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市场需求后,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会更自觉地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将会不断扩大,而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将面临较大的法律诉讼风险,从而可以有效抑制“道德风险”行为。

  2.将有限责任事务所进一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不利于强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易造成事务所执业行为短期化。因为,一旦事务所发生诉讼赔偿事件,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防范风险的作用甚微。并且,如果注册会计师出现重大的过失,其责任却主要由事务所来承担。因此,有限责任事务所应进一步改制为合伙制,使执业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这个行业的主体。

  3.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业监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行行为进行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促使各事务所严格按行业规范执业,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对扰乱审计市场的行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严惩不贷。

什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

4. 会计师事务所有哪几种组成形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一)国有所。即所谓的挂靠所。中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   
(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   
(三)合作所。合作年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   
(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10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5. 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其中,一些较大的国际性合伙公司在中国已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 在中国,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认可,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史过程,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也走过了一条坎坷不平的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一批三资企业应运而生,客观上要求按照国际惯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进行独立审计。一批老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用自己的知识为刚刚兴起的市场经济服务,如1981年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产生。随着1992年后市场体制在中国的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人们也把会计师事务所看作盈利性的第三产业,投入了极大的热情。许多政府部门加大了支持的力度,竞相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断追加投资、充实人员、规范制度,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基,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构建市场经济机制,重新调整社会分工,促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区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标志。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仅仅视为市场经济的服务所,追逐盈利的第三产业,更是担负着历史赋予特定社会职能的市场经济独立主体。为此,就必须把会计师事务所办成真正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尽快实现其职能到位,1999年以来政府管理部门断然采取措施,促其加速完成了脱钩改制。回顾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使“法制”过渡到“法治”,“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一、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在世界发达国家,会计中介机构被形象地比喻为“经济警察”。1997年,自国有企业的年终财务决算全部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微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空间得以扩大,监督作用得到加强。三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核准后,才能在法律上生效,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人也才能据此对企业实施管理和作出决策;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济实体的资本金,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核实后,工商部门才能批准其成立。在宏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可按照政府的特定需要进行专项监督,如对财政收入是否按规定级次划分,是否依法征税进行检查,对近年来出现的非法集资案、经济诈骗案进行清理追索,对有关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家拨付的生产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等等。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使注册会计师成为活跃在中国经济舞台上的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二、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独立审计,首先要对企业遵守制度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一方面对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遵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判断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从而确定抽样审计的范围、样本数量和审计重点。注册会计师在这个审计阶段,实质上是对企业依据内控制度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和实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裁定,从而使企业行为得到规范,并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在国际上也把注册会计师称作“经济裁判”。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鉴证者。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符合性测试之后,要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实质性测试和鉴定。一方面对企业资产负债的质和量进行检查核实,从而确定企业的真正规模、实力和资信状况;另一方面,对企业收入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从而核准企业利润,确定其应纳税额。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证券管理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资产、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确定是否批准其发行上市。在上市运作以后,投资人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经营成果,决定投资额的增减和利润的分配。由于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国外也会把会计师事务所称作“经济法庭”。四、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随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转移到经营者手中,这就要求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经营者业绩,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依法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直接影响着股东的信心,决定着股票的价格、公司的兴衰和经营者的命运。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被审企业,由经营者决定,但它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受制于能否依法执业。面对投资人与经营者、法与利的矛盾冲突,会计中介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做到对国家、企业和投资人负责。因此,注册会计师常常被人们称为“经济卫士”。五、资本流动的引导者。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社会披露募股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预期收益等信息,引导股民的资本投向。在股票上市流通后,则通过公布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资本的流动。在直接投资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间的合资、参股、控股、购买等投资活动,通过资产评估、价值认定、财务审计加以规范和引导。在间接投资领域,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和抵押资产价值的评定做出决策。当今会计师事务所对资本流动已从间接引导过渡到直接引导,”五大”的融资代理业务发展迅速,已显示出其他中介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业务,职能作用在不断扩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在资本供应者和资本需要者之间充当信息中介,把资本引向优势产业,使资本的所有者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实现资本盈利性和安全性的统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近二十多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总体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截至2012年3月31日,全行业共有事务所8023家,注册会计师97472人。12家大型事务所获得H股审计资格。此外,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有70家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90家;49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设立64家。为鼓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我国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关于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政策,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发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引领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正日益完善,执业准则国际趋同,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扶持力度明显加大,以及国内外经济合作加深产生的对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迎来转型发展与跨越的关键时期。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是服务改革开放和证券市场审计监督和专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超过350万家。(一)国有所。即所谓的“挂靠所”。中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三)合作所。合作所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五)集团所。(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10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6. 如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一、充分认识事务所性质和特点是建立适应事务所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思想基础
  1.要明确脱钩改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场深刻革命,它对事务所的影响是巨大的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标志着事务所从国有官办,或者说从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兴办的民营社会中介组织。从国有到民营这一变化是深刻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深刻革命,是新事务所建立内部制度的立足点、出发点,一切内部制度的建立都要适应这一体制的变化。
  2.要充分了解改制后事务所的特点
  首先,改制后事务所的员工既是老板股东(出资人)又是打工仔,这与按《公司法》设立的工商企业的股东是不同的。
  《公司法》要求与《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中对事务所出资人要求是不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中没有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限制,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均可出资,而《注册会计师》和“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事务所的股东(出资人)必须是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和法人单位均不能出资。这些规定和要求充分地表现出了事务所内部的这种既是老板(出资人)又是打工仔,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制定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时,应给予重视。
  其次,事务所的出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的大小,也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益的必要条件。《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虽然规定事务所设立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万元,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求,但这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入的必要条件和先决条件。试想有几位执业水平、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较高,讲信誉,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能力都较强,又有一定客户,他们在不出资的情况下,采用租赁的形式,租用适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是否能够执业呢?是否可以较好地完成审计项目,为客户提供服务,取得业务收入呢?我想是可以的。而工商企业单独靠人的能力是做不到的。因此,可以说事务所的收益不是靠资本的多少取得的,而是靠执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取得的。《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和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高低,而是表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事务所在制定分配政策时需要充分重视。
  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则
  1.合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统筹考虑的原则。
  合规合法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和条款。如“请销假制度”、 “工资福利制度”不能违背《劳动法》中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事务所的“内部规范、标准”不能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等。所以说事务所在制定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去做。这一点是我们在制定内部制度时必须坚持的,不然我们制定的制度将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
  合理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制度,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视同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平等,执行时也能充分落实,制度不能只对执行者而不对管理者。我想更重要的是事务所的领导是否能够充分认识这一点。
  适用性,是指事务所内部制度的建立要与自己的规模、人员素质、人员结构、客户来源、机构设置所处的地域、发展目标等相适应。一个地区的生活习惯、约定俗成的规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的国际惯例都是当地和一定范围内大家共同遵守和认同的。所以,国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适应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那么一个企业、一个单位内部制度的建立也必须适用其特定的人群和周围的环境。因此说内部制度建立中的适用性,是决定制度能否贯彻执行和切实有效落实的关键。制度再好,不能适用也是徒劳的。
  另外,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是有机的整体,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点,不能只重视适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更不能只注重合理性、适用性而淡化了合法性。三者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才能制定出适应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2.责任、风险、能力与利益对等的原则
  责任,是指事务所员工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客户服务所要求承担的责任。
  风险,是指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在为客户服务时由于工作执业能力不足、判断失误和重大遗漏而给事务所和个人造成承担责任的可能和隐患。
  能力,是指事务所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管理能力、业务素质、思想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执业水平、职业道德以及给事务所带来收益可能的能力等。
  利益,对事务所来说是指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员工来说是其在事务所工作、执业完成任务所取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享受事务所权益等。
  根据上述的概念,坚持责任、风险、利益对等的原则,在制定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1)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时,在业务的承接、风险的控制、收费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应重点考虑事务所承担的风险,执业成本与收费水平的控制。
  (2)在制定人事办法、工资办法、奖励政策、质量控制制度时,要重点考虑员工的能力、执业水平,本人在事务所承担的责任,给事务所带来的收益,工资、福利待遇等。
  (3)在制度制定时,将员工的利益,自己能力的提高与事务所的兴衰、发展壮大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制度建设,分配机制的确立,将事务所的员工切身利益与事务所整体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共闯市场经济风浪的团结奋斗的集体。
  (4)在制度建设上,要在明确责任目标任务的同时,实施科学的、客观的量化考核。建立起完善科学的制度是事务所内部平等竞争、快速发展的基础,但建立良好、客观的量化考核办法,是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也是实施合理分配制度的基础。因此,事务所在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应建立事务所责任明确、指标具体的目标责任体系,将事务所的任务、目标分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然后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以此来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3.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在制度建设中要体现长期发展与眼前利益兼顾的原则
  (1)给自己的事务所合理定位,确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一个事务所由于其规模、人员素质、所处地域、客户来源、服务对象等的不同,在制定各项政策制度和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时也不一样。因此,正确评价和准确地确定事务所在同行业的水平、所处的地位,合理预测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走向等是事务所合理定位的基础。根据上述条件的分析、判断后再确定自己发展目标、前进方向,并将其发展的目标、确定的方向融入制度建设当中去,而互要得到落实,以达到目标的实现。
  (2)在经营思想上,应在坚持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当前的利益。在科学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立自已的发展目标是十分重要的,而脚踏实地的做好当前工作又是实现长期目标的基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好高鹜远的目标,只能是空中楼阁,是不能实现的。所以,我们在确定和制定事务所的政策制度时,应立足于巩固现有的业务来源,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稳定和实现当前利益的同时发展和壮大自己,开拓新的领域和业务。只有承认现实,在制度建设中体现稳定目前的业务,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和经营开拓市场与提高执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事务所在稳定当前业务领域中求生存,在稳步发展中求提高。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制度才可行,措施才能得以实施。

7.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8.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有:
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这些报告,工商注册、年检,上市公司年报都会用到。
    漳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就有这方面的工商审计注册服务。您可以联系2932651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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