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

2024-05-12 04:54

1. 破产法案例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破产法案例

2. 破产法案例.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甲公司的货款为破产债权;
乙公司的花费为破产费用;
丙税局税款为优先清偿债权;
丁某工资为优先清偿债权;
仓库维修费为共益债务;
戊银行的贷款为破产债权;
己公司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庚公司可直接获得保险赔偿.

3. 破产法案例问题

1、法院尚未宣告神州公司破产,所有财产关系不变。
2、尚未宣告破产,债权债务还会有变化,破产债权不能确定,借用小轿车,没有过户,与神州公司破不破产无关。
3、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无权罢免。

破产法案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