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024-05-16 03:00

1.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业务
  1、存管证券
  《证券法》第159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资料的提供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业务保证措施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16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其用途
  《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
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是指对所有的进行交易的证券进行集中的登记,包括:
  1.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及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发及修改开户资料;
  2.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
  3.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管理,包括股份的抵押、冻结及法人股、国家股权的协议转让过户;
  4.股东名册管理。
  证券托管,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股份进行托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凡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
  集中托管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
  2.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3.股东权益的派发;
  4.配股股权的认购。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结算机构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联网,对达成股票买卖交易的,以净额结算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收付。
  集中结算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
  2.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3.新股网上已发行的资金清算;
  4.配股的资金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处于重要地位,该系统运转好坏、效率高低、稳定程度,对证券市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着极其重要影响,其设置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成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摘要】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提问】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回答】
具体如下: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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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

6. 证券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⑴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⑵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⑶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1991年8月28日,中国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⑴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⑵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⑶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⑷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⑸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⑹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⑺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⑴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⑵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⑷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⑸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⑹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⑺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办理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置的。证券账户是用来记录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结算账户的作用是为证券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实际上建立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服务关系,由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公司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服务。 2.证券的保管和转让 即托管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方便交易结算,更安全;过户是根据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结果,记录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使用的形式是将证券从一个所有者的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的账户。本次转让属于股权和债权转让,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3.证券持有人登记册 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和债权的登记。它是基于证券交易中结算、交割和转让的结果。这种登记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的名单。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 这是实际履行交易双方责任的过程,即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这样证券交易才算完成,下一笔交易才能开始和继续。 5.发行人委托的证券权益分配 一般来说,证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很难知道谁持有证券。但是,向股东分配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最好的方式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进行分配,这样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处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度,就是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另一个法定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六项业务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部分服务,但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 1.存托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证券,应当在上市交易时交存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信息的提供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并提供证券持有人的登记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的业务保障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风险基金结算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违约结算、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进行赔偿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按照货银处理的原则,要求结算参与人足额交收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结算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结算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结算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处置前款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和使用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入专门的结算交收账户,只能用于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的封闭式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能强制执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

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2001年l0月1日之前,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各自的地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的。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证券账户登记和存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证券登记、存管服务。公司在中央交收体制下实行会员法人结算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都以法人名义在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所有下属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根据业务需要,登记结算公司一般设立登记部、存管部、股份结算部、资金交收部和国际结算部等主要业务部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立结算风险保证基金(包括清算交割准备金和交收风险基金)以及以公司的流动资产为证券交易的集中清算、交收提供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问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建立中央登记结算系统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第三,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