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备案审批区别?

2024-05-17 07:21

1. 核准备案审批区别?

法律分析: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核准备案审批区别?

2. 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批准,核准和备案三者的区别如下: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中的中小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核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的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核准制和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者备案一个环节。行政许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 备案和核准的区别

法律分析:1、适用的范围不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中的中小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的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备案和核准的区别

4. 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区别

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区别分为三种,分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审批: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2、内容不同:审批:从社会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角度全方位审批,包括经济,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核准: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不再考虑投资者的经济效益等,审核内容大幅减少;3、程序不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核准、备案: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备案制的项目只需要去环保局做个环评核准文件。审批类的项目范围:(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搜索;(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5. 项目备案与核准有什么区别?

项目备案与核准的区别有:
第一,范围不同:
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二,内容不同:
项目备案:备案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申报材料不同:
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有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扩展资料: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用审批制。
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矿产、通信、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核准制。
企业自主投资的一般项目采用备案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立项
百度百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项目备案与核准有什么区别?

6. 审批和备案的区别

备案严格地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可以追溯其法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使用过这样的名称。它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备案从其字面上来看,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示,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  由于备案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备案事项的制定并无法律层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受到强制性法律的调整。但有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要突出服务意识,为相对人提供便利。  2.行政备案的本质  备案制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相对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作用是告知行政机关自己将要进行的某种行为和提供便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后监督的依据。行政机关作为接受备案材料并保存该备案材料的单位应当设立审查程序,但该项审查应不同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批。  3.行政备案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材料的审查一般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  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止性的行为。 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

7.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区别

法律分析:第一,范围不同:
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二,内容不同:
项目备案:备案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区别

8. 备案与审批的区别

法律分析:审批一般是行政许可,没通过审批,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备案则是具备法律效力后的一种普通的行政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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