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家属抚恤金规定

2024-05-16 02:30

1. 烈士家属抚恤金规定

如果军人牺牲了,烈士家属能拿到多少抚恤金?网友:给多少都不够

烈士家属抚恤金规定

2. 烈士遗属补贴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 烈士遗属是指

烈士遗属是指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
遗属是指当事人直系亲属中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包括旁系血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当事人隔代亲属。

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到一些优待:
如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政策,优先批准服兵役,优先录用为公务员,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办理证照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及优先承租廉租房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孤老遗属可以到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另外其子女如果是在公办学校就读,可以免学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录取,而且烈士子女参加高考时最高可以增加20分进行投档等等。

烈士遗属是指

4. 烈士遗属抚恤金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5. 烈士遗属照顾规定

分类:  烦恼 >> 家庭关系 
   问题描述: 
  
 烈士妻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虽有工资但是去了买药吃饭就几乎没有了请问可不可以申请给烈士的妻子护理费
 
   解析: 
  
 希望对您有点帮助,在此我很尊敬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中国人民 ***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 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 *** 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 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 0个月工资;病故,2 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 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 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 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 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 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 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 8周岁或者已满1 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 8周岁或者已满1 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 *** 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 *** 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四)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五)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 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 ***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优待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 *** 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 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 *** 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
 
 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 *** 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 *** 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 *** 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 *** 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 *** 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 *** 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 *** 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 *** 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 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 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 9 5 4年1 0月 3 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 0 0 4年1 0月1日起施行。 1 9 8 8年7月1 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烈士遗属照顾规定

6. 烈士遗属抚恤政策

法律分析: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特别补助金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7.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如果军人因公不幸去世,家属抚恤金能领多少?看完视频才知道;趣味科普知识,百科涨姿势,奇葩冷知识,军人,军事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8. 关于烈士家属抚恤问题

个人认为,1978年牺牲的烈士应该按照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    凡烈属、军属得享受下列各项优待
贫苦烈、军属到公共卫生机关治疗疾病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介绍,应酌情减免医药费。
除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第八条还规定了按月发放给个别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的实物补助标准(这是最早的标准,即定期定量补助,是以食粮发放作为补助)。
从这些规定来看,有稳定收入的烈士父母,在无法证明生活确实很困难的情况下,的确很难按标准享受优待政策,但其他没有限制条件的优待仍可继续享有,如重大节日慰问烈属等等。
1985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从内容来看,任然没有放宽条件,能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这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前置条件,之后的待遇是建立在此之上的)的烈、军属,故你的情况不能参照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