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六章 附注

2024-05-18 09:46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六章 附注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一)编报企业的名称。(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三)人民币金额单位。(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一章 总则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净利润;(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收益;(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九)资产减值损失;(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一)所得税费用;(十二)净利润。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四章 利润表

6.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第四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第四章 披露

8.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第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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