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2024-05-04 20:29

1. 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1.应纳税所得额*T    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公允价值变动形成递延,但是分情况,不一定最后影响所得税费用
4.因此,不重复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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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2. 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1.应纳税所得额*T
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公允价值变动形成递延,但是分情况,不一定最后影响所得税费用
4.因此,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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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法是不是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是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般在持有期间不予抵扣。
1、概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反映了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也是新利润表上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依据。
2、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便是其在该时点上的公允价值,与前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公允价值变动金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 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

税法是不是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为什么税法规定,可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制度采取的是谨慎原则,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的是据实列支原则。
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核算时,应当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未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因此,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以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以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积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一并结转。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在此科目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如果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嘛,为什么?

解答
这属于税收差异调整项目。
税法与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为有利于规范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必然要进行适度分离,由此二者也就必然会产生差异。
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方法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具体分为应付税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只需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嘛,为什么?

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前扣除吗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前是否扣除区分情况。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关于执行》(财税[2017]80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该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资产处置或结算期间,才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7.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执行》(财税[2017]80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该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资产处置或结算期间,才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8.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