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以何种理由提出诉讼?急急急!!!!!!!!!

2024-05-19 17:54

1. 应该以何种理由提出诉讼?急急急!!!!!!!!!

  医疗事故纠纷。要求医院:
  1、承担取出玻璃的必要医疗费用。
  2、要求医院承担美容的相关费用。
  3、如果确实无法恢复,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4、要求承担误工费。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看: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83.html?wtp=tt#5

应该以何种理由提出诉讼?急急急!!!!!!!!!

2. 民事诉讼问题!!好急!!!

1.不能提起诉讼
2.不应当受理
3.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是《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承认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女方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予保护。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③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④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⑤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3. 报警还是诉讼?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你所说的情况应符合这种情况。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诈骗二千元以上,因此一万元已够犯罪立案条件。
    依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既考虑数额也考虑情节,象他这样,应符合上述规定。
   诈骗应去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立案侦查。此类案件因没有相关证据,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你的朋友如果是和那个人合谋,应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过失则够不成犯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报警还是诉讼?急!!

4. 这事能起诉吗?诉讼书该如何写!急!急!急!急!急!!!!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20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现在起诉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杨某欠款20000元人民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11年7月20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5. 拖欠工资属于什么诉讼(急!!!)

属于民事诉讼,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行政诉讼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且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如果需要咨询起诉的相关事宜可以发站内信给我。

拖欠工资属于什么诉讼(急!!!)

6. 起诉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是什么?急!!!!!!!!

综合上面的问答再加两条。。(在加一条积极条件)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在加一条积极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7. 急!要起诉,须要准备什么?

  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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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附最新补充规定)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法发〔1999〕21号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第(八)项修改为: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五、《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本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相关费用不再追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此后发生的费用,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追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订的。本规定仅对亟需解决的诉讼收费问题作些补充,对《办法》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近期内全面修订。)                                                                   1999年7月28日

  诉讼案件收费项目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劳动争议、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 件 类 别 财 产 数 收 费 标 准
  离 婚 案 件 不涉及财产分割 每件10—50元
  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10000元 不另收费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10000元 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50—1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50元
  财 产 案 件 争议金额或价额(下同)不满1000元 每件50元
  1001—50000元的部分 按4%+10交纳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按3%+510交纳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 按2%+1510交纳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 按1.5%+2510交纳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按1%+5010交纳
  1000001元以上 按0.5%+10010交纳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500元—1000元
  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30元—100元
  行政赔偿案件  不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20—50元
  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执行案件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0元以下 每件5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1—500000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保全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 每件30元
  保全金额或价额1001—100000元的部分 按1%+20交纳
  保全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按0.5%+520交纳

急!要起诉,须要准备什么?

8. 交通事故赔偿与诉讼(肇事方)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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