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

2024-05-17 13:13

1. 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

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根据质押标的物种类有所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股权质押贷款是什么申请的条件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后还能贷款,需要的条件是: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股权质押的规定体现在哪些法律中
股权质押的规定体现在以下法律中: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三、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吗?
属于。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

2. 质押合同公示有哪些方式

质押合同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果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也就没有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质押合同最主要的公示方式就是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根据质押标的物种类有所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是什么

4.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是将债权质*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合同债权质押设立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类似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设质时应对第三债务人尽通知义务。首先,当事人有创设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否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束缚。债权人将其债权设质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履行成本亦会发生相应变化。若不通知,是对其选择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体观。以合同债权出质,启动了转让权利的程序,依法理更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其次,如果债权入质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届时第三债务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更无效率可言。这不符合现代法制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的价值趋向。以上就是对于民法典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的整理。我们可以了解到有效条件是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并且具有可转让性,同时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并且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决相关的问题。

5. 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
一、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

6. 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
一、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