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2024-05-06 02:27

1.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现在理论上可以兑现,但是实际上要兑现的话还有一定的困难。

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信用社也好,供销社也好,过去了这么多年,原来的当事人早已不知去向,而且如今已经翻盘好几次了,原来的名号也已经不存在了,已经由过去的小股份信用社,变成了如今的跨地区联合的股份制合作社。
找当事人找不到,找单位,单位也改变了字号,加上又没有政策,就像供销社如今已经卖给了个人,谁还来承担这笔费用。按道理来讲,农民入股的这笔钱,无论多少,都是应该兑付的,当初如果没有农民的这笔钱,你不会发展到今天。钱虽说不是很多,可这在当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兑现困难原因

1.你的股金可能已经被清退了。农信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股东管理方面也经历了很长时间,很多地方的信用社在进行改制成农商行的时候,对小股东进行了集中的清退,包括入股几块钱的、几十块钱甚至是几千元的这些小股东。由于1980年代通讯不发达,很多农民在入股的时候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很多信用社在清退中小股东的时候只是在营业网点进行了公告,张贴了公示,让小股东去办理退股手续,并支付给中小股东相应的股本和股金分红。但是很多人已经去世了或者不知道这个消息,因此没有去办理退股手续,股金证也一直在留著。
2.入股2元,现在能兑现吗?答案是很难兑现,这并不是信用社不讲信用或者推诿。就算你拿著股金证明去了,也很难兑现,首先信用社肯定承认你是他们的股东,承认你的股金证明是真实的,但是依然无法给你兑现,因为信用社的股权登记现在早已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也就是在电脑上记载并管理的。1983年入股的时候,那个时候肯定是在纸质版的股金登记簿上记载的,经过近40年的发展和管理,现在说不定当时的股金登记簿已经销毁或者丢失了,没有为你办理股金分红手续的依据,无法为你办理股金分红手续。

3.如果分红,那么2元股金能分多少呢?其实真的没有多少。我们简单算一下,如果按照每年15%分红计算的话,每年分红为2*15%=0.3元,也就是3毛钱。1983年到现在按40年计算,假如年年都按15%分红,那么40年也才是12元,其实任何信用社也不可能做到年年分红,而且都是按照15%这么高的分红率去分红。就算把给你配的股加上,把你的股本金2元加上,把分红的12元也加上,也超不过20元,
因此可见就算信用社给你兑现也真的没有多少钱。但是不得不说货币贬值真的很厉害,1983年的2元的购买力远超现在的200元,当时的2元入股,40年过去了只能分20元左右,可见钱贬值速度真的很快。
那么这个钱农民还能不能要回来
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你想想,找原单位,原单位已经翻盘,是不会主动来承担这笔费用的,因为已经转制谁能来承担这个债务。如果走法律程序,现在打官司,说道又特别多,又是合同,又是时效,怎么追溯?恐怕法院也不会受理。

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行政手段,如果大家都有这笔股份,带著证据找相关部门,敦促相关部门,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就像我们这里供销社已经卖给了个人,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岀,原单位能不能承担,这就要他们原单位和买主来协调,如果原单位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民的股份问题自然也就能解决了。不然单靠哪个人岀面,怕是不好解决。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2. 83年信用社2元股票怎样分红

83年信用社2元股票怎样分红。要看供销合作社是否还存在,如果不存在了,股票只有历史价值。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3. 83年信用社2元股票怎样分红

法律分析: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分发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83年信用社2元股票怎样分红

4. 83年信用社2元股票怎样分红

可到当地政府部门查询该单位地存在,即可知晓你手中原始股的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