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能中途离职吗

2024-05-16 02:47

1. 总监能中途离职吗

辞职不能立刻离职,必须提前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监,一般为某项领域的第一监管人,如项目工程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在企业中也是高层管理人员;而高级总监是为所有部门进行审核、监督的职务。
总监,指承担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或关系公司全局性的工作事务的岗位职务者。站在不同角度,总监的职务定义存在本质的区别。在企业经营权层次,“总监”的岗位级别介于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在企业所有权层次,“总监”是接受董事会授权执行某项关系公司全局性工作事务的岗位职务,对董事会负责。

总监能中途离职吗

2. 为什么我离职的时候,总监不让我走?

上个月,我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虽然总监一再挽留,但我去意已决。离职说出口之后,我才真正体会到了什么是人走茶凉,发誓以后再也不会回来了。

我在目前的公司已经工作三年了,与领导和同事相处非常愉快。总监对我不错,很肯定我的工作。去年公司业务受到疫情影响,下滑得很厉害,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不得已将一部分人裁员。但是在今年年初,总监还特意为我争取到了加薪的机会,这令我非常感动。我们部门内部是一团和气,同事之间没有什么勾心斗角、尔虞我诈。公司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氛围都让我感觉非常舒服。

但是,我认为在这家公司工作,自己的职业发展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已经顶到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没有什么成长和进步。比起舒适的办公氛围,个人的职业发展更为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面试,一家行业内的龙头企业给我发了offer,职位比目前高,薪资也有很大提升。最关键的还是自己能够在新的平台得到锻炼,获得更大发展。

我向总监提出离职,他直接问我离职原因是什么。我想自己和总监关系也不错,说出来也无妨,就对他说要去行业内的一家龙头企业工作。他听到后,表情不是很好看,和我谈了两个多小时,劝我再考虑一下。看总监当时没有同意,我就没有再说什么。第二天,我又去找总监谈,再次坚定自己的想法,总监看我那么坚持,只好同意。对我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必须按一个月的时间办理好工作交接,不能提前离开。我想这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就答应了。但是实际上,我的工作在一周内就可以完成交接

3. 离职受阻,总监不让走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后的三十天内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如果用人单位不准予办理离职,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并申请仲裁。

离职受阻,总监不让走怎么办

4. 任职总经理1个月提出辞职行吗?

劳动者任职总经理1个月提出辞职是可以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