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冻结你买的信托

2024-05-16 14:04

1. 法院能冻结你买的信托

法律分析:没有,自然人买的信托产品,只要没到期。那法院也难处理。只能等到信托项目到期结束的时候,资金回到客户账户以后,法院才能出面让银行冻结资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能冻结你买的信托

2. 信托资产法院可以查封吗

法律分析:自然人买的信托产品,没到期的话,法院也难处理。只能等到信托项目到期结束的时候,资金回到客户账户以后,法院才能出面让银行冻结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 信托为什么不能执行财产

本文由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原创      禁止转载20220521一、什么是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简言之,就是基于信托SPV(特殊目的的载体)架构,使得投资者所支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固有财产的性质相区别,并达到一定的隔离效果。首先,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      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其次,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法》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再次,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此处唯一的敞口是,受益人基于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简言之,信托本金衍生出来的信托利息可以被强制执行。《信托法》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综上,就目前法律设计及金融架构而言,信托本质上是在存续期间人为设计出的“所有权缺位”。 即便是纯粹为获利而持有的营业信托,在存续期间,仍然可构成对保全、强制执行的排除,但如果产品到期后且兑付到投资人账户中的信托款项,则丧失排除条件,可保全并执行;另外,如果信托资金已经回到信托专用账户中但未进行分配的,该部分仍不得被保全、强制执行。二、信托财产不能保全、强制执行有哪些规定?      关于信托财产不得保全、强制执行的规定,最为详细的属《九民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进一步展开,《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三、保全、执行信托财产的后果      在实务中,保全、执行信托财产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对上述“不得保全、执行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不了解,看到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等财产,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保全了再说,这里面除了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外,还有代理人乃至F官共同完成,基本缺一不可;其二是真有“头铁”的,或者是“策略型”的,明知属于信托财产,在保全法院能容忍的情况下,采取保全以求给信托公司“施压”,保全了本属于其他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但这里面的“水”很深,能如愿的概率比较低,如果信托公司就此“躺平”,并将因信托财产被保全而导致信托产品不能兑付的过错归结为保全方,则算盘可能落空。以上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最终结果都是一个,损失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同时耽误了执行进度。即便在信托公司未能就保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入到拍卖阶段,也会有利害相关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最终仍然无法执行。因此,对信托财产的保全与执行抱有侥幸,基本毫无意义。

信托为什么不能执行财产

4. 信托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规定的协议期内,属于正常冻结,包存期及委托存期,还有打新股申购成交后的冻结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