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帮忙举出案例关于票据的特征。

2024-05-12 13:38

1. 能否帮忙举出案例关于票据的特征。

  1.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之所以票据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比较随便的通货的作用。纸币取代金属铸币是商品流通的一大进步,使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方便性大大提升,票据取代纸币是商品流通的又一大进步,因为受到使用对象的限制不可能针对不同的主体发行不同面额,不同版次的纸币。而票据就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可以说票据就是商人社会中的纸币。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即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同时这一条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2.票据为无因证券.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作为其基础原因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问。票据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宿命,票据必须替代纸币出现无论它具体称为什么,票据的这种代替纸币作为流通工具的宿命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票据是一种有因证券,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那么对票据的流通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票据的流通就不可能实现。
  我们国家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奉行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学者们也有争论,这主要是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实践中一般来说我们是不要求持票人证明权利的。当然票据的无因性也有例外规定就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为文义证券。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上的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权利人义务人等等内容均以票据上的文字确定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这与民法中的依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确定行为的效力不同,它不论行为人在签发票据时有何种意图,只要票据上有所记载就要按照票据记载处理。
  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比如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是完全之有价证券。
  基于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产生了票据的第四个特征即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表彰财产权的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两种:一为完全有价证券;二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证券进行。而像无记名股票、提单等所承载的权利非必须依靠证券进行他们就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票据丢失票据权利随之丧失,票据权利附在票据上,必须经过除权判决使附在票据上的权利与原票据相脱离,才能重新产生票据权利。
  5.总之票据是设权证券,与民法上的仓单、提单、股票这类证券不同票据是用来创设权利的证券,票据和票据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同时产生同时消亡,而仓单、提单这类证券叫作证权证券即这类证券只是证实权利存在的证券,也就是说这类证券不是与权利同时产生的,而是权利产生后用证券来记载和证明的,也不是与权利同时消亡,仓单灭失后只要能证明是权利人仍可以行使权利。

能否帮忙举出案例关于票据的特征。

2. 举例说明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注意,举例!不是讲大道理和定义~~谢谢~~

一张汇票只要它具备了票据的法律特点,汇票的付款人就必须见票按规定付款。与他开立的根据是什么,是基于啥合同开立的,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关。
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
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的无因性

3. 票据行为无因性是什么,有哪些例外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以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比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而,凡持有票据者,无须证明其取的票据的原因是否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人对善意的持票人,都应依据票据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牵连。
首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发行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
(3)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此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所称的票据的无因性。正是由于票据这种无因的性质,才使得票据权利的转让与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有所不同,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是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即可,无需通知债务人。此外,一般财产权利转让后,新权利人通常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对新权利人也可以行使。而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转让的这种特点,才使票据更易于流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又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与其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向其行使抗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即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对抗此种知情持票人;
(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
(5)票据上的请求权如因时效而消灭,并不意味着原因关系消灭,可依民法上的关系予以请求。
票据法中这种牵连关系的规定,就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票据行为无因性是什么,有哪些例外

4. 票据的无因性有哪些例外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以及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以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比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而,凡持有票据者,无须证明其取的票据的原因是否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人对善意的持票人,都应依据票据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牵连。
首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发行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
(3)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此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所称的票据的无因性。正是由于票据这种无因的性质,才使得票据权利的转让与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有所不同,民法上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是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即可,无需通知债务人。此外,一般财产权利转让后,新权利人通常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对新权利人也可以行使。而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转让的这种特点,才使票据更易于流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又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与其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向其行使抗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即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对抗此种知情持票人;
(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
(5)票据上的请求权如因时效而消灭,并不意味着原因关系消灭,可依民法上的关系予以请求。
票据法中这种牵连关系的规定,就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5. 票据的无因性的介绍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的无因性的介绍

6. 票据无因性的介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7. 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是否矛盾

这个问题确实是个问题!但我认为这两者是不矛盾的,理由如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取得票据的原因相分离。①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有例外,例外称为原因牵连)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原因关系中的约定、抗辩等事项,若没有显现在票面上,则不享有票据抗辩权。(原因牵连的情况有:a.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第二款;b.无对价合法取得的,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第11条;c.明知抗辩:《票》第13条第一款。)  《票据法》第10条使得我国的“无因性”变得很不明确,但根据整部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他规定,第10条应该这样理解:第10条只是产生了①的abc三个抗辩事由,无因性的②③方面,第10条并没有否认。另外,本条应该理解为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援引本条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的人作出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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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是否矛盾

8.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因一定的基础关系(如买

【答案】:D
【步知公考学院权威解析】:本题考查经济学定义。定义的关键语句有:一,“因一定的基础关系产生”;二,“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与票据产生原因相分离”三,“非法取得票据的除外”。根据三“非法取得票据的除外”,可知D选项是通过非法手段“欺诈”取得的票据,不具有票据无因性。AC容易看出符合票据无因性的定义,C项开的空头支票容易产生迷惑,但C项已经明确说明了“出票行为合法”,也符合前面三个条件,正确。故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