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2024-05-15 22:17

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是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而律师作为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法律分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2.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既然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雇用劳动者(律师)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由所发工资,应该是雇员,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的,不应该是雇员,不会形成劳动关系啊!!!”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他所雇用的一切人员均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
如果他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就是违法行为。
你说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来领取酬金的,不应该雇员,这个说法我不认可。
好比很多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一样,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拿提成,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是不是业务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那全中国的业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
应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既然雇用了律师来所工作 ,就应该签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是利用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服务来赢利的,律师好比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员一样,双方肯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不这样操作,律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不需要向法院起诉。
所以律师在进入律师所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附错误判决一份: -------来源于新浪网 李迎春律师的博客,原文地址: 新浪网姚辉律师转载过此文章 原文地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以下是我与姚辉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评论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商讯]欧洲杯,有红牛更从容! [发评论]王胜学法2012-08-24 21:21:34 [举报]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呵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雇用劳动者(律师)
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他所雇用的一切人员均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
如果他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就是违法行为。
你说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来领取酬金的,不应该雇员,这个说法我不认可。
好比很多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一样,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拿提成,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是不是业务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那全中国的业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
应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既然雇用了律师来所工作 ,就应该签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是利用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服务来赢利的,律师好比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员一样,双方肯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不这样操作,律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不需要向法院起诉。
所以律师在进入律师所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也有一定的道理。
我也赞同,
但实际好些地方都认为律师和律师所不是劳动关系,
还真值得探讨啊!!!!
向你学习!!!
有时间多交流交流!
有利于自身水平的提高。

3. 戴逸敏律师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戴逸敏律师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中有各种利益结算方式,因此适用于不同的人群,此条规定把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中的各种人员按照不同的约定加以区别,属于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按照劳动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则类似于股东利益分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戴逸敏律师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4. 案例分析1: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

(1)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某律师事务所未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未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王某与某律师事务所未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合法。

5. 如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让自己利益不受损害,请教一下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用人单位与你约定18万元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知用人单位是否有为你提供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比如,送你到国外培训,并支付较高的费用)?你是否属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秘密的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与你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没有,仅仅是因为“帮你解决北京户口”,显然不属于该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你约定18万元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二、你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建议你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两点的区别在于:以第三十八条的解除 用人单位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三十七条的解除 用人单位无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当你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的一个月,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你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你出具与办理,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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