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 (2011) 45号

2024-05-18 14:06

1. 汇发 (2011) 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个人收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所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时,应留存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表复印件。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汇发 (2011) 45号

2. 中办发〔2002〕16号文件全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政治参与的需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街道、社区党组织转变工作方式,增强领导、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党组织对街道、社区党建重要性认识不高,创新力度不大,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街道、社区党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社区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匮乏。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把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对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满足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的社会需求,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新局面。

  2、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机制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街道、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二、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4、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3)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在社区、驻区“两新”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4)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5)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5)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发挥好社区党员的作用。(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三、努力构建新形势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格局

  6、合理调整街道党组织设置。尽快适应“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的需要,将街道党委改设为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赋予街道党工委领导本地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辖区内其他系统的基层党组织是组织、指导、协调关系,与辖区内的“两新”组织是组织领导关系。对社区内离退休职工党员、下岗职工党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流动党员、“两新”组织党员、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未安置的复退军人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对市、区直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有双重领导权,并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提出考核、奖惩、任免意见。

  7、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全面实现“一社区一支部(党总支、党委)”。各区县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社区党员的数量及时对社区党组织调整设置,积极探索将党支部建在楼栋,党小组建在单元工作。尤其要注重做好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工作。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

  8、加强“两新”组织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协调和支持辖区内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突出重点、抓大带小,着力做好在经济实力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新社会组织中组建党组织工作。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或采取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办法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建立街道、社区党组织与“两新”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向联系制度,结合注册登记、创建检查等工作及时掌握“两新”组织党建、经营情况。

  9、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协调机制。

  (1)建立协调议事机构。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或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联席会等协调、议事机构,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运用市场机制,以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需求为纽带,整合社区资源,推进社区建设。

  (2)开展共驻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党组织要树立“立足社区、关心社区、共建社区”的新观念,积极参与、支持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尊重和主动接受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教育、引导在职职工党员在社区党建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区域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职能,做到在协调中服务,在服务中学习,在学习中指导。努力形成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驻区各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格局。

  10、开展发展党员、评先评优、干部监督考察进社区工作。

  驻区单位发展党员、党内典型选树、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听取发展、评选、考察对象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意见。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与驻区单位上级党组织和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定期反馈情况,强化对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的监督。干部的考察、任前公示等工作要逐步向社区延伸,拓宽干部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四、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

  11、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区县、街道(城关镇)、社区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民意反映的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以区县服务中心为指导、街道(城关镇)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服务站为支点的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12、拓展社区服务,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社区服务志愿者等有效形式,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增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3、发展社区文化,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占领社区思想文化阵地。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增强民族精神,培育城市精神,展示良好的市民形象,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深入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对广大居民进行“唯物论”、“无神论”教育,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共同兴办文化事业,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文体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动员驻区单位和居民共创社区文明。

  14、努力满足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实现群众政治利益的重要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以居民代表大会为民主决策机构、以议事协商委员会为议事机构、以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社区自治管理体系。在社区大力推行居务公开。

  五、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水平

  15、优化街道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街道领导干部。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的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选配好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尤其是选配好街道党(工)委书记。切实把政治素质好,有城市管理能力,有党政工作经验的干部选配到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上。进一步改善街道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16、健全街道党(工)委党务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根据街道党(工)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强化街道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街道党(工)委、街道机关具体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根据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切实重视和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把素质全面、作风正派、年富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优先安排到党务工作岗位,同时注重在党务工作岗位上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17、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调整和充实力度,配强社区“两委”班子,逐步推行社区工作人员的专职化。引入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大力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依法选举等制度,完善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辞职和辞退制度,注重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复员退伍军人从事社区工作,以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认真选配好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要选配好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社区工作,年纪较轻,身体健康。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提倡社区“两委”党员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职同酬。

  18、加强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建立市、区(县)、街道(城关镇)分级负责的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体系。市委组织部重点负责对街道(城关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区(县)委组织部(开发区工委办公室)重点负责对街道(城关镇)党政班子副职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培训,街道党(工)委(城关镇党委)重点负责对社区其他人员及所属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

  19、强化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区县(开发区工委)要定期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末位淘汰制。

  六、加强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内各类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0、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针对社区党员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实施科学有效的分类管理。一是对组织关系隶属社区的党员“直管”,实行目标管理。二是对在职党员实行“双重管理”。街道党(工)委要明确在职党员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依托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组织,适宜、适时、适度地组织他们参加社区活动。三是对流动党员实行“代管”。采取把流动党员编入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党支部或建立外来党员活动之家等形式,积极探索对流动党员加强教育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积极接收退休、下岗(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进社区,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要切实关心下岗(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开展再就业工程。

  21、加强社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对在职职工的推优工作,把培养重点放在社区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下岗再就业模范、社区服务能手上。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组织“推优”等方式,把发展党员工作做到社区内“两新”组织中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符合入党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22、创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活动载体。深入开展“连心工程”建设,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创建“党员示范岗”、“无职党员设岗定职”、争当“五星”党员等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

  七、为街道、社区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23、切实解决社区运转相关经费。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的通知》(宿政秘[2005]67号) 精神。将城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经费从200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城区社区办公经费原则核定为每社区每年5000元,由市、区、街道按照2:2:1的比例负担。各县及开发区要参照本文件精神出台具体措施,努力拓宽经费的筹集渠道,切实解决本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办公经费等问题,为社区建设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政府职能部门交给社区承办的行政性事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24、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区县、开发区要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支持措施和新建、改建、插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新建的居民区,社区用房要根据《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要征求区县、街道(城关镇)意见。各地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转发民政部等中央十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社办〔2005〕5号)、《转发市民政等部门关于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到实处。通过努力,三年内达到皖社办〔2005〕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市辖区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到300平方米,县城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到200平方米,并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室和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及党员、老年活动室等。

  八、加强和改进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

  25、切实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切实将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纳入当地党建工作的整体布局,与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其他领域的党建工作进行有机衔接。按照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及时研究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26、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区县委、开发区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区县委、开发区工委要成立有组织、宣传、民政、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部署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帮助街道党(工)委理顺各种关系,保证街道党(工)委在区域性党建工作中的领导权、组织权、指导权和协调权。市委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考评作为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也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27、完善区县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社区制度。要求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1个社区,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联系领导不但要及时地把上级党组织关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落实到社区,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还要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28、鼓励探索,大胆创新。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解决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区县委、开发区工委和街道党(工)委要抓住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市级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活动,对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 “五个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创建活动。在创建活动中,要注意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新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区县、开发区工委要根据本《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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